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上方是被害人丁濤父親丁昭明、下方是被害人母親聶少雲
唯一兒子被團夥報復他人時無辜殺害,殺人犯有的外逃,有的漏網,批捕判刑的也被法院更改罪名輕判,一條年輕的生命換來的是兩萬多元賠償!死者父母對判決不服,依法上訪為兒伸冤,在當地車站被政府派人攔截,多次更改罪名並判刑兩年!此案已引起了社會及司法界人士的關注。
被歹徒無辜殺害的丁濤
因爭執引起報復 無辜人慘遭殺害
2004年6月1日晚11時許,貴州省織金縣平遠中學周江、周興友、李濤、陳鵬在織金縣城關鎮東門十字路口處,與本校學生羅春紅等人發生爭執,陳鵬返回校園後將此事告知同學李玉恩。隨後,周江、周興友、李玉恩、李濤和陳鵬五人先後來到周江、李玉恩和李濤租房處。李玉恩提出找羅春紅等人報復,周興友提出待高考結束後再說,對周興友的提議,其他幾人表示反對。
周江、周興友當即持鋼管,李玉恩、李濤與陳鵬持刀返回十字路口。行至東旁,見被害人丁濤和羅春紅在吃夜宵,五人持械將羅春紅打跑,凶手周江一鋼管打在他們無任何矛盾的丁濤頭部,丁濤當場被打倒地,五人持凶器共同擊打被害人丁濤,致其耳、鼻、口裡流血,身體多處負傷,在一頓捶打、砍殺後,幾名凶手逃離現場。
公安機關偵破此案時並不知凶手是誰,由於死者家住建築一公司反背,家人聞訊趕到案發地,見到丁濤還有微弱呼吸,當即送織金縣人民醫院搶救,丁濤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當晚死在醫院。
經過公安屍檢,死者頭部見了3CM長不規則頭皮鈍器縫合創口,切開縫合線,見明顯間橋組織,其下方可見廣泛頭皮下血腫,切開暴露顱骨,頭頂部"丫"刑頂骨崩裂性骨折,向下延至右顳頂,其間可見1CMX0.3CM頂骨崩裂游離。軀幹四肢有多處皮下青紫,皮膚劃痕。結論:死者丁濤系生前頭部被鈍器猛烈打擊,造成顱骨崩裂,顱內血腫,胸組織嚴重挫裂而致中樞性死亡。
2004年6月3日,凶手周江、李玉恩、周興友、李濤四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織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8日同時被批捕。陳鵬畏罪潛逃。
2004年10月8日,貴州省檢察院畢節分院以畢地檢刑起訴字(2004)第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江、李玉恩、周興友、李濤犯故意傷害罪,向畢節地區中院提起公訴。
被害人母親聶少雲說,畢節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指控是適用法律錯誤。因幾名凶手與羅春紅髮生口角後,共同密謀報復,並手持藏在屋內的凶器將無辜的丁濤殘忍殺害,其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明顯屬於故意殺人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規定:周江、周興友、李濤、陳鵬、李玉恩等凶手,共同密謀行凶報復,繼而把無辜之人殺害致死,其手段殘忍,行為特別惡劣,殺人動機明顯,社會影響極壞,依法應判處死刑。
除刑法第232條直接規定的故意殺人罪以外,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了: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也按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貴州省檢察院畢節分院指控的故意傷害罪顯然屬定性錯誤。
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幾名歹徒
貴州省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期間,羅春紅證實:6月1日23許,他與丁濤、張家榮從東山上下來,在織金縣城關東門城門東遇到七、八個20歲左右的小夥子從平遠中學下來。其中一個都不認識,他就叫那幫小夥子不要看他。他和丁濤送張家榮回家後,又返回城門吃東西,剛準備吃,先前那幫人手持長劍、鋼管等凶器又從平遠中學下來,就打他和丁濤,他左肩和背部被刀子挂傷。他喊丁濤快跑,就一個人往魚山方向跑了。
被告人周江供述證實:幾個人在租房處商量,除周興友外都贊同去打,然後從李濤床下拿出原準備有的兩根、三把刀,各拿一件。在城門東邊,遇到羅春紅和一個男生在那吃東西,他先打羅春紅身上一鋼管,羅春紅就跑了,羅跑後,他就用鋼管往那男生身上打,五人就用各自手持的凶器往那男生的身上打,一直把他打滾在地上不動了,他們就跑了。他與周興友拿的是鋼管,其餘三人拿的是刀,周興友用的鋼管上的報紙有血。
