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教授:「若不結婚歸還錢款」
黎林1939年出生,2004年於上海交通大學退休。2000年7月,他通過《現代家庭》雜誌上的徵婚廣告認識了比自己小 24歲的虞敏。「我們第一次見面後,雙方都很滿意,立即確定了戀愛關係。」70歲的黎林在法庭上說。
數月後,虞敏以裝修房屋缺錢為由向黎林開口要了第一筆錢——2萬元。根據黎林的回憶,「她當時很肯定地跟我說,如果今後吹了,錢她會還給我的,她都會做記錄的。」有了虞敏的這句話,黎林安心了,也開始漫長的記賬生涯。黎林認為,這是兩人之間的一個約定,若不結婚所收取的錢財將如數歸還。
在原告提交給法院的數份證據中,還有一份電腦列印的、總額為16萬餘元的清單。黎林表示,曾要求虞敏在清單上簽字,但虞敏稱「簽字不續緣,續緣不簽字」。
黎林的清單內,還有一項沒有名目的支出,每一筆幾乎都是 1000元或 1500元。黎林說,2002年,虞敏失去工作,自己開始應其要求每月給她生活費。
女方:「僅有正常約會開支」
對於黎林的說法,虞敏的代理人全盤否認。在虞敏看來,最初認識的兩年裡,兩人僅是試著相處。2002年之後關係才逐漸明朗,但並未談及婚嫁。
虞敏的代理人還表示,虞敏一直有工作並有千餘元的月收入,從來沒有收到過原告所謂的生活費。「相處7年,他始終不公布虞敏的身份,黎林的女兒及鄰居都不知道虞敏的存在。」黎林的做法讓本想找一個安全港灣的虞敏完全沒有安全感,於是於2007年決定分開。
虞敏表示,雙方交往7年間,從來沒有收到過貴重禮物,所涉及的支出不過是每個月外出約會一兩次的開銷。「當然可能男方稍微付得多一點。」但對於男方總共付出多少錢,虞敏表示難以估計。
由於被告明確表示拒絕調解,法院並沒有主持雙方調解。經過1個多小時的審理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日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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