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是預料到死緩判決會帶來的巨大社會爭議,在新聞通稿中,北京二中院作出了一些解釋。二中院認為,陳同海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當判處死刑,該院所做判決主要基於陳同海所具有的四個方面從寬處罰的量刑情節:其一,自首。陳同海在因其他違紀問題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不掌握的全部受賄事實;其二,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其三,檢舉。陳同海向有關部門檢舉他人違法違紀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處發揮了作用;其四,在偵查、起訴、審判期間認罪態度好,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
在司法不獨立,司法機關公信力喪失的情況下,這個解釋提到的一,三,四點都有足夠的被操作空間,相信真正接受北京二中院提到的這些理由的公眾恐怕不多。陳同海為什麼能逃脫死刑判將不斷的在網路民意中被質疑。由於中國的司法黑幕依舊深不可測,同時和陳同海案相關聯的一些案件和人物---比如前財長金人慶等並沒有得到審判,因此目前這個案子被展現出來的是殘缺的部分,這個案件的全局就留給公眾去想像和猜測了。
其中引入猜測的一個事實是,陳同海1.95億元的受賄金額中,有一筆單筆金額就達到了1.6億元。這些年來,腐敗金額的記錄雖然屢屢被刷新,但是1.6億元的單比行賄數字還是強烈的刺激人們的常識。在權錢交易氾濫的中國政商生態中,腐敗並不讓人意外,腐敗已經是一種必要的交易成本了。但是實施腐敗的主體,其實往往都是精明的商人,任何賄賂背後都是有更大的牟利動機的。根據媒體上經常報導的腐敗案例,行賄和預期收益之間,其實有一個比較高的槓桿。比如通過1萬的行賄額來獲得10萬的私利,這裡的槓桿率就是10倍。如果以1.6億元來行賄,那麼行賄方可能獲得的預期收益將是多少呢?這個行賄交易的達成,說明陳同海個人所掌握的權力,足以驅動數億甚至數十億的利益輸送,所謂的國有資產和國有壟斷企業,就是權勢人物的饕餮盛宴。
根據北京二中院的說法,陳同海退繳了全部--也就是說1.95億元贓款。這個說法表明陳同海融資能力極強,關鍵時刻還能化財消災。當然,據說陳同海每天的應酬費用超過4萬元,理論上,他根本沒必要動用贓款,贓款可以被妥善保管。有意思的是, 如果所有的貪官都像陳同海這樣理財有方,那麼反腐敗措施將可以給改善目前壓力漸增的財政收入。 因為根據財政部發布的《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規定,"各種罰沒財物以及追回的贓款、贓物,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調換、壓價私分或變相私分。""追回屬於受賄、行賄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根據這些規定,陳同海的1.95億元贓款加上沒收的個人全部財產,都上繳了國庫。只是目前的財政收支狀況,同樣沒有任何透明性,巨額贓款上繳國庫後,又流向何方,同樣是一筆糊塗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