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8月26日),湖北省人民醫院醫療事故家屬與眾多親友到湖北省衛生廳打出橫幅,抗議省人民醫院草菅人命、醫德惡劣,導致其姐姐陳舞在子宮肌瘤切除手術中無辜喪命,院方承認負全部責任,但極其惡劣地大搞低價賠償。
抗議時間持續3個多小時,迫於無奈省衛生廳某主任出面接待表示:"湖北省人民醫院關於陳舞的賠償方式不對,應該給予陳舞生命賠償及其他附帶賠償,但我們省衛生廳管不了人民醫院"。言語令人淒涼,陳舞女兒王哲嵐因悲憤交加當場暈悸。陳泉表示只好到北京以死相拼,也要為姐姐討回公道!
在此之前,死者家屬曾多次到省人民醫院拉橫幅抗議。
陳泉,武漢市人,家住武漢市武昌區大東門16-1號,是湖北省人民醫院醫療事故死亡受害者陳舞的親弟弟。
陳舞今年才47歲,因子宮肌瘤於4月15日住進湖北省人民醫院。4月18日手術完後,準備於4月28日出院。
4月25日,陳舞身體發生腹部漲痛,向醫生及時反映後,醫院進行B超檢查,發現有瘀血,院方在隨後的3天時間裏沒有採取任何措施救護。
4月27日下午6點左右,院方僅做了簡單的穿刺,插上尿管。
4月28日零晨5點左右,發現尿管被瘀血堵死,陳舞突然疼痛難忍,於8:20分悲慘離開人世。事故發生後,院方承認是醫院方過錯造成,並承擔全部責任。
我們多次與醫院協商要求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結果,但院方僅僅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便強硬、霸道地對我們說只有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最高合計6萬餘元了事,而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及陳舞生命死亡賠償金問題隻字不提,態度相當霸道、偏袒。
難道陳舞活著的生命就沒有價值?陳舞生前系省電力公司職工,工作年收入在2萬-3萬。唯一的女兒還要其養活,痛失親人的孩子還將承受巨大的打擊,這一悲慘事實院方難道就不明白生命的價值所在嗎?是不是你湖北人民醫院是省屬單位後臺很大就可以漠視人民的生命、就可以隨便逃避法律責任?
由於湖北省人民醫院狹隘部門保護主義作祟、醫德的嚴重缺失及對人生命和國家法律的藐視,受害者陳舞的遺體至今停放在該醫院達4個月。
眾所周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雖沒規定死亡賠償金,但相關司法解釋已明確了該項賠償,如果單純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使得構成醫療事故比一般性醫療過錯反而賠償更少,由此將使處理結果顯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只是要求對該條例參照適用,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在後,且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根據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根據法律的高階位優先適用原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應先選用《民法通則》及相關的司法解釋。
而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畢竟是"參照執行",而不是"必須執行",與《民法通則》不是特別法和普通法的關係,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係,從民法的角度來看,醫療事故其實就是一種侵權行為,醫療事故責任就是一種侵權的法律責任。
因此,湖北省人民醫院必須對陳舞的生命死亡進行賠償,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湖北省人民醫院故意偏執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某些缺陷,大搞責任事故低價賠償,無所顧忌於惡劣的醫療工作作風,草菅人命,實屬天理難容!
為此,陳泉及逝者陳舞的女兒懇請社會各界及媒體,責成湖北省人民醫院負責人加強醫療作風建設、提高醫德、增強責任心、同情心,並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及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妥善解決陳舞醫療事故糾紛事宜,讓逝者與生者都得到應有的撫慰!
来源:新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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