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溫州樂清人陳少雅
溫州市中院對該市最大的集資詐騙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溫州樂清婦女陳少雅騙取資金2.2億多元至今未還,現被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2003年至2008年2月,溫州樂清人陳少雅以投資徐州數碼商場、經營擔保公司、開發房地產以及企業驗資等需要大量資金為幌子,以月利率3%至15% 不等的高息回報為誘餌,並採用後筆借款兌付前筆借款本息的手段,在浙江省樂清市等地騙取社會不特定多人的借款,所騙款項除用於支付巨額本息外,還用於支付房產按揭貸款以及購買豪華轎車、名貴手錶等個人消費、揮霍。
至案發時,陳少雅實際騙取被害人陳蘭芬等50多人2.2億多元。
2008年2月,陳少雅為躲避債務,潛逃至北京。同年9月2日至10月間,陳少雅主動到樂清市柳市鎮人民政府處理民間非法金融活動辦公室配合清算債務。同年10月25日,陳少雅在清算債務期間因遭債權人圍堵而報警,同日被刑事拘留。
案發後,陳少雅通過歸還現金、變賣房產及汽車等方式退贓共計折合人民幣2591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少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不特定多人募集資金,致使所募數額特別巨大的資金無法返還他人,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予嚴懲。但鑒於被告人陳少雅案發後主動到樂清市柳市鎮處置民間非法金融辦公室配合化解債務,同時其歸案後又能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具有投案自首及部分退贓等情節,可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
来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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