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9-05-17 08:44:36作者:滕彪
1、
巴東烈女鄧玉嬌,
手刃官員鄧貴大,
左右網民齊叫好,
紛紛讚為"女楊佳"。
2、鄧玉嬌是不是"女楊佳"?先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 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a、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 b、不法侵害正在進行;c、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防衛,而不能對無關的第三者實施;d、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4、這樣,很明顯,鄧玉嬌的行為是正當防衛。是不是防衛過當呢?上面的條文接下來有一款:"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對強姦者採取防衛時,具有"無限防衛權",因此鄧玉嬌的行為絕不是防衛過當。
5、 而楊佳殺死6警察,乃故意殺人罪。即使被害者就是曾對楊佳實施酷刑的警察,楊佳也不可能構成正當防衛。(在法律上,因被害者有過錯,不應該判楊佳死刑,應該判無期。不過這與本文無關。)
6、 在實在法的意義上最清楚不過:鄧玉嬌完全無罪;而楊佳無疑犯了故意殺人罪。在這個意義上把鄧玉嬌比作楊佳,那就是把貞潔烈女往火坑裡推。
7、群眾的眼睛有時候也是雪亮的。搜狐正在進行的調查表明,約92%的人認為"刺死官員的修腳女的行為算正當防衛。"4 %認為不算。而且認為構成正當防衛的比例還在上升中。http://survey.sohu.com/poll /view.php?poll_id=12911
8、辦案部門拒絕給楊佳做精神病鑑定,是無視被告人權利的表現;把本無精神病的楊佳媽媽強行關進安康醫院數月,這是犯罪行為,喪心病狂的表現。該案違背程序的地方太多,不說也罷。(在任何法治國家,楊佳案處理過程中的證據上、程序上存在的毛病,完全可以導致楊佳被判罪名不成立而釋放。)
9、善良的網友希望,如果鑑定出鄧玉嬌有精神病該多好,殺了一個狗官又不負刑事責任,賺了。這不對:a、鄧玉嬌正當防衛,本來就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她本來就不需要做精神病鑑定;b、在目前的鑑定體制下,gov想得出什麼結論就可以拿到什麼結論。把人強行關進精神病院,和關監獄沒什麼區別,可能更慘。
10、 居然在沒做精神病鑑定的情況下,就把鄧玉嬌強制送往恩施州精神病醫院治療,這是不可接受的。
11、但人們不是在實在法的意義上把鄧玉嬌比作楊佳。這背後有著深刻的社會結構、社會心理、政治意識因素:弱者vs強者,屁民vs狗官,被迫害者vs壓迫者,人民vs官僚,無權者vs特權強權。這些簡單的二元對立圖景雖然經不起學者們推敲,但它卻得到非常強有力的社會現實的支持。瓮安、林嘉祥、躲貓貓、杭州飆車、黑監獄、替考、孫東東、城管殺人或被殺、股票、豆腐渣工程、毒奶粉,這套二元對立的公式雖然簡單而且沒有任何"智識增量",但它像個萬能鑰匙那樣好用,而且大量的人們在潛意識中不斷使用。這只能說明我們的社會多麼分裂,多麼緊張,多麼危險,多麼不和諧,多麼草泥馬。
12、 有人把刀客楊佳上升到政治哲學的高度:人民具有反抗暴政的權利。似乎也未嘗不可。楊佳是荊軻、陳勝、林沖還是賀龍?歷史自會給出答案。僅僅在象徵的意義上,鄧玉嬌和楊佳都在反抗強權。
13、我幾次強調過,我對楊佳的選擇抱有深刻的同情和理解。他的絕望是很多國民絕望的縮影,他的悲劇也是整個體制悲劇的體現。但我無法支持這種暴力行為。雖然客觀上楊佳一把刀對於震懾警察濫權的效果,要好於100場法律培訓和1000場政治報告,但社會轉型不能靠一把又一把尖刀。我們的目的是把統治者趕進鐵籠子裡,而不是趕進骨灰盒裡。
14、 有人題詞:學習楊佳好榜樣。我不學,沒有這個功夫、魄力、也沒這麼好的運氣。我也不鼓勵別人學。鼓勵別人行俠仗義留芳千古是多麼牛×的事呀,可鼓勵別人上刑場就是裝×了。
15、但是我要號召人們向鄧玉嬌學習。在這個笑貧不笑娼、五毛和妓女一樣多的時代,鄧玉嬌在娛樂場所工作而保持尊嚴,出污泥而不染。可愛可敬。應該學習的主要不是這個,是什麼呢?是她在遭到侮辱和侵犯的時候,敢於拿起修腳刀,敢於刺向凶手要命的地方。這是正義合法合理的正當防衛,我反對的從來不是這種暴力!相反,這種合法的反抗、這種浩然正氣是應該鼓勵和推廣的!
16、牢記正當防衛的四個條件和無限防衛權的條件。歹徒來侵犯你的時候(打殺搶奪姦等等),打不過,你跑你屈從,別人不能責備你,保命要緊。被強姦不能怪你漂亮,只能怪色狼沒能力合法解決性需求。但是如果能打過,如果恰好可以操起傢伙反戈一擊,如果有條件制止侵害而保全自己,為什麼不呢?
