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事件: 如此"公開"屍檢,是對死者的不尊

作者:北京律師 發表:2008-07-0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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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7月3日中國新聞網報導,昨日上午11點半左右,記者趕到瓮安縣玉華鄉雷文村泥坪組時,李樹芬的遺體已被停放在自己的家門口,法醫正在進行第3次屍檢,數十名鄉親陸續趕赴現場見證屍檢過程。

為了保證屍檢順利進行,工作人員在現場維持秩序,但屍檢現場完全公開,眾多鄉親在兩三米外的地方即可見證屍檢過程。而在屍檢過程中,李樹芬的父親李秀華一直沒有離開過女兒的遺體。記者發現,整個屍檢過程大約持續了兩個多小時,數十名鄉親默默見證了整個過程。屍檢結束後,法醫仔細為遺體縫上瞭解剖口,並為其蓋上了白布。此時,幾個鄉親禁不住低聲哭泣:"還這麼小,太可惜了......"

此前,瓮安縣公安局和黔南州公安局曾先後兩次對李樹芬的遺體進行過解剖檢驗,檢驗結果均為溺水死亡,死亡前沒有發生過性行為。在李樹芬家屬的要求下,當天,經省有關部門決定,由我省著名法醫組成的專家組再次對李樹芬的遺體進行第3次解剖檢驗。記者瞭解到,當天參加屍檢的專家有貴陽醫學院法醫教研室主任、法醫鑑定中心主任王傑副教授,省人民檢察院高級工程師葉忠源,副主任醫師楊永剛,省公安廳主任法醫師屈劍平。

為了查明真相,公安應家屬的要求,組織專家進行第三次屍檢。為了增加屍檢的"透明度",使家屬和群眾相信屍驗是公正的,就讓數十名鄉親們觀看了屍檢整個過程。

看了這個新聞報導後,我的心情十分地沈重。如此"公開"屍檢,不僅有違《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規定,也是對逝者的一種"不尊"。

按照屍體檢驗的規定,公安機關作出第一次死檢結論後,如果家屬不認可,應交給上級公安機關去鑑定。家屬仍然不認可結論,或者認為鑑定有失公正,依照司法部《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可將鑑定交給具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來進行。

報導中稱,第三次屍體檢驗是由公安廳組織專家進行,並不是交給某個法定的鑑定機構鑑定。

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曾給此案定性為"民事案件"。如屬於民事糾紛案,只有在案件起訴到法院後,由當事人提出申請選擇鑑定機構。在當事人無法協商選擇鑑定機構之下,法院可依職權指定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因此,讓公安插手一件"民事案件"的鑑定,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退一步講,既使公安有權委託鑑定,有權組織專家們單獨做鑑定,解剖鑑定過程也不能如此去"公開"。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對需要進行屍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也就是說,在對死者屍體進行解剖檢驗時,只能允許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對死者屍體進行解剖,應在法醫室或其他檢驗機構內進行。除非屍體已經腐爛,無法移動。否則,就不應在野外進行。

讓無關人員圍觀屍體解剖,這樣做並不表明就是"公開、公正"了,畢竟圍觀群眾不懂法醫學。檢驗是否公正,除了取決於檢驗人員的專業知識外,更取決於他們的職業道德和個人良心。

允許看熱鬧的無關人員圍觀,只是達到了表面上的"公開、公正"。但這種做法,根本沒有顧及家屬的心裏感受以及死者的尊嚴。

對死者的屍體解剖,只能搞清死者生前是否遭受過強暴,是否溺水死亡的問題。縱使結論認為,死者生前沒有被強暴過,是溺水窒息死亡。這也不能排除,她不是被逼而死的,自殺是"自願"行為。

因此,在強調做屍檢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追查導致李樹芬"跳河"的真正原因。一個人除非有精神病,不然要選擇自殺定有動機的。

公安機關除了要查明死者"自殺"動機外,更應查清毆打死者叔叔的凶手。兩者之間是不是有必然聯繫?如果查清了這些問題,此案定能真相大白。



来源: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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