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糧液涉嫌內幕交易:巨資頻繁炒自家股票

發表:2009-09-16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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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五糧液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第5天,本報記者從接近證監會調查組人士處獲悉,證監會目前已經掌握大部分五糧液違規操作的證據,主要涉及內幕交易,炒作自家股票和虛假信息披露等問題。

5天前,五糧液發布"因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立案調查"的公告,當日下午,五糧液董事長唐橋在電話中向記者表示,此番調查是因為其關聯交易的問題。

翌日,當業內外還對此公告揣測不斷之時,證監會稽查部門人員已入駐宜賓著手開始對五糧液進行立案調查。

以成都智溢的名義,動用五糧液巨額資金,頻繁炒作五糧液股票,與此同時,五糧液涉嫌企業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炒股、涉嫌操縱股價、涉嫌內幕交易、涉嫌虛假信息披露等問題,也隨著證監會的深入調查而逐步曝光。

四川某法律界權威人士告訴記者,根據《證券法》有關條款規定,五糧液可能會承擔行政責任。

內幕交易舊賬

"五糧液此番被立案調查源於一樁陳年舊事。"上述接近證監會人士告訴記者,"五糧液‘涉陷'亞洲證券舊案中,五糧液通過成都智溢塑膠製品有限公司與關鍵人物尹啟勝自我買賣股票;再加上知情人士的舉報證據;以及證監會對五糧液多年來的關聯交易的不滿。"

根據工商資料顯示,成都智溢成立於1999年6月,註冊資本僅200萬元,其中大股東謝軍出資140萬元,經營範圍為"銷售塑膠製品及各種管材",其時經營尚不足兩年。五糧春銷售公司是專門負責銷售五糧春酒的經銷公司,而五糧春的全國總經銷,則是由謝軍實際控制的智溢酒業負責。

原五糧液投資董事長馮光興坦言,2001年初,謝軍與五糧液投資的有關負責人商量一起炒股,方法是,謝軍出戶頭,五糧液投資出大部分資金,具體比例是,謝軍出資1000萬元,五糧液投資出8000萬元。因謝軍本人對證券投資業務並不熟悉,就委託給時任五糧液集團辦公室主任後擔任五糧液投資總經理的尹啟勝操盤。

2000年7月5日,五糧液集團絕對控股的五糧液投資在中科證券宜賓營業部開設證券賬戶,主要開展證券股票投資交易業務。

2002年,尹啟勝任五糧液集團辦公室主任兼公關部部長,從2000年底開始,出任成都智溢在二級市場的操盤手。在2000年起直到2004年期間,成都智溢用五糧液的資金全部買入五糧液股票。幾年間五糧液投資公司在發出利好等公告前自買股票。這期間,五糧液集團通過進出口公司借給成都智溢8000萬元。

根據記者調查瞭解到,成都智溢是在成都證券開設的股票賬戶,該賬戶於2001年4月6日轉入1000萬元保證金;同年4月16日,又轉入8000萬元保證金。在這9000萬元資金中,8000萬元與五糧液有著直接的關係,且由上市公司買單。

在這筆資金劃撥的過程中,先後涉及了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五糧液集團)、五糧液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五糧液集糰子公司,全權負責五糧液產品的銷售,下稱五糧液進出口)、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五糧液投資(諮詢)有限責任公司(五糧液控股95%,下稱五糧液投資)、成都智溢以及宜賓市五糧春銷售有限公司(下稱五糧春銷售公司)。

由此,截至2003年12月31日,五糧液投資的賬戶裡有8826余萬元資金以及價值636余萬元的股票。

2009年3月17日,五糧液針對有關媒體就上述事件的披露,發布公告稱,"本公司及下屬控股子公司從來沒有任何資金存放於亞洲證券公司",本公司下屬控股子公司--五糧液投資公司也未在亞洲證券公司存放任何款項。五糧液此舉被指虛假信息披露。

不僅如此,2001年4月6日、4月11日、4月23日、4月24日、4月26日到2001年6月29日收盤前,成都智溢共買入231萬股五糧液。

2001年7月18日,五糧液公布了中期業績報告。此前兩天,7月16日,成都智溢賬戶上仍是大幅買進五糧液,7月18日公司公告中期每股收益0.936元,10送4轉增3派1元。

五糧液股本擴張後,成都智溢賬戶持有的五糧液股票增至392萬股。隨後,成都智溢賬戶開始大量減持。

據成都智溢賬戶操作記錄顯示,到了2002年3月7日,該賬戶就停止了操作,當時市場整體走弱,該賬戶出現了虧損。

2002年7月,由汪東接替尹啟勝負責成都智溢的操盤任務。

汪東接手之後,在2004年1月16日之前,一直都在拋售,只有2002年8月28日,買過1萬股。

2004年的2月24日,五糧液漲幅達8.36%,其中成都智溢的賬戶上已經買入了9.4萬股,買入股票共支付金額106.6萬餘元。而那天上午,五糧液的董事會正在商討分紅送股的方案。2月26日,五糧液公司公告2003年全年每股收益0.519元,10送8轉增2派2元。當日公司股票漲停。

另有五糧液買賣自家股票的詳細記錄顯示,2004年2月24日,買入價值超過100萬元股票,成交價在11.2元和11.5元,當日收盤價格12.18元,第二天最高漲至13.20元,第三天最高漲至13.84元。

違反《證券法》

"目前已經掌握大部分五糧液違規操作的證據,主要涉及到其內幕交易,炒作自家股票和虛假信息披露等問題。預計1-2月內就會有個結果。"前述知情人告訴記者。

四川某權威法律專家告訴記者,虛假信息披露和內幕交易均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條款。

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而在五糧液一系列的內幕交易過程中,相關責任人就違反了這一條款,所以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專家指出。

對於企業而言,根據《證券法》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因此如果發現以企業的名義參與到內幕交易當中,該企業就必須承擔‘行政責任'。"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藍籌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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