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新的一輪,並非新的希望。我關注此案至今,忽然發現其中有這麼一個規律:那就是巴東官方特別是警方運用說謊藝術非常老道。這裡,暫且羅列如下:"《鄧玉嬌被強姦事實子虛烏有,鄧母聲明與律師解除委託》";"經警方找鄧玉嬌、有關證人進一步調查和現場勘察,證實不存在鄧玉嬌被強姦的事實";"鄧玉嬌及其母親和其他親屬對受委託律師不顧事實向外散佈'鄧玉嬌被強姦'一事感到非常憤慨";"目前鄧玉嬌母親張樹梅已聲明與受委託律師解除委託關係。原因是受委託律師未履行好職責,沒有對委託人提供實質上的法律幫助,偏離了委託的方向";"經查,公眾關注的‘鄧玉嬌案'中‘第三人'系巴東縣野三關鎮財經所轉制分流人員鄧中佳,公安機關認定其沒有違法行為";"另訊‘鄧玉嬌案'發生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了確保信息發布的公開透明、及時、準確、權威,巴東縣政府新聞發言人歐陽開平負責對外發布‘鄧玉嬌案'的相關新聞信息,通報有關情況。"等等,其言辭無不充斥著專橫霸道、謊言連連。慶幸的是,這些亦無不被網民一一揭穿。其實,鄧案初起,地方上可能是基於形象和面子的考慮,以及慣性思維的影響,對案件是有所遮掩、有所失措,但我從未想到要全面顛倒,我從不會低估它們的無恥,但的確低估了它們的愚蠢。
今天,當我們有網民涉嫌說謊而要遭遇跨省追捕之時,而我們的官員們卻可以在大庭廣眾之下堂而皇之地謊言不慚了。只是,我想說的是,雖然我們的官員說謊由來已久,民眾也早已司空見慣,但至少也要把謊言說得更專業一點、更敬業一些,要說得真像那麼回事兒,千萬別讓許多的一些不明真相民眾一戳就穿,以為自己的智商受到了侮辱。就拿鄧被監視居住來說吧。官方解釋說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中規定的"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這就奇了怪了,據我從警這麼多年的常識瞭解,監視居住除官方所言之外,還有以下幾個條件:一、拘留已經超過法定的七天時間;二、本案的證據不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條件;三、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可是,官方為什麼對這三條避而不談?莫非想以此矇蔽或掩蓋自己過去所道出的"謊言"?再說,對鄧本來就超期羈押了,又無法起訴,被檢查院退回補充偵查,卻要扮作皇恩浩蕩恩賜般地"半夜雞叫"發布公告,改為監視居住企求此舉能緩解輿論壓力。
人與人之間的差距有時比人與動物之間的差距還要大,有些人早已將靈魂出賣給了魔鬼。就拿說謊來說吧,有一類人的說謊被人誤解了許多,這類人就是一些地方的官員們,他們的說謊和老百姓說謊有許多的不一樣。比如,普通民眾說謊往往是隨機性的,就是說並無預謀,因此,他們的說謊既不專業、更不職業化,很容易被老婆一抓正著。而許多的官員說雖然也擔心被老婆逮住,但因為他們的老婆都忙著找別的什麼東西去了,所以常常視而不見,正所謂人證和物證比言證更為重要呢。鄧玉嬌被刑拘半個多月來,案情發生了很多的變化。從"推倒"改成"按到"變為後面的"推坐",從 "特殊服務"改成"異性洗浴服務",以及在場幹部人數的不斷變化、鄧玉嬌主動"報案"到"自首"以及"不確定";強制送鄧玉嬌精神病院又莫名帶出;對律師推出的證據被莫名其妙的銷毀了;還有她母親解除了北京的律師,馬上又聘請了湖北的律師等等,這其中,無不被謊言所操縱著。
一個十幾億人口的大國,竟然保護不了一個不願出賣貞操的女孩子,那這樣的國家和國民,莫不是見鬼了?透視鄧案,我們必須警惕官方說謊藝術的升級,這便是借監視居住之名、行緩兵之計之實。讓我們再來看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哪些規定吧:(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這些條款的規定,無論哪一款,都置鄧玉嬌於不准"亂說亂動"狀態,特別是鑒於先前巴東警方已有將說謊升級到"造案"之嫌,對此,我更是深深的為之憂慮。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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