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8-08-04 18:51:58作者:
2007年8月8日上午,雲南省昆明市中級法院對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受賄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胡星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確認,胡星在1995年至2004年擔任昆明市人民政府規劃辦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昆明市規劃局局長以及主管昆明市城建工作副市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長達10年的時間裏,先後10次非法收受12個單位和個人給予的人民幣2905萬元、港幣1100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24萬餘元的住房一套。
"受賄4000餘萬元仍未判處死刑!"對胡星的宣判,許多民眾表示不解,"是不是受賄數額越大,越可以從輕處罰?到底受賄多少可以判處死刑?"等疑問也在坊間流傳。而法律專家則認為:"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救"了胡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