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說,在控訴材料中,李某介紹說,2000年3月的一天,他在朋友家偶遇30歲的董某,兩人以前曾見過一次面。一回生兩回熟,兩人這次見面聊得非常投機。當天,董某乘坐李某的車外出"兜風",並在李某車上與李某發生關係。此後,董某從2000年3月至2008年11月,先後23次以各種理由威脅、恐嚇李某,陸續向其索要現金31.47萬元。
為了一夜情,一官員付出31多萬元的代價。8年來,一怕老婆知道,家底破裂,二怕單位找,影響不好,過著不堪"重負"的日子。敲詐勒索者,就利用他"怕別人知道這事兒",變本加厲的索取。敲詐勒索者處有期徒刑7年,罪有應得。可這位"受害者"人們反而不同情。筆者認為理由有三:
一、蒼蠅不叮無縫蛋。這位官員無所事事,沒有緊迫感,沒有學習欲,在朋友家偶爾遇上個女人,閃電般就墮入情網。女人"上鉤",迫不及待地駕車"兜風",車內成為"花燭洞房",激情過後可有一番滋味!真可謂,好這一口,輕車熟路,是"老手"!
二、"怕別人知道這事兒"是官場問題官員慣用"雙麵人"手法。他在這個女人身上是"栽"了,誰說清楚這就是"第一個"?如此熟練的傍女人技巧,人們對這個官員的官德大打折扣!
三、一個收費站站長,自己擁有車,還要瞞著老婆8年,每年近4萬元的"額外支出,這筆開銷哪裡來?
来源:新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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