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報導,2001年5月,時任臺灣羅禮屋公司設計部主管的陳韋志創作"寶貝豬系列"美術作品,羅禮屋公司將此作品用於肥皂盒、垃圾桶、漱口杯等產品上。2002年,"寶貝豬系列"美術作品於臺灣出版的"禮品世界"雜誌上公開發表。
2003年11月,浙江勝利塑膠有限公司向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與訟爭"寶貝豬"圖案相同的圖形商標,並獲准註冊。
2004年3月,經臺灣羅禮屋公司同意,陳韋志將"寶貝豬系列"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轉讓給浙江人陳某。陳某於2004年4月向福建省版權局申請作品登記,並獲得作品登記。
2007年11月19日,廈門市鷺江公證處公證員與陳某在廈門沃爾瑪(臺灣稱威名)購物廣場購得勝利塑膠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小豬方形有底紙巾架"產品2個。陳某以勝利塑膠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廈門中級法院認為,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寶貝豬系列"作品由臺灣居民陳韋志創作完成,"寶貝豬系列"作品的著作權人為陳韋志,其相應的權利受大陸法律保護。
法院判決,由於陳韋志已將涉案作品著作權轉讓給陳某,故勝利塑膠有限公司應向陳某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浙江勝利塑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商標及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與"寶貝豬"相同的圖案,賠償陳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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