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出生的蔡某是濱州某行政部門中層幹部,2005年與小他10多歲的離婚女嚴某相識,並逐漸發展成"情人"關係。到去年上半年,蔡某提出分手並付給嚴某 5000元錢作為了結,可嚴某收了錢卻仍不同意,多次到蔡某家裡吵鬧,要求他離婚與己結婚,弄得蔡某及其家人很丟顏面。
去年10月7日凌晨,嚴某在飲酒後又打電話給蔡某進行語言威脅,致使蔡某惱羞成怒,攜帶匕首搭乘出租車趕到嚴某的宿舍。在爭執過程中嚴某抓起蔡某的右臂咬了一口,令本來就怒不可遏的蔡某舉起匕首,向嚴某胸部連捅數刀,致其右心室破裂、心包填塞而死。
法院認為,蔡某因感情糾葛,為擺脫糾纏,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在作案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且其親屬積極代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可從輕處罰。嚴某明知蔡某有配偶而與之長期保存不正當男女關係,在蔡某提出分手後仍糾纏不休,並採取到他人家中吵鬧等不理智行為,所以對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責任。依照《刑法》232條、57條第一款、64條之規定,對蔡某作出了上述判決。
来源:深圳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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