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9-06-05 08:44:00作者:中央社編輯群
行政院會今通過"醫師法"修正案,持外國醫學院學歷,需先學歷甄試及實習才能參加醫師國考,衛生署說,一體適用所有外國學歷醫學生。另規定實習年限5年,終結萬年實習陋規。
衛生署長葉金川表示,修正條文不只限於波蘭醫學院臺生,也一體適用於所有外國醫學院畢業生,只要他們要在臺灣行醫,就要先通過學歷甄試,並和國內醫學生一樣在醫院實習,具體實習期間將參照國內醫學生實習規定,由衛生署訂定。
這次行政院版本的"醫師法"修正條文包括第4條之1、第28條、第41條之3修正草案,衛生署預期,未來修法通過後,將有助於國內醫事人力供需規劃之完整性,提升國內醫療服務品質及保障民眾就醫權益。
另外,鑒於部分醫療院所為節省成本,聘雇"實習醫師"長期從事照護病人工作,有礙醫療品質,這次醫師法修法也明定,未取得醫師證書的醫學院畢業生,可於畢業後5年內,可在醫師指導下繼續從事實習,逾期則依密醫罪處罰。
臺灣醫學生聯合會透過新聞稿,對這次修法表達高度的支持與肯定,企盼立法院盡速三讀通過,此外,也表示堅決反對落日條款的設置,無論就學與否,歸國醫學生應一律適用新法,以保障全國人民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