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抗訴,認為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龍城中醫院訴蒼南縣衛生局一案存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從無意中得罪了縣衛生局局長,到衛生局給醫院開具93 萬元巨額罰單,從「民告官」一審二審均遭敗訴,再到省檢察院提起行政抗訴,這場「民告官」官司已整整糾纏了龍城中醫院院長尤良俊近10年。
這位倔強的中年漢子今天對《法制日報》記者說,人生能有幾個十年啊。打了近10年官司,我只求一個是非對錯。
醫院怠慢了衛生局長
2001年12月1日晚,蒼南縣龍城中醫院接診了8名食物中毒患者,情況非常危急。正當醫務人員全力搶救病人時,原蒼南縣衛生局局長黃某 帶著一身酒氣來到龍城中醫院。
據當時的視頻和錄像顯示,這位黃局長來到醫院後,不問搶救病人的事,卻大聲質問當班醫生有無行醫資格。當班醫生和護士不知來者身份,以為是尋釁滋事,以致雙方發生言語上爭執。
「你們十分之九點九是非法行醫,我要整治你,絕對要整治你」,面對醫護人員的「頂撞」,黃局長憤怒異常,用手機連續找來6位衛生局幹部,揚言要把「頂撞」 他的護士長抓起來,這時56歲的護士長正在搶救室裡搶救病人,為了不把事情鬧大,只好悄悄地從二樓陽臺爬窗躲避。
接著,黃局長等人對該醫院辦公室主任進行長達3個小時 的談話,直至深夜才離開該醫院。
8名中毒患者在該醫院醫護人員的緊急救護下,全部脫離危險。他們幸運地保住了生命,可是救治病人的龍城中醫院,此後的命運又是如何呢?
罰沒營業收入93萬元
事發次日,當地媒體對龍城中醫院無償救治民工的事情相繼作了報導,但作為醫院主管部門的蒼南縣衛生局對該醫院卻是另一番態度。
龍城中醫院院長尤良俊告訴記者:「事發第二天,黃局長又帶了五六十人來我院'執法',第三天開始立案,半個月不到的時間內,來搜查了六次。」
2002年5月31日,蒼南縣衛生局下發了行政處罰通知,認定龍城中醫院未取得《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擅自開展X射線診療活動,對其罰沒營業收入93萬元。
面對巨額行政處罰,龍城中醫院表示強烈不服。
尤良俊告訴記者,自己醫院的X射線診療裝置,自1995年建院時就有了。溫州市衛生局給龍城中醫院頒發的許可證中,就有X射線 診療的業務。同時,1998年,浙江省衛生廳也給龍城中醫院的CT機頒發《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許可證》,「既然機器允許應用,其前提必然是允許裝置。」
尤良俊表示,自己之所以沒有取得射線裝置衛生許可證, 恰恰是因為蒼南衛生局行政不作為造成的。蒼南縣其他使用射線裝置的醫院當時也均無此證。
尤良俊還告訴記者,蒼南衛生局在第一次檢查後不久,就因為CT機的問題,對龍城中醫院作出了罰款5000元、限期整改的處罰。可龍城中醫院整改後,又申請了多次,卻還是被蒼南縣衛生局以裝置射線超標等理由拒絕了。
「罰款也罰了,整改期間,CT業務也停了,可改來改去卻又改出了個'擅自營業,拒不改正'的93萬元罰單,這是什麼事?」尤良俊說,他曾專門到北京,申請衛生部衛生標準技術委員會對自己醫院的CT業務進行鑑定。經該委員會鄭鈞正教授等多名專家論證,龍城中醫院放射科當時已符合相關標準,不存在放射超標的情況。
狀告衛生局屢遭敗訴
龍城中醫院認為這是蒼南縣衛生局局長黃某濫用職權,挾私報復,遂於2002年7月17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蒼南縣衛生局對其所作93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被告蒼南縣衛生局辯稱,被告對原告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是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對原告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且適用法律準確、適當,程序規範、合法。請求法院支持被告依法行政。
2002年8月,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 判決,維持了蒼南縣衛生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龍城中醫院不服一審判決,於同年9月,上訴至溫州市中 級人民法院。
溫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管理目的和行政措施均為合法。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故意刁難,不發放《射線裝置工作許可 證》,且濫用職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述未取得《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從事診療活動,其行為違法,基於該違法行為產生的診療收益應屬於違法所得。 2002年12月作出了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龍城中醫院不服二審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終被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浙江省檢察院抗訴
此後的幾年裡,龍城中醫院一邊收集新證據,一邊準備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
2009年2月,龍城中醫院攜相關證據向溫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不久後,溫州市檢察院對此立案。經審查,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認為,本案判決中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
本案經辦檢察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本案一審、二審都圍繞著「被申訴人是否未取得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進行診療活動」,進行複雜的舉證、質證,而具體行政處罰中認定的「擅自使用、拒不改正此一違法行為」以及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性事實卻鮮有提及,而後者恰恰是本案的證明對象和審理對象。「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非代替行政機關對爭議事實作出認定」。
檢察官同時向《法制日報》記者指出,根據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被申訴人蒼南縣衛生局應提供證據證明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但本案申訴人沒有完成這一證明責任。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理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
檢察機關還認為,同等情況不同對待,是行政處罰中濫用 職權的典型表現。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直接決定著相應 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本案多位證人證實,蒼南縣其他醫院在蒼南縣衛生局作出處罰決定時均沒有領取《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唯對申訴人進行處罰,有明顯濫用職權的行為,應當予以撤銷。而本案兩審法院均對該程序性事實沒有作出任何處理,顯然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