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8-07-13 09:29:52作者:
2003年7月19日,我用房屋作抵押與工商銀行簽訂了五萬元貸款合同,期限3年。2005年5月23日,法院在合同尚未到期,而我還繼續履行還款義務時,給我下達了支付令,並於2005年l 2月將我價值50萬元的房屋以8萬元拍賣,顯然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 5條2款的規定,我根據法函[1992]98號文提出撤消支付令,當地法院漠視法律根本不子理睬。並將我從家中強行趕出,又不給我強制執行書,我拿著全國人大回執,雙鴨山中級法院又不予立案,我現在已無家可歸,又在地方求告無門,希望各級領導給我一個小小百姓主持公道,還至高無上的法律應有的威嚴。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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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雙鴨山市集賢縣五四村
孫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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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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