50萬到91.5萬 人命價也可以漲跌?(組圖)

作者:穆一然 發表:2011-07-30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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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7.23事故遇難者賠償標準確定每人賠付50萬元


29日,溫州動車事故遇難人員賠償救助標準為91.5萬元

【看中國記者穆一然綜合報導】「7.23」溫州動車事故的善後處理持續引關注。29日大陸官方媒體公布,最新的遇難人員賠償金提高至91.5萬元。但這一賠償金及賠償過程仍受到民眾們的質疑。

賠償金額提高至91.5萬元

29日,「7.23」事故救援善後總指揮部表示,研究決定以2010年7月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為標準處理「7.23」事故賠償問題。「7.23」事故遇難人員賠償救助金合計91.5萬元,主要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撫慰費和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此前,據新華社26日報導,善後工作組與部分受害家屬達成的賠償金額為50萬元,賠償方案的主要依據為國務院2007年頒布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賠償金不應低於伊春空難

對於「7.23」事故的賠償金,北京律師協會航空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起淮表示,最初規定的50萬賠償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91.5萬也與法律規定有一定距離。張律師說:「溫州動車事故的賠償金不應低於伊春空難,我所計算出來的賠償額為120萬。」

張律師進一步解釋說,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死亡補償至少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二十年計算,因為溫州的人均收入高於其它地區,而且今年的人均收入高於去年,所以這次賠償不應低於伊春空難的96萬賠償金。

鐵道部產生侵權行為

《南方都市報》7月28日的網上社論文章稱,鐵道部50萬賠償金的方案刻意迴避了完全適用於此次賠償事件的重要法律——《侵權責任法》,而且該法律在效力上高於鐵道部50萬賠償金方案中所持的國務院令;乘客購票上車的同時,就與鐵道部發生了合同關係,遭遇追尾事故意味著鐵道部未能履行合同,所以產生了侵權行為。

《南方都市報》的文章還說,鐵道部在事故真相尚未查明、責任認定尚不清晰的情形下,強行推出一套由自己一手包辦的賠償方案,公然舍棄不利於自身的法律法規,乃至通過「工作組」這樣的利器製造與家屬完全不對等的談判格局,種種行徑讓人瞠目。

鐵道部限期遇難家屬簽署協議

微博上被瘋狂轉載的一條消息稱,29日上午鐵道部對遇難家屬下最後通牒,限7月30日前簽署協議,否則鐵道部就撤離溫州,停止對該事件的協商。

據報導,福建的兩名遇難者陳財發與陳鴻鵬的家屬28日對國內媒體表示,迫於壓力簽訂了賠償協議。

大陸官方媒體報導稱,截止到7月30日11時,「7.23」溫州動車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組已經與10戶遇難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

「體制不改,亂象還生」

網易新聞所刊載關於7.23動車事故賠償金的文章,更是引來網民們的強烈圍觀,每一條都至少有10萬人參與。

一網民質問道:「50萬到91.5萬,人治還是法治社會?」還有網民表示:「那是不是只會賠償官方公布的40人,被就地埋死的或者未被公布的人就不會賠償啊?」「是不是賣小菜啊,人命價也可以漲跌?太不嚴肅了吧!」「錢豈能與人的生命對等?!這就是唯物主義啊?人不是動物!」還有網友直指造成事故的源頭,稱「體制不改,亂象還生。」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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