被告人李玉恩證實:羅春紅跑脫後,他們就攔住那男生,他用刀子砍背部,周興友用鋼管打腳,周江、李濤、陳鵬就打砍胸部和頭部,一直把那男生打滾在地上起不來了才離開。由於兩根鋼管都有血,周江、周興友就把鋼管上的紙撕丟了。
2004年11月29日,貴州省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畢中刑初字第15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江、李玉恩、周興友、李濤僅因一般口角糾紛,即持械報復毆打被害人丁濤並致其死亡,從本案被告人打擊致死丁濤的部位(頭部)及造成的後果來看,各被告人的行為應定性為(間接)故意殺人罪。
公訴機關公訴的事實清楚,但罪名不當,應予糾正。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江實施了致死被害人丁濤的主要行為,被告人李玉恩在預謀階段首先提出犯意,均系主犯。被告人周興友、李濤系共同犯罪的從犯......法院處理意見如下:
一、被告人周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死者家屬10000元;二、被告人李玉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賠償死者家屬8000元;三、被告人周興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賠償死者家屬6000元;四、被告人李濤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賠償死者家屬4000元。
被害人父母對一審判決糾正檢察機關的罪名表示認可,對罪犯的量刑畸輕以及民事賠償2.8萬元過低表示不服,向貴州省高院提出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罪犯舅舅任審判長 緩刑犯上警官學校
2005年1月27日,貴州省高級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終字第4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高院判決又將故意殺人罪改為故意傷害罪!高院認為,死者丁濤的致命傷不是凶手李濤所為,其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故可對其減輕處罰,判決改判周興友犯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八年;李濤犯故意傷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其他罪犯量刑不變。
高院認為死者丁濤父親丁昭明所提賠償96000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的賠償208萬元適當。
對一、二審的枉法判決,死者丁濤父親丁昭明、母親聶少雲表示強烈不滿,他們事後查明,凶手李濤之所以被重罪輕判其中另有原因:一、在案發後,李濤有一個親舅舅朱山,此人系貴州省司法廳直屬律師事務所《貴達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法定代表人,在案件一、二審中,李濤舅舅朱山委派該所律師龐德文做為外甥李濤的辯護律師;二、負責審理此案的二審審判長、貴州省高院刑一庭庭長兼黨支部書記朱久煉正是李濤的堂舅,也就是說,朱久煉審判長是朱山"大律師"的堂兄弟,舅舅審判外甥,所有才有一審輕判李濤三年;二審改為緩刑的枉法判決的出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第(二)項規定:"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此案二審是在不開庭情況下作出的判決,而根據最高院規定,朱久煉應主動申請迴避。
李濤被判處緩刑後,其家人及親屬通過織金縣教育部門的幫助,罪犯李濤於2005年7月"考取"到貴州省警官職業學院上學!據說,李濤畢業後在做法律工作。
殺人犯酒後吐真言 防暴警察擒歹徒
死者丁濤妹妹丁婷在織金縣北大街一家小吃部做服務員,2004年8月3日晚11點30分,一名叫伍寧剛的來此吃夜宵,醉態朦朧的伍寧剛讓丁婷給他介紹對象,當時在場的有何成燕、徐超、丁婷、龍鳳,伍寧剛並不知曉其中丁婷就是被他殺害的丁濤妹妹,丁婷問道:"你有什麼本事?"伍寧剛說:"在東門上殺死的那個人,他背上長長的那一刀就是我殺的,刀子是李濤拿給我的。"
丁婷聞言立即給母親聶少雲打去電話,聶少雲和丈夫等人當時跑到北大街防暴隊駐地報案,並安排人監視凶手的動向,四名干警接案後將伍寧崗當場抓獲,伍供認出殺害丁濤的刀子是李濤拿給他的。夜間12點,防暴隊將嫌犯伍寧剛移交給刑偵隊,值班人員告訴說,聽明後天處理。
