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社會兩重天

作者:雲帆 發表:2011-03-16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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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與香港同屬中國,但是制度不同,一個是中共治下的獨裁極權社會,一個是自由民主社會。這兩種社會有什麼異同?我們通過兩個典型的案例來對比。

由香港法輪佛學會、大紀元時報、新唐人電視台聯合主辦的神韻晚會,原定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至三十一日在香港演藝學院舉行。當時,承辦的劇院已經售票,民眾也在熱盼演出如期上演。可是由於港府配合中共刻意刁難,在神韻藝術團來港演出的三天前,港府入境處拒發簽證給神韻藝術團的六名關鍵技術人員,以致演出無法進行,被迫取消。

中共與港府狼狽為奸阻撓被譽為「世界第一秀」的神韻演出引起舉世關注,更引起香港民眾的公憤。然而香港畢竟是民主自由社會,行政與司法是各自獨立的,政府部門違法,法院可以受理對該部門的控訴。於是,主辦方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控訴港府入境處拒絕簽證的決定與行為非法,並提出追究責任及追討賠償的訴求。

香港高等法院經過近一年的審理,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二十五日在高等法院開庭聆訊,並於三月九日作出判決:撤銷入境處的拒簽決定。

因為有中共在幕後的作祟,特別是香港政府在相當大程度上受到中共鉗制的事實,所以民眾對這樣的判決在關注的同時給予了熱烈迴響,對香港司法機構的正確決定表示認同及嘉許。

當然,這樣的判決在自由社會的人們看來再正常不過了,政府部門違法了,當然就要由司法部門進行裁決。違法不違法不是由政府說了算的,那要看法院的判決。可是這樣的事要發生在大陸,說法院判政府部門或政府的哪個主要責任人在制定或執行中共的政策時違法,那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在中共獨裁者看來,中共製定的政策就是法,執行中共的政策就是最好的執法,包括法院在審理案件涉及到中共的邪惡政策時,也都得以中共的政策為執法的依據。中共的執法與司法系統實質上都是中共極權體制的一部分,讓它們去公正地執法根本就不可能。我們看下面這個案例。

這個案例就是大陸起訴江澤民第一案。眾所周知,迫害法輪功是中共江氏集團陰謀發起的,根本沒有任何依據,從法律意義上說對法輪功的迫害根本就是非法的,就是至今在法律上也找不到任何一條可以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的法律條文。可是中共把迫害法輪功當成其黨內最大的政治任務,並制定出嚴厲的制裁措施,致使大批法輪功學員被抓、被打、被關押、被勞教、被判刑,直至被迫害致死。中共在迫害法輪功的同時打著的都是國家與人民的名義。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五日,法輪功修煉者香港的朱柯明與北京的王傑聯合向中共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寄出訴訟狀,將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主要負責人江澤民、曾慶紅、羅干列為起訴對象。

這樣的事情要發生在自由社會,當事人肯定會受到媒體與全國民眾的高度關注,因為他們這種行為是在為社會擔當責任,他們的人身安全都要受到加倍保護才是。可是在獨裁的大陸就完全走了樣。同年九月七日,朱柯明與王傑被一起抓捕。王傑被酷刑折磨兩個多月,並在確信他必死無疑的情況下將他「取保候審」。而朱柯明因為是香港人,中共顧慮國際影響,將他以「破壞法律實施罪」判刑五年。

王傑出來後身體一天天地衰竭,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八日去世。朱柯明在獄中也受盡酷刑,出來時,滿口的牙齒幾乎掉光。出獄後的朱柯明說:「在獄中,由於不服中共的迫害,幾年間我曾先後六次向中國的全國人大和中國的最高法院提交《申訴書》,要求他們繼續受理我被非法抓捕前所提交的《申訴狀》,並要求對我無罪釋放,然而不但直到刑滿出獄,也沒得到他們的任何回覆,還差點把我勒死。」

這個案件因為是大陸起訴江澤民第一案,也是中共建政以後來自民間的對中共決策層頭目起訴的第一例案件,自然引起世界轟動。可是中共全然不顧世界輿論的譴責,不但對敢於起訴它的人強行打壓,而且繼續加重對法輪功的迫害。更讓人瞠目的是,據明慧網多方得到的消息表明,直接操縱這起迫害案的凶手正是王傑與朱柯明起訴的對象江澤民和羅干。法律在中共面前完全變成一紙空文。

在人類的歷史上,法律適用的對象不只是普通民眾,當然也包括官員與政府,它在相當的程度上規範著政府與人的行為,守護著道德的底線,從而維護社會的公義與安定。這在當今的民主自由社會裏,民告官是很正常的事情。基於官員地位的特殊,其違法的行為往往更易引起民眾的關注與譴責。可是在中國大陸恰恰相反,老百姓對制定和執行邪惡政策的官員提出控告的道路從來都是堵死的。

政府部門做錯了事,受到民眾的控訴,法院按律制裁,這沒有什麼可說的,誰能說政府就永遠是正確的呢?香港法院在審理關於神韻演出的這個案件時,法官明確地指出港府入境處應該考慮的一個重點就是:文化及藝術交流活動對於社會的明顯價值。並且指出,入境處處長的決定不能不合理、恣意專斷,決策過程必須公平。

可是在中國呢,江澤民、曾慶紅、羅干們在決定對法輪功迫害時,涉不涉及決策過程的公平呢?他們考慮過法輪功對社會的價值嗎?他們的恣意專斷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為什麼不允許民眾申訴?

朱柯明與王傑依法提出訴訟,法院與檢察院接到訴狀後按法律程序來講應該給對方一個答覆,不立案就給一個不立案的理由,立案的話,那就應該去調查審理才是。可是中共的這些司法機關做了什麼呢?江澤民與羅干作為被告卻反而發出了對二人抓捕的決定,這已經說明瞭一切。

朱柯明與王傑二人遭到的迫害,向全世界揭示了中共惡黨的無恥與罪惡。這兩個案件的對比不只是凸顯了大陸與香港對待法輪功的不同態度,也鮮明地揭示出兩種制度下的兩樣社會可真是陰晴兩重天。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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