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四川新聞網報導,今年年初,成都市一名女士左鳳(化名)與成都公交集團東星巴士有限公司發生一件傷害糾紛事件。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於12 月初審理終結該案,但是當原告左鳳拿到判決書時,卻發現判決書裡面有三處錯誤,自己名字不但被寫錯,還被寫成了被告,一時間啼笑皆非。
報導說,2009年1月5日,左鳳乘坐東星巴士公司的一輛公交大客車出行,行駛至水碾河路雙橋子站蜀都花園時,該公車突然緊急剎車,導致她無法站立而摔倒受傷。康復後,左鳳將東星巴士公司告上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法院於12月初作出判決。令人不可思議的是,短短不到六頁的判決書裡竟然出現了三個錯誤。
其一,在判決書的第一頁將原告「左鳳」列印成了「石鳳」。其二,判決書印有「原告的委託代理人吳某,被告公交巴士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呂某、康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既然雙方的委託代理人均到場參加,為何又是「缺席」呢?
其三,判決書第四頁「被告駕駛員駕駛公車時造成作為乘客的被告受傷存有過錯」
,此處錯誤很明顯,應該是作為乘客的原告。左鳳表示,原告都可以寫成被告,法官認定混亂,傾向於被告的表現可見一斑。
更讓左鳳不能忍受的是,針對這份「兒戲判決書」一事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後,至今未得到任何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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