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與居委會、業委會、民警勾結起來侵害業主利益,小區居民奮起抗議
局長您好:
我於兩週前曾向您反映:我小區因長期以來存在管理弊端,小區業主進行了一系列維權舉動。根據市房地局信訪辦的指導意見,建議依法啟動召開業主大會的程序,徵集20%以上業主的簽名。而徵集簽名信竟被居委會人員一封封從居民信箱裡鉤出來。我向社區民警施春海反映情況,讓我感到意外的是,民警施春海在聽了我上述的情況後,竟要求我停止所謂的維權,甚至說:"我不想看到哪一天,有哪位居民因為你往他的信箱裡塞東西請儂吃頓生活"。
兩週後,我接到長寧分局信訪辦的來電,說收到轉給他們的投訴信,表示會給我答覆的。12月15日,我接到新涇派出所賀所長的電話,約請我第二天晚上八點去派出所交談。但是,當晚這位副所長的態度根本不是在向我作解釋,表示歉意,而是在訓斥我。聲稱:"你不來找我們警察本來我們也準備來找你。他告訴我:業主的信箱是用來收報紙和信件的,不是收你這種東西的,我也是業主,我就很反感有人往我的信箱裡塞小廣告等亂七八糟的東西"。我反駁:這不是小廣告,這是根據市房地局信訪辦給我們的指導意見,要召開業主大會必須徵集20%以上業主的簽名。這事跟你們警察本來沒關係,因為發生了徵集簽名的信被大量竊走了,我們認為這是侵犯公民通信權的行為,所以向社區民警報案。
我問這位副所長,身為社區民警對業主說那種流氓語言合適嗎?
這位副所長竟反問我:他說什麼了?
我向副所長重複了施春海的原話:"朱惠民,我不想看到哪一天,有哪位居民因為你往他的信箱裡塞東西請儂吃頓生活(上海話:意為揍你一頓)"。
這位副所長竟問我:你有證據嗎?你被人打了嗎?
我說:警察有膽量說這種話,竟沒勇氣承認了,這種人也配做警察?
此後,這位賀所長繼續用訓斥的語氣跟我了一大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道理。當時也是只有我們兩個人對話,我也沒有錄音,希望這位副所長不要再拒絕承認自己的交談內容和語氣。
局長先生:我不是罪犯,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是納稅人。身為民警,有義務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公民人身權包括人身自由權、人格權、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及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及保存個人財產的場所,不得隨意人侵、搜查、查封和破壞。公民可以自由與別人通信, 不受別人干涉。通信內容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非法私自開拆、隱匿或毀棄。信箱是公民住宅的組成部分,把公民投遞進另一公民信箱的信件肆意取走,這是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必須予以制止。請問:這些公民的基本訴求與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有何衝突的地方?
我認為,新涇派出所的民警應該認真調查我小區業主徵集簽名信被竊的事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法律賦予我公民的權利,停止干涉業主的正當維權行為。賀所長將我業主正當合法的徵集簽名信與小廣告相提並論,這是極其不負責任的言論。
對於民警施春海和賀所長令我不滿的言語和態度,在他們對信件被竊事件進行認真的調查並向我業主作出合適的解釋後,本人可以不予追究。
特此回覆。
公民 朱惠民
2008.12.25
来源:看中國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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