聶少雲說,第二天早晨,織金縣刑偵隊郭峰隊長一人來到我家,他讓我去公安局,我到之後,郭峰說:"伍寧剛不是我們要抓的主犯,現已經放了。"我問為什麼放?他也不解釋就走了,伍寧剛自從被放走以後,至今不知去向。
下午,死者父親丁昭明到刑偵隊,問辦案警察,為什麼要把殺害我兒的伍寧剛私自放跑了?辦案人員熊偉說:"你不要追究伍寧剛的刑事責任了。"丁昭明又找隊長反映,隊長說:"伍寧剛是個瘋子。"丁昭明讓他們拿出伍寧剛是瘋子的證明,他們不予回答。
丁昭明說,案發後第五天,織金縣人大副主任,也是我父親的堂弟,告訴我說:"我從縣三中借了2000元現金,你抓緊把丁濤埋掉,丁濤的死,看來難得搞翻,已經碰到硬子手了,李濤的娘舅朱久煉是省高級法院的副院長,你先把人埋了以後再說。"
根據辦案人熊偉等人叫我不要再追究伍寧剛的刑事責任,結合我叔叔逼我埋人等徵兆,看來凶手家的背景確實強大!對於這起案件,縣公安局還有未盡的責任,一是批捕在逃的團夥凶手陳鵬至今未歸案;二是防暴隊抓住的伍寧剛在防暴隊承認殺人後,又被刑偵隊故意放走,這兩名凶犯至今逍遙法外,我怎麼能嚥下這口氣。
兩審法院枉法判決至今不糾正,外逃的凶手不是不抓,就是抓了又放,案件中還有多少見不得光的東西?權力和利益交換會是什麼樣的結果?我很茫然!做為孩子的父親,眼睜睜看著凶手逍遙法外比死都難受,對來自各方的壓力我早有準備,他們這種嚴重違法並侵害死者及家屬的行為絕不能叫我們屈服。
丁昭明說,2006年2月24日,丁昭明來到織金縣政法委,時任縣政法委書記胡國祥說:"你找你找,你再拿這個判決往上告,朱久煉有幾百萬買黑殺手,隨時隨地殺死你們家人。"聽完胡書記的話,我回到家大哭一場,連政法委書記都這麼說,我為兒子伸冤還有指望嗎?
為兒伸冤淚哭干 哪料冤上更加冤
丁昭明和妻子對中院、高院判決不服,多次依法到畢節、貴陽、北京申訴控告。按照法律規定,織金縣對法院枉法判決無權糾正,然而,丁昭明還是被當地政府以莫須有的罪名判處兩年徒刑。
2007年1月21日下午,丁昭明準備上訪,誰知消息走露,當地政府出動警力阻止。22日早晨,他與其他上訪人員才到織金縣車站20分鐘,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20多人前來阻止,不讓他上訪,丁昭明說,我依法上訪何錯之有?我家申訴的案子不屬於你們管轄,殺我兒子的漏網凶手你們有權抓捕,可是一直不見你們有什麼行動,你們不讓上訪就是違犯國家法律。最終,他被縣法院李玉軍、派出所李興民和刑偵隊一警察強行扭送上警車,以擾亂車站秩序拘留15天。
聶少雲說,2007年1月28日,警察楊衛東一人到拘留所對丁昭明刑訊逼供,將丈夫打傷致殘。隨之,厄運正一步步降臨到我們身上。
1月31日,丁昭明被織金縣公安局以擾亂社會秩序,擾亂機關秩序罪轉送到織金縣看守所刑事拘留;3月2日,織金縣公安局以丁昭明涉嫌阻礙執行公務罪被織金縣檢察院批捕;4月26日,織金縣公安局以涉嫌妨礙公務罪將丁昭明移送到織金縣檢察院審查起訴;6月4日,織金縣檢察院以妨礙公務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向織金縣法院提起公訴;6月19日,織金縣法院根據畢節地區中院《指定管轄決定書》將此案改由該地區威寧縣法院審理;7月5日,貴州省檢察院畢節分院從織金縣檢察院接管此案,以案情複雜決定延長起訴期限15天;8月15日,威寧縣檢察院作出威檢刑訴(2007)162號《起訴書》,以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向威寧縣法院提起公訴。
2007年11月27日,威寧縣法院作出(2007)威刑初字第192號《刑事判決書》,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丁昭明兩年徒刑。丁昭明對執法機關幾次改動的罪名不服,上訴到畢節中院。2008年1月15日,畢節地區中院作出(2008)畢中刑終字第7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丁昭明上訪被判刑一案在當地社會引起較大反響。一些群眾認為,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是法律許可的,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問題,提出批評建議,是憲法賦予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國務院制定的《信訪條例》也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上訪人。但在織金縣一些官員的眼裡,"上訪"就等於"鬧事",上訪者即為"刁民",對向上級機關反映問題、申訴控告的群眾,政府總是變著法進行打擊、報復。
