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鑑定,李志偉有完全行為能力
■與女客戶有染生下一個女孩,妻子領著一夥人兩次把他送進精神病院,共住了3年8個月。
■他始終不承認自己有精神病,他說入院後財產被妻子轉移,出院後他走上訴訟之路,要討回自己的財產
一名個體企業老闆正當事業如日中天的時候,「婚外情」與他相遇。在這場角逐中他敗下陣來,而且一敗塗地,最後還被朝夕相處的妻子送進了精神病醫院。
「我沒有精神病!」連日來,李志偉面對記者時再一次說了這句話,他始終不承認自己有精神病,此前他也向法官說了多遍,現在他還拿出了鑑定。當年李志偉入精神病醫院以後財產陸續被轉移,出院後他走上了訴訟之路,要討回自己的財產。
百萬富翁婚外生下女兒
李志偉,男,1961年11月5日生於長春市,他稱自己在中小學時在文宣隊拉板胡,經常是獨奏。高中時歹徒搶他的軍帽把刀架脖子上他都不懼。「我青少年時就有遇事不驚的膽量。」李志偉說,他初中讀過心理學,心理承受能力很強。他的二姨於淑琴說:「他是家裡的獨子,從小受寵,家人都說他從小脾氣大,任性。」
據瞭解,李志偉於1984年畢業於省機電專科學校(現長春大學),同年在一汽總廠做會計和調度,做過大規模運輸現場總指揮。1986年,三個月發表了四篇學術論文,還參加了大連開發公司和一汽大眾公司的談判和籌備工作。1994年下海開始經營汽車和鋼材,之後還開過大酒店。2000年,他在長春市鐵北建立改裝車廠,為一家特種汽車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與人合營,生產改裝車。「我經過風雨,見過世面。」李志偉認為自己經歷頗多,並沒有精神病。
1986年,李志偉與妻子葉某結婚,生有兩個兒子,後來,葉某與李志偉一起做汽車生意。在私家車很少的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李志偉就自己開上了車,已是百萬富翁的他當時挺風光。
李志偉說,1999年年末,他與一個比他小8歲的女客戶「好」上了,該女子是遼寧省遼陽人,與丈夫離婚了。2000年11月,二人的女兒出生,這給他的家庭帶來了很大震盪,葉某想盡各種辦法拉回李志偉,但這個女客戶與他一直沒斷聯繫。
妻子將他送進精神病院
在家庭生活和生產經營過程中,李志偉和葉某產生糾紛。據李志偉講,因為180萬元的款項二人矛盾再次升級,2004年2月,二人分居。分居8個月後的 2004年10月18日晚8時許,他剛安排完廠裡第二天的工作,給兒子做完了晚飯,葉某便帶一夥人把他綁起,送往長春市心理醫院。「當時那夥人自稱是警察。」回憶起當時的情況,李志偉說,後來他才知那夥人根本不是警察,而是葉某找來的人,為的是把他送到精神病醫院。
住院期間,他與外界的聯繫中斷,所有事情由葉某來處理。2005年5月25日,他出院後,精神和身體變得更糟。他到北京和省醫院做明尼蘇達 (MMPI)測試,結果顯示都無精神疾病。之後他曾到警方報案,要求做司法鑑定,警方未受理,理由是葉某是他的妻子。後來他又聯繫好了到省公安廳安康醫院做精神病司法鑑定,當時要求必須有監護人參加,在妻子葉某的阻撓下未去成。
起訴後又被送精神病院
李志偉說,他於2006年4月18日向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和精神(病)司法鑑定申請,但妻子葉某不接法警電話。此外他還有另一個起訴案件,一重型車廠欠了他412000元的垃圾車上裝款,他已到綠園法院起訴,該案定於當年5月13日開庭。
「我這個有兩個案件在身的當事人,再一次遭到妻子的‘綁架’。」李志偉說,2006年5月11日晚9時40分許,葉某帶一幫人又把他這個兩起訴訟案的原告綁進長春市心理醫院。和前一次入院相同,他被送到醫院後未經檢查,打一針冬眠靈後昏睡過去,睡了很多天才醒過來。在醫院治療期間,他再三要求出院。 2006年12月6日,他被葉某轉到長春市安寧精神病人託管站,他一再要求做司法鑑定,醫生沒有理會。2007年7月30日兒子來看他,他用兒子電話打 110,蘭家鎮派出所接警後,讓他寫申訴材料,他在該醫院馮院長的「護送」下,來到了派出所,此事一直沒有回音。
2007年10月8日,他被轉到吉林省腦科醫院(原四平精神病院),之後在那裡住了98天。2008年1月14日,又轉回長春市安寧精神康復醫院。
兩次入院3年零8個月
李志偉說,這次他於2009年5月出院,兩次入院,他在精神病院共住了3年零8個月。其間,他無法和外界聯繫,連2009年正月他父親去世時,他都沒接到通知。
從醫院出來時,眼前的一切非常陌生,當年他創辦的工廠已經不存在了,他的資產已被轉移。「這都是我媳婦(葉某)干的,她一步步奪走了我的財產。」李志偉說,早在2009年1月5日的時候,無錫錫柴汽車廠欠他33萬債權轉移給了葉某,事前葉某對他說:「簽字就接你出院。」他為求早日出院就簽了字,奇怪的是,當時醫院和醫生給出的證明為「頭腦清楚、行為正常……」
李志偉說有一個現象令他十分疑慮,當葉某需要債權轉移給她時,醫生和院方就證明他精神正常;當他要求做司法鑑定時,院方就說他精神不正常,當110要解救他時,醫院方面也證明他無行為能力。
近期鑑定有完全行為能力
出院後,李志偉開始了自己的訴訟之路,他要告妻子和精神病醫院,首先需要證明自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要不然法院不受理。2009年8月10日,李志偉的兒子李某到法院申請,要求確認李志偉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該案的申請人為李某,
被申請人為李志偉。
李某訴稱,長春心理醫院診斷李志偉為「偏執性分裂症」,北京大興精神病院和省醫院做明尼蘇達心理測試,結果都無精神病症,而省精神病院診斷為「復發性躁狂」。許多醫生認為李志偉無精神病,所以李某要求找一家未給李志偉做過診斷的醫院來鑑定。
李志偉說他本身沒有病,他要求進行精神病鑑定來確定其沒有病,當時他妻子葉某以他有精神病為由,將他送入精神病院3年零8個月,達到她非法侵佔財產的目的,精神病院只聽她的片面之詞,沒有任何診斷。
