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10-04-28 14:21:51作者:
據報導,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二○一○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難民身份證規章》的規定,身份證明局向根據第一/二○○四號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的規定獲難民資格的人士發出難民身份證。
申請人為證明其難民資格,須提交難民事務委員會發出的承認其難民地位的文件證明。
難民身份證採用傳統證件方式,不設置晶元,有效期兩年;內載有的數據包括:編號、首次發出日期、本次發出日期、有效期、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高、出生地及性別代號、樣貌、簽名、光學閱讀代碼等。
特區難民身份證規章簡介
26日出版的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布了第九/二○一○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難民身份證規章,並自公布翌日(四月廿七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規定。
該行政法規規定,向根據《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的規定而獲難民資格的人發出難民身份證的規則,其中難民資格以難民事務委員會發出的承認難民地位的文件證明,該行政法規還定出了難民身份證的式樣。
難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兩年。難民身份證的申請,須由申請人親自向身份證明局提出。未成年人的申請,須由依法行使親權的人或監護人提出。禁治產人或准禁治產人的申請,須由依法行使監護權或保佐權的人提出。申請人須於接收申請的工作人員面前在申請表上簽名。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准禁治產人,申請表須由父母一方或法定代理人簽名。如申請人不懂或不能簽名,須在申請表上打上指紋以作確認。
難民事務委員會宣告難民身份證持有人喪失難民地位後,該難民身份證即告失效,持有人須向身份證明局交還該證。難民事務委員會須將喪失難民地位的決定通知身份證明局。身份證明局保存發出難民身份證的記錄,並設立有關文件的檔案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