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1日,我們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了舉報北京市司法局局長吳玉華、會長李大進敲詐勒索律師十億元律師管理費、註冊費、會費的舉報信。2月25日上午十時許,北京市公安局信訪處22號警員(該警員至今不願告知姓名)電話告知李蘇濱,準備將該舉報信轉至北京市司法局。李蘇濱對此提出質疑,指出國家有明文規定,嚴禁將舉報信轉給被舉報人。22號警員隨後說,他認為吳玉華等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僅屬於違法,如不同意轉給司法局,他們就轉給北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總之一句話,不願意立案。
我們認為,北京市司法局局長吳玉華、會長李大進敲詐勒索律師十億元律師管理費、註冊費、會費的案件,屬於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有義務立案偵查,退一步說,即使公安機關在定性問題上與舉報人有分歧,或者認為案件棘手,擔心此案「拔出蘿蔔帶出泥」,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63條規定:「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我們再次要求公安機關將製作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
自1997年至2008年底,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協利用律師年檢註冊之機,非法敲詐勒索律師管理費、註冊費、會費高達十億元之多,構成敲詐勒索犯罪。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作為直接受害者,我們特再次依法舉報。
一、各地的律師事務所在建所之初,是從屬於司法行政部門的一個科,那時每年要向司法局上交一部分費用,叫「管理費」。1997年7月7日國務院和黨中央下發《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亂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文件),嚴禁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1999年底,國家計委和財政部發布《關於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合字【1999】195號文件),該文件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對各地律師事務所收取的管理費,而且嚴禁變相收取註冊費。但1997年後北京司法局繼續收取「管理費」,顯然違反了1997年、1999年的法規和文件。
二、2000、2001年,北京市司法局非法敲詐律師「註冊費」兩年,而這違反了1991年生效、2006年才被廢止的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審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對證照進行年檢、查驗,除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規定者外,一律不得收費。」
三、2001年9月,由北京司法局收取「年檢註冊費」變成由北京律師協會收取「會費」,而當時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社會團體收取會費的通知》(民社發【1992】27號)明確規定,個人會費每年最高不得超過10元,而北京律協對每個律師每年收取會費2500元,超過法定最高限額250倍。
四、2003年7月民政部、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而北京律師協會既未經過全體會員同意,也未經過會員代表大會同意,繼續非法收取註冊費,累計高達十億元之多,至今不予以退還。
十餘年來,北京司法局和律師協會相互勾結,在同一時間進行年檢註冊,交了管理費、註冊費、會費才予年檢註冊。而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為了能夠連續執業,不得不繳納巨額管理費、註冊費、會費。
進一步,而北京律師協會沒有經過公開選舉產生,不具有合法性。(此外,七屆北京律協到2008年3月屆滿,擅自延期。)並且巨額管理費、註冊費、會費的收取,不給每位被收費的律師個人開具發票;該費的使用也未經會員同意,暗箱操作,不審計,不公開賬目,會員也無法進行監督,可謂腐敗之至。(當然該費的使用情況,不影響敲詐勒索罪的構成。)
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以上分析,北京市司法局局長吳玉華、北京市律協會長李大進等人,以非法佔有財產為目的,藉助其領導地位,利用年檢之機,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指使他人對律師進行敲詐勒索,數額極為巨大,毫無疑問構成敲詐勒索罪。他們的行為褻瀆了國家法律,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任何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檢、法舉報。」因此我們有權利、也有義務必須向貴部舉報,請貴機關依法立案追究吳玉華、李大進等人的法律責任,並依法及時向舉報人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我們同時要求,其敲詐勒索的錢款必須依法退還。
作為法律人,我們要爭取自己的權利,更要維護法治的尊嚴。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抄送: 北京市人大、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政法委、北京市紀檢委;
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紀檢委
2009年3月8日
舉報人:李蘇濱 (電話:13366121891)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蓮花池東路31號A512 郵編:100038
楊慧文 (13681108292)謝燕益 (13121117524)滕 彪 (13241918519)蘭志學 (13001251152)唐吉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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