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漣專欄】「共同死亡原則」 一朵公權肆意擴張的惡之花


楊佳事件發生之後,一篇題為"共同死亡原則"的舊網文再度廣為流傳。仔細閱讀過後,內心的悲涼無以言說。這篇文章或是一人之作,更可能經過多位作者逐漸完善後臻此成熟水準。但該文作者對中國社會弊端有深刻的觀察與體驗這點,應該無可否認。

該文開篇就指出:"所謂公權的效用問題,就是指公民在資源競爭中能否得到公權的有效救濟。公權對不同社會群體來說,效用高低不同。對既得利益者或官僚群體來說公權具有最高效用,能夠給這些群體提供最大可能的救濟和支援;對社會底層群體來說,公權表現出最低的救濟效率,如對農民和工人"。這段話,與我近年來形容中國公共權力變質所用的兩句話"公共權力私人化","政府墮落成自利型群體"表述的意思相同,對生活於中國大陸的國人來說,這就是他們今天身處其中的社會現實。

接下來,作者分析道:"在資源競爭中,由於種種原因,公權無法給矛盾雙方當事人提供有效的公權救濟的時候,雙方當事人之間遵循共同死亡原則,有權採取任何方式進行自我救濟,共同死亡是這種自我救濟的終極方式。"這段話,我認為是作者對現實感到徹底絕望後的一種深思熟慮的表達,它代表了社會邊緣階層正在萌生的反抗情緒。

分析瓮安事件、楊佳事件以及近年來接踵發生的以政府部門、城管、警察等為攻擊目標的事件,可以發現一個共同點,它們都是官民矛盾極端尖銳化的產物。當公權力肆意擴張,侵吞了弱勢者最後一絲生存希望,終於逼迫受欺凌者走上"你不讓我活,我死也要拉上你"的雙輸之路-- "共同死亡原則"一文正是對這些社會現象的總結與思考。比如經常與城管發生矛盾的攤販,這個群體的大多數是來自農村的流民或者城市失業者。他們沒有任何生活來源,被排斥在一切社會救濟之外,更無能力支付申辦執照的費用及銷售稅。

如何讓這群被"現代化列車"拋棄的弱勢者獲得一席生存之地,本是政府責任。但政府不僅不為這一人群的現實生存境狀考慮,反而將他們視為城市的瘡疤與垃圾,在"整頓市容"的名義下必欲除之而後快。這些生活朝不保夕的弱勢群體,長年生活在城管動輒呵斥、沒收物品、肆意毆打的暴虐之下,毫無人的尊嚴可言,心中怨恨早已鬱積難平,在城管一而再、再而三地將他們擠壓至忍受底線,採取暴力反抗勢所難免。比如今年4月鄖西發生70老漢孟凡明刀刺城管隊長事件,當地民眾竟稱讚孟老漢是"為民除害"。最近瓮安黨政官員在反思事件成因時,也被迫承認當地早就瀰漫著"仇富、仇警、仇官"情緒。這所謂"三仇"當中的"兩仇"是針對公權力的象徵"官、警"而發,即使是"仇富"情緒當中,也多少含有仇恨公權力的因素在內──在中國,與權力結合是致富保富的捷徑,尤其是在經濟不發達地區,資源的分配更不可避免地朝權力傾斜。楊佳殺警案件獲得一邊倒的支持,也是因為這些被殺警察在公眾眼中只是體制的暴力象徵。

在中國數千年歷史中,"共同死亡原則"已被中國人反覆實踐過了。最早的"共同死亡原則"見之於《史記·夏本紀》。夏桀對民眾殘暴無比,還將自己比之為賜給民眾陽光雨露的"太陽"。受盡欺凌的民眾無法忍受,指著太陽咒罵:"時日曷喪,予及汝皆亡!"每次王朝末年的農民大起義就是"共同死亡原則"的一次踐履。可以說,壞政治制度是共同死亡原則這朵"惡之花"產生的土壤,官吏腐敗及橫行不法則為其生長提供了豐富的養料。

毫無疑問,暴力復仇與現代法制不合,也絕非政治解決的手段。我對此文特別關注的原因,並非主張人們去踐履"共同死亡原則",而是想藉此提醒中國執政集團,倘若他們還對國家(而非黨)懷抱少許政治責任,就必須考慮改變中國惡劣的政治生態,這是為民眾,也是為自己,因為並非人人都有機會移民他國。一場本應是慶典的奧運會最後卻讓政府與國民共處於風聲鶴唳、草木皆兵的軍管狀態,其中蘊含的警示已經足夠多了。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華夏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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