此案也引起了司法界權威人士的關注。著名刑法專家告訴筆者,從立法角度講,《刑法》第290條關於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是一種補救性條款。如果濫用太多,不僅和立法宗旨相違背,客觀上還會起到剝奪、壓制群眾言論自由的作用,助長政府部門的官僚主義作風,激化社會矛盾。專家認為,作為司法機關,對《刑法》290條的運用,應該從嚴掌握。不到迫不得已,盡量不用。同時,對那些濫用《刑法》武器、打擊報復上訪群眾的部門和個別官員,紀檢監察部門應該嚴肅處理。
筆者認為,丁昭明、聶少雲上訪,要求解決判決中存在的問題,理由正當,目的合法,即使方式上有所欠妥,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後果,但其主觀上不存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故意",不符合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此案涉嫌枉法之處,當地政府存在主要責任。對丁昭明上訪,不能簡單地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論處,即使有錯也應當以批評教育為主。對上訪者,應該給予保護和同情。
只要國家法律在 至死無悔討公道
聶少雲說,根據大量證據證明,殺害丁濤的凶手還有四人至今未抓捕,罪犯是:伍林崗、廖華、陳鵬、段某某,他們如今成了漏網之魚,混在茫茫人海中,隨時有再次危害社會的可能。
對於一審判決,她說,罪犯不但是故意殺人,還涉嫌報復罪,法院應該以報復、故意殺人數罪並罰才符合客觀事實。因為案件發生是羅春紅和幾名凶手在東門口發生爭吵引發,陳鵬告訴李玉恩與羅春紅髮生爭執,共同研究時李玉恩提出"去報復他們一下",結果將與他們無任何瓜葛的丁濤無辜殺害,凶手說報復羅春紅,之後故意殺害丁濤,這難道不是報復故意殺人嗎?而貴州省高院二審時閉門造車,硬把報復、故意殺人罪更改為故意傷害罪,以減輕罪犯的刑罰。審判長朱久煉的最終目的是以法律的名義達到放掉外甥、凶手李濤。
根據凶手的犯罪事實、情節、手段以及社會影響,周江是殺害致死丁濤的直接凶手,依法應判處死刑;李玉恩是這起凶殺案的主謀,依法應判15年以上;周興友,李濤是共同致死丁濤的凶手,依法不符合減輕罪行的條件。雖然李濤有投案自首情節,但是,他與其他幾名凶手用亂棍、亂刀殺害無辜,屬於共同犯罪,判其緩刑是濫用司法權,是包庇犯罪!特別是凶手周江、李玉恩,在這起案件的前五個月曾經提刀在縣醫院門口行凶被公安機關拘留,為啥這次殺害丁濤不把他前次作案的事實加上去呢?
我認為,辦案人員把一樁報復、故意殺人的惡性刑事案歪曲為故意傷害案,是為罪犯開脫罪責,他們把應判死刑的凶手周江判成無期,把主謀殺人的李玉恩只判15 年,把李濤以有投案自首情節判處3年徒刑,二審又改判緩刑。這一切都是李濤的娘舅朱山與省高院刑一庭庭長朱久煉是族中兄弟的關係,據說他們在省城往來勝似親兄弟。
至於審理李濤共同殺人,朱久煉本應尊重法律規定依法迴避,可朱久煉不但不迴避,反而主動擔任二審的審判長,利用手中的職權,把畢節中院認定的故意殺人罪改為故意傷害,為外甥李濤開脫罪責,應該判重刑的李濤判緩刑三年後釋放;對民事賠償方面,一二審均不按法律規定標準進行判決,這也是我家不服判決一條主要理由。
聶少雲說,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一種人格權。從人格利益角度來講,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人的第一尊嚴,生命權是所有其他權利的基礎,沒有生命權的人,就不會有其他任何權利。
而一、二審法院罔顧法律,判決被告周江對丁昭明賠償10000元,被告李玉恩賠償 8000元,周興友賠償6000元,李濤賠償4000元,總計賠償28000元,此判決違飯法律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根據《解釋》第29條規定,一二審法院判決民事賠償部分純屬枉法判決,必須糾正。
丁昭明說,我們申訴控告理由主要有三點:1、請求上級機關部門依法將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陳鵬、伍寧崗、廖華、段某盡快批捕緝拿歸案、伏法;2、依法追究織金縣辦案人員郭峰私放涉嫌殺人凶手伍寧崗、貴州省高院刑一庭庭長、本案審判長朱久煉違法、枉法的法律責任;3、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消貴州省高院(2005)黔高刑一終字41號判決,重新審理此案,同時,對被害人家屬依法提出的民事部分進行重新審理。特別對枉法判處緩刑3年的李濤收監重判。
来源:中國維權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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