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我黨"不調查研究,就沒有發言權"的優良傳統,特找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一觀,發現還真是冤枉人家了。這部於12年多以前就頒布、實施的《規定》,不但早就要求"領導幹部""報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而且要求還很具體。"如住房"一項就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配偶子女從業"一項包括"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夠詳盡了嗎?
如此詳盡細緻的規定,卻沒能阻止腐敗形勢越來越嚴峻,這或許足以令那些主張"以法治國"的人汗顏。但再仔細學習《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卻發現其中另有奧妙。《規定》雖要求領導幹部報告上述情況,接受報告的卻是"本級黨組",也就是領導幹部自己;而且特別強調"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 ",也就是不能讓群眾知道,更不能讓群眾監督;對於拒不報告或報告不實的,也沒有規定多少懲罰,竟然是"其所在組織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不痛不痒,說白了,就是走走過場。
看來,《規定》為領導幹部考慮得很週到,保護也很充分,絕不至於引起領導幹部們的牴觸和恐慌。事實也是如此,12年多了,從未見有領導幹部因報告上述情況而致使東窗事發的。想想也是道理,領導幹部是我黨最寶貴的財富和力量,黨怎麼會為難他們呢?何況,《規定》也是領導幹部們自己制訂出來的,豈有自己給自己套上緊箍咒的道理;要套,也是玩魔術----看起來都是死結,其實都是活扣。
不知道我說的這些有沒有"泄露國家機密",涉及《規定》的內容部分肯定沒有觸犯機密,因都是黨報上刊登過的,但這種依據邏輯和事實所作的解讀呢?現在,中紀委又把12年前的"規定"翻出來,作為反腐制度建設的最新成就,而且特別強調要"在認真貫徹落實好《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的基礎上 "----此處的"認真貫徹落實",當然也包括對領導幹部的充分保護了。中紀委的公報,等於詮釋了四中全會的反腐部署和意圖,領導幹部們依然可以高枕無憂了。
由此可見,有些事情至少在近期內是用不著幻想的,大家都只是玩玩而已。也由此可見,一段時期內貪腐可能愈演愈烈,成為民怨、民憤的最大集聚點,並激化社會其他矛盾。更由此可見,如果說第一代領導人是以"開國功勛"贏得威望與支持,第二代憑"改革開放",第三代靠"三個代表",第四代是"科學發展觀",那麼,以後的中國領導人如果要想真正贏取民心的話,惟有高祭起反腐大旗。但是,誰又能做到呢?第幾代?中國還要等多久?能不能等得起?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聯合早報
短网址: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本站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