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報導 王女士的訂婚鑽戒不慎丟失,撿拾者張某自稱以為是假鑽戒隨手丟棄,無法歸還。日前,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張某拾得遺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觀故意,應向王女士賠償4.6萬餘元損失。
2009年7月9日上午,王女士在北京市豐臺區一停車場內不慎將一個價值4.6萬餘元的訂婚鑽戒丟失。隨後,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調取事發地點的錄像資料,發現是張某拾得鑽戒。
在警方幫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張某,對方認可撿到鑽戒,但拒絕返還,自稱當時認為戒指是假的,就隨手扔掉了。無奈之下,王女士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鑽戒損失4.6萬餘元。
此案開庭時,張某也稱鑽戒已隨手丟棄,對於王女士丟失鑽戒一事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賠償。
二中院審理後認為,張某拾得遺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觀故意造成損失,應向王女士賠償。
對此案的判決,法官解釋說,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給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在此之前,拾得人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毛建國:北京"拾鑽戒"案判決,或令社會恐慌引來人人自危
王女士價值4.6萬餘元的訂婚鑽戒在停車場不慎丟失,撿拾者張某自稱以為是假鑽戒隨手丟棄,無法歸還。日前,北京二中院終審判決,張某拾得遺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觀故意,應向王女士賠償4.6 萬餘元損失(7月28日《新京報》)。
法院的判決存在著一個巨大的漏洞。即使法院能夠證明,王女士的鑽戒價值4.6萬餘元,但法院有什麼證據證明王女士遺失的鑽戒,就是那枚價值4.6萬餘元的鑽戒呢?
引導社會價值取向,一直是司法的重要功能。對於法院來說,不僅要給一件事實「戴帽子」,指出其對與錯,更要給一件事實「點亮燈」,告訴公眾往哪裡走。就鑽戒案的判決來看,法官已經斷定張某錯了,但法官想傳遞什麼樣的導向,想要告訴當事人怎麼做,想要告訴公眾怎麼做?
按照法官的解釋,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給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在此之前,拾得人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關鍵是拾得人的這一義務,是建立在對拾得物價值判斷基礎上的。有些拾得物的價值太低,甚至本身就是事主故意遺棄的,如果法律要求公民對於每一拾得物都要履行通知、送交、保管義務,那則是一種苛求。
這一判決,可能引起社會的恐慌正是我擔心的。這一判決或將引來人人自危,就跟南京彭宇案一樣,公眾渾然不知該往哪裡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