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玉嬌受到了性侵犯:從猥褻到強姦甚至輪姦,在什麼程度上,都有可能。雖然目前還缺乏細節,也還不甚明瞭,但是已知的資料已經證實:三個官員的目的由自願的嫖娼轉化成"強迫婦女意志"的強姦,這點早已經在鄧玉嬌屢屢拒絕,鄧貴大屢屢動手的時候就完成了,這是鐵板釘釘的事實。除非娛樂場所是合法嫖娼的場所,除非娛樂場所每一個女服務員都是妓女,即使真的這樣,也還是強姦,因為"婦女"也涵蓋了妓女,況且我們國家"沒有"妓女。這個時候可能存在合理爭執(比如職業操守和行規),但無論如何不存在合法暴力(肢體強迫),退一步說合法的妓女找茬不提供服務,合法的嫖客據理力爭無效,還被妓女主動出擊,挨了刀子,這個時候才存在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千萬注意,這裡有個時間差異!如果在鄧大官員用鈔票扇擊鄧小民的時候,存在鄧小民"修養"不夠,拔刀刺人,這個時候雖然倍受凌辱但是鄧貴大的行為畢竟還停留在民事行為上,與刑法規定的防衛權無關,那麼刺人的行為主觀上具備了傷害或者殺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也可能造成這樣的結果。(激情殺人)但是事實不是這樣,鄧大官員侮辱和誘惑只是"前戲",隨後連續兩次霸王硬上弓,這個時候,也就只存在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了。
為什麼?
假如鄧貴大只是想猥褻,意思清晰,而且鄧玉嬌也可以判斷,那麼,鄧玉嬌刺殺的防衛行為才可能過當。(注意,是可能構成)。眾所周之,鄧貴大等人到娛樂場所的目的不是來唱歌,不是來洗浴,甚至也不是摸摸豐乳肥臀就算完的,而是來尋求"特殊服務"(有償性交)的,這個目的毫不含糊,沒有一點曖昧,鄧玉嬌也十分清楚,不存在誤判的問題。正因為這樣,無論性侵害進行到什麼階段,是既遂還是未遂,都違背鄧玉嬌意志,對於鄧貴大都構成強姦,對於鄧玉嬌也都構成正當防衛。
那麼,是否防衛過當呢?
在對一些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的情況下,如對正在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進行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也無須負刑事責任,這是關於無無限防衛的法理規則。我國刑法第20條對此也有如此確認:"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面對三條色狼的單一進攻和可能連續進攻,只要他們沒有倉皇逃竄,離開作案房間,正當防衛權就是無限的,因為她隨時可能遭遇進一步性侵犯,甚至在輕度反抗的同時遭遇肢體損傷或者生命危險,三個具有強姦合意的男人,本身就是一種強大的暴力,不必手持工具,情形也屬危急,在這種危集急狀況下情況下,既不存在手段對不對等的問題,也不存在時間是否適時的問題,出手必須猛烈,此時不要說對鄧貴大一人揮刀猛烈出手,就是向同行其他二人同時猛烈出手,又有什麼不可?
正當防衛就不是防衛過當,說防衛過當的人不是認知偏差,就是缺少專業知識;
正當防衛就更不是故意傷害,說故意傷害的人不是信口開河,就是想故意傷害誰保護誰;
正當防衛就更更不是故意殺人,說"涉嫌故意殺人"的個人是信口雌黃,單位則是故意陷害。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都有"遭受不法侵害"的前提,都是抵抗正在面臨的侵害,不同的是防衛的力度和時間是否適時。混淆二者的差異,還可能是認識問題,但是混淆防衛(包括過當)和殺人的差異,這是多麼可怕的公然陷害!這是多麼可怕的司法恐懼!
鑒於這種公然的虐殺,鑒於這種是非顛倒,還要藉助於國家公器的行為,民間輿論怎能不波濤洶湧?
我們的官員貴大到什麼程度?我們的人民賤小到什麼程度?我們不能不思考這個問題。
如果說對官員嫖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屏蔽真相還是一種政府防守的話,那麼以"涉嫌故意殺人"逮捕鄧玉嬌顯然是向正義和人民進攻了,因為鄧玉嬌不是一個人在抗爭,她代表隨時可能被侮辱、被損害的一幫,她代表了面對權貴奮起反抗的一幫。正因為如此,諾大的中國,鄧玉嬌的悲慘遭遇,千萬網民們不高興,我想這才可以說是"中國不高興"吧!
瘋狂地"為人民服務"的地方官員,加上瘋狂地"為人民服務"的地方公安機關拒絕和扼殺這種正義,手段簡單、粗暴、赤裸,他們企圖打造什麼樣的"穩定",企圖構筑一座什麼樣的銅牆鐵壁?我們不能不思考這個問題。
是可忍,孰不可忍?
2009年5月24日於青島咫尺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