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今年12月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召開的第15次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日期的臨近,運籌醞釀十多年的環境稅,也提上議事日程。
經濟發展以生態環境的破壞為代價
收環境稅,自然是為了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以經濟槓桿來遏制環境惡化。但在目前的國情之下,以徵收環境稅的方式來治理環境污染問題,並不是多少道義的上優越感和現實的緊迫性。
首先,國內許多環境事件的發生以及生態環境的惡化,都是多年來不正當發展觀和環境執法無力的結果。在惟GDP的發展模式引導下,地方政府為了追求經濟指標,不惜犧牲生態環境,竭澤而漁,容忍高污染、高排放量企業的存在,這是國內環境惡化的根源。有些地方政府為了經濟指標,法外施恩,人為降低環境標準,保護高污染企業的生存,對一些不符合環境評價標準的企業自由放任,對沒有執行"三同時"標準的企業睜眼閉眼,許多違規生產的企業能夠存在多年而與地方政府相安無事,就很能說明問題。有地方政府承諾對污染企業重點進行保護,而對於污染治理卻總是以經濟不發達為由拖延,生怕環境執法太嚴會危及當地投資環境。一些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甚至成為養人的部門,收取的治污費也成為養人的收入,對於治理污染並無多少投入。
在這種不正常發展觀之下的執法不嚴問題,正是國內環境問題積重難返的根本癥結。如果政府在平時的工作中能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到位,環境問題何以會如此嚴重?環境事件何以會此起彼伏?有許多官員認為當下的環境問題是個發展問題,這種錯誤認識正是國內生態惡化的思想根源。如果污染企業不在大地上出現,何來污染事件?現在卻要用稅收來解決執法不嚴、放縱污染的後果,只能是本末倒置,不可能解決實質性問題。
其次,現有稅收環境之下,國內企業稅負本來就很高,目前僅與環境稅相關的稅種就有不少,比如資源稅、能源稅、燃油稅等,甚至在消費稅中對汽車分排量徵收的稅也屬環境稅收,與環境稅相關的稅種已經名目繁多。現在再開徵環境稅,有重複徵稅的嫌疑,會加重企業的負擔,不利於經濟復甦。對於當下國內經濟來講,應當進一步減輕負擔,而非加重負擔。
有人提出來開徵環境稅,跟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密切相關。我國當然要切切實實地解決可持續發展問題,這是一個非常緊迫的問題,但解決這個問題從現實國情來講,徵收環境稅非那樣急切,當下迫切的問題是解決好環境執法不到位的問題,是解決惟GDP的發展觀的問題,這才是環境惡化的根本癥結所在。
如果不解決這些問題,新開徵環境稅,只是多了一個增加財政收入的機會,而不會促進國內環境更加潔淨,讓經濟發展更綠色、更具持續性。那種認為用環境稅來促成經濟增長的方式是痴人說夢,是食洋不化的表現。如果地方政府將污染企業當寶貝的思路不能克服,如果排污費只是用來讓環保部門斂聚財富的手段,如果地方政府總是將環保當成向投資者讓步的籌碼,如果沒有通過環評的污染企業總會在一些地方非法存在,那麼,環境稅能自動促便污染企業消失嗎?也許還會讓一些企業在稅收的貢獻之下,顯得更加合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