2009-5-16
巴東烈女鄧玉嬌,
手刃官員鄧貴大,
左右網民齊叫好,
紛紛讚為"女楊佳"。
2、鄧玉嬌是不是"女楊佳"?先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 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a、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 b、不法侵害正在進行;c、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防衛,而不能對無關的第三者實施;d、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4、這樣,很明顯,鄧玉嬌的行為是正當防衛。是不是防衛過當呢?上面的條文接下來有一款:"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對強姦者採取防衛時,具有"無限防衛權",因此鄧玉嬌的行為絕不是防衛過當。
5、 而楊佳殺死6警察,乃故意殺人罪。即使被害者就是曾對楊佳實施酷刑的警察,楊佳也不可能構成正當防衛。(在法律上,因被害者有過錯,不應該判楊佳死刑,應該判無期。不過這與本文無關。)
6、 在實在法的意義上最清楚不過:鄧玉嬌完全無罪;而楊佳無疑犯了故意殺人罪。在這個意義上把鄧玉嬌比作楊佳,那就是把貞潔烈女往火坑裡推。
7、群眾的眼睛有時候也是雪亮的。搜狐正在進行的調查表明,約92%的人認為"刺死官員的修腳女的行為算正當防衛。"4 %認為不算。而且認為構成正當防衛的比例還在上升中。http://survey.sohu.com/poll /view.php?poll_id=12911
8、辦案部門拒絕給楊佳做精神病鑑定,是無視被告人權利的表現;把本無精神病的楊佳媽媽強行關進安康醫院數月,這是犯罪行為,喪心病狂的表現。該案違背程序的地方太多,不說也罷。(在任何法治國家,楊佳案處理過程中的證據上、程序上存在的毛病,完全可以導致楊佳被判罪名不成立而釋放。)
9、善良的網友希望,如果鑑定出鄧玉嬌有精神病該多好,殺了一個狗官又不負刑事責任,賺了。這不對:a、鄧玉嬌正當防衛,本來就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她本來就不需要做精神病鑑定;b、在目前的鑑定體制下,gov想得出什麼結論就可以拿到什麼結論。把人強行關進精神病院,和關監獄沒什麼區別,可能更慘。
10、 居然在沒做精神病鑑定的情況下,就把鄧玉嬌強制送往恩施州精神病醫院治療,這是不可接受的。
11、但人們不是在實在法的意義上把鄧玉嬌比作楊佳。這背後有著深刻的社會結構、社會心理、政治意識因素:弱者vs強者,屁民vs狗官,被迫害者vs壓迫者,人民vs官僚,無權者vs特權強權。這些簡單的二元對立圖景雖然經不起學者們推敲,但它卻得到非常強有力的社會現實的支持。瓮安、林嘉祥、躲貓貓、杭州飆車、黑監獄、替考、孫東東、城管殺人或被殺、股票、豆腐渣工程、毒奶粉,這套二元對立的公式雖然簡單而且沒有任何"智識增量",但它像個萬能鑰匙那樣好用,而且大量的人們在潛意識中不斷使用。這只能說明我們的社會多麼分裂,多麼緊張,多麼危險,多麼不和諧,多麼草泥馬。
12、 有人把刀客楊佳上升到政治哲學的高度:人民具有反抗暴政的權利。似乎也未嘗不可。楊佳是荊軻、陳勝、林沖還是賀龍?歷史自會給出答案。僅僅在象徵的意義上,鄧玉嬌和楊佳都在反抗強權。
13、我幾次強調過,我對楊佳的選擇抱有深刻的同情和理解。他的絕望是很多國民絕望的縮影,他的悲劇也是整個體制悲劇的體現。但我無法支持這種暴力行為。雖然客觀上楊佳一把刀對於震懾警察濫權的效果,要好於100場法律培訓和1000場政治報告,但社會轉型不能靠一把又一把尖刀。我們的目的是把統治者趕進鐵籠子裡,而不是趕進骨灰盒裡。
14、 有人題詞:學習楊佳好榜樣。我不學,沒有這個功夫、魄力、也沒這麼好的運氣。我也不鼓勵別人學。鼓勵別人行俠仗義留芳千古是多麼牛×的事呀,可鼓勵別人上刑場就是裝×了。
15、但是我要號召人們向鄧玉嬌學習。在這個笑貧不笑娼、五毛和妓女一樣多的時代,鄧玉嬌在娛樂場所工作而保持尊嚴,出污泥而不染。可愛可敬。應該學習的主要不是這個,是什麼呢?是她在遭到侮辱和侵犯的時候,敢於拿起修腳刀,敢於刺向凶手要命的地方。這是正義合法合理的正當防衛,我反對的從來不是這種暴力!相反,這種合法的反抗、這種浩然正氣是應該鼓勵和推廣的!
16、牢記正當防衛的四個條件和無限防衛權的條件。歹徒來侵犯你的時候(打殺搶奪姦等等),打不過,你跑你屈從,別人不能責備你,保命要緊。被強姦不能怪你漂亮,只能怪色狼沒能力合法解決性需求。但是如果能打過,如果恰好可以操起傢伙反戈一擊,如果有條件制止侵害而保全自己,為什麼不呢?
2009-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