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來,廣州因違紀違法被立案查處人員中,31歲至45歲年齡段違紀違法案件佔大多數,共計127人佔55.95%。(4月28日《廣州日報》)
其實,作出"年青幹部成為職務犯罪高發群體"論斷的並非只廣州紀委。早在2008年4月份,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報告就顯示,近年來職務犯罪過去常見的"五十九歲現象"不再突出。35歲以下幹部群體已經成為職務犯罪的高發群體。"五十九歲現象"正在被"三十九歲現象"甚或是"二十九歲現象"所取代。換言之,"腐敗不在年高"問題已經不容小覷。
如果說"五十九歲現象"可以解釋為一種"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特殊心理,那麼現在的"腐敗不在年高"又將如何"自圓其說"? 古人說"有志不在年高",如今我們卻說"腐敗不再年高",著實是一種諷刺。現在看來,腐敗與年齡沒有直接聯繫,所謂的" xx歲現象"也不過是腐敗的一種託詞而已。
近些年來,"幹部隊伍年輕化"的確在打破領導幹部終身制、提高幹部創新能力、增強領導幹部活力等方面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但是,如果一味的強調"領導幹部年輕化"也必然會滋生出"不問能力只問年齡"的問題。如此一來,"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時間期限也就大大降低了。
當職務犯罪和幹部年齡不能劃等號之時,我們自然而然地會把矛頭指向現有的司法監督體制。我們可以責怪犯罪者黨性的喪失,也可以責怪法治的不健全,甚至還可以責怪公檢法部門的"不作為"。但是這一切的問題的根源--司法之不獨立卻是一個必須面對的問題。孟德斯鳩二百年前就告誡我們的"權力的賦予必須伴隨著權力的約束"的法制原則又在哪裡?
"腐敗不在年高"更是整個社會的痛楚所在,從"五十九歲現象"到腐敗年輕化意味看腐敗範圍的擴大化。龔自珍的名言"我勸天公重抖擻,不拘一格用人才"猶在耳畔,但是,僅僅寄希望於"用人才"的"不拘一格"還是遠遠不夠的。除此之外,監督人才、制衡體制方面也需要天公的"不拘一格",唯有如此才是人民之幸事、社會之幸事。
来源: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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