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經李某申請,委託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進行司法鑑定,其結論為被鑑定人李志偉既往曾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本次鑑定未見異常,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故該法院於今年11月19日做出判決,駁回申請人李某申請宣告李志偉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申請。
11月22日下午,記者與李志偉的妻子葉某取得了聯繫,她說自己很忙,讓記者18時以後給她打電話。18時以後,記者撥通了她的手機,但接電話不是葉某本人,而是一名男子,對方自稱是葉某的哥哥,他對記者說:「要瞭解李志偉的事你上醫院去瞭解。」記者說,葉某是李志偉的妻子,現在還沒有離婚,所以李志偉被送入醫院之前的情況她最瞭解,希望她出面介紹一下情況。但對方情緒激動,說:「你別摻和這事兒了。」
記者與李志偉的姐姐李志宇通電話時,對方情緒也很激動,她說:「有他(李志偉)在,我們過的生活那是水深火熱……」
據長春心理醫院的住院病歷上記載,李志偉「敏感多疑,經常懷疑妻子有外心,經常打妻子,有時懷疑妻子要害他,吃飯時問飯裡有沒有毒,言語誇大要建第三汽車廠,總讓妻子帶刀防身,自己也揣著刀……」這些記錄在《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意見書》中都被提及,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逐一展開測試,認為李志偉「情感反應協調,情緒穩定,未引出確切的精神病性症狀,記憶智能無明顯異常……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律師:要注重入院當時的證據
吉林中吉律師事務所的王姝律師說,在精神活動異常的人群中,有些精神病人由於喪失辨認能力,缺乏正確的判斷能力和保護自己與其利益的能力,而不能作出主客觀一致的意思,從而無法具有行使民事事務的權利,也不能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則屬於無行為能力的或部分(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判定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需要經過司法醫學鑑定,結合醫學及法學兩個事件來考慮,目前我國實行三級劃分。 分別為: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
此案中,李志偉現在已經「有行為能力」,那麼他可以向法院起訴妻子葉某,他如果想證明自己在2004年第一次被妻子強行送到精神醫院時精神是正常的,要提供有效證據,以此來支持自己具有行為能力。同樣,也要看葉某有沒有證據來證明李志偉當時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要不然葉某就觸犯了法律。
李志偉說,在3年多的治療過程中,使用的治療精神類疾病的藥物引起他胰導功能受損,出現Ⅱ級糖尿病症狀,出現了椎體外系反應,面部抽畜,四肢無力,心、肝功能損害,腎功能受損,性功能喪失,神經系統受到嚴重損害。他現在住在長春市南關區一套50多平方米的老樓裡,兒子每個月給他幾百元生活費,一切社會事務他無法參與,成了吃閑飯的人。他婚外生下的女兒寄養在遼陽市,當初那個「女客戶」也到國外打工,聯繫甚少。
「我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所以我妻子當時把我強行帶到精神病院,然後把我財產轉移的行為,這是違法的,我要起訴她。」李志偉說,當初他的確做過錯事,但這並不是被送往精神病院的理由。
「被精神病」的案例
1》朱金紅系江蘇省南通市三余鎮人,南京大學畢業。2000年9月赴日本(專題)結婚、生子,後一直僑居日本(專題)。2007年,因受金融危機影響,朱金紅失業回國,於是準備收回原先由母親唐某代為經營管理的北京、上海(專題)、南通三處房產,總價值600餘萬元。然而從這一年起,「朱金紅得了精神病」的消息開始從其母唐某的口中傳出。今年3月5日,她再次從日本(專題)回國,3月8日,她被強行送到南通市第四人民醫院治療精神疾患。在朱入院次日,其母唐某就向南通市崇川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朱金紅無民事行為能力」,以期將其名下所有財產交由她打理。此案歷經波折,不但在司法鑑定環節沒有結果,更因唐某等人中途退庭而以撤訴處理。
2》2010年3月9日,濟南市市民李元(化名)的妻子呂秀芳(化名)到濟南一精神病院稱其丈夫有精神病,並為丈夫辦理了住院手續,交納了3000元住院押金。第二天,精神病院4名工作人員乘出租車到李元家,欲將其帶往醫院治療。由於李拒不前往,並極力反抗,精神病院工作人員採取了用約束帶捆綁的方式,將其從家中強行帶出,欲將其塞入出租車帶往醫院。在此過程中,李元奮力掙扎,呂秀芳打電話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後,精神病院工作人員解開了捆綁李元的約束帶。
此後,李元將這家精神病院及其妻子告上法院。
法院認為,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別人的人身自由,即使是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也是如此。將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強行收入院治療是一種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行為。目前我國並無法律規定精神病醫院有將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強行收入院治療的權力。因此,這家精神病院僅憑呂秀芳辦理的住院手續,就擅自派人採取捆綁等暴力方式將人帶往醫院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身體權和自由權,是侵權行為。
法院一審判決精神病院賠償李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