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成為政府官員掠奪公民財富的通行證


現年63歲的李庭超,原是貴州省六枝特區落別鄉造紙房煤礦承包人。1991年3月5日,李庭超與落別鄉政府簽訂了承包合同。承包期為5年。5年後的1997年4月8日,李庭超又與鄉政府續簽了第二輪的承包合同,生效期至2005年。然而,就在第二輪承包期間的1998年4月16日,鄉政府竟膽大妄為地拿著炸藥包和槍桿子,向李庭超宣布兩條出路:要麼交出煤礦;要麼將李庭超拖入礦井炸死。情急之下的李庭超選擇了"交出了礦產"。從此,保住性命的李庭超拿起了法律武器,開始了不屈不撓的抗爭。但結果卻是屢訴屢敗,屢敗屢訴。

一、煤價上漲起禍端

1991年3月5日,李庭超以貴陽南豐罐頭食品廠的名義與落別區公所簽訂了《六枝特區落別區造紙房煤礦發包承包合同書》,將造紙房煤礦發包給李庭超。承包期為5年。在此期間,不僅煤礦的銷路差,而且煤礦的基礎設施也十分簡陋。尤其是遭遇了1993年7月的那場洪水,幾乎衝垮了所有的設備。為此,時任的煤炭局長、煤管局長和落別鄉政府領導檢查完受災的煤礦後一致表示:政府無力管理煤礦,也無法補償煤礦損失,由李庭超出資自行恢復煤礦生產,並將此煤礦的所有權歸屬李庭超,政府只按政策收取稅費。為此,李庭超以為自己坐穩了"礦主"這把椅子,便大膽地投入資金。與此同時,為了完善安全設施,減少人員傷亡,李庭超還拉來合夥人一起投資。據有關資料顯示:李庭超和他的合夥人先後投入了200百多萬的資金!

1997年4月8日,李庭超順理成章地與落別鄉政府續簽了《協議書》。然而,就在這時候,煤炭價格不斷上漲,煤礦身價也從原來的數百萬,一躍升值到數千萬!眼看李庭超和他的合夥人就要從此發財的時候,一場聲勢浩大的劫難突然降臨。

二、司法機關助紂為虐

1998年4月16日,落別鄉第三屆領導夥同政法書記,帶領18個人,開來3部車,對李庭超等進行恐怖行動。這些人當中,有拿槍的,有持警棍的,還有拿炸藥的。當天,落別鄉鄉長和政法書記提出這樣兩個條件讓李庭超選擇:其一,交出煤礦;其二,將他拖入礦井炸死。並且,一說完就動手將李庭超架進礦井。一副完全徹底的黑社會嘴臉。李庭超最終不得不交出煤礦。

案發後,李庭超開始不斷地向法院訴求。然而,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法院和貴州省高級法院均採納了政府官員胡編亂造的偽證,而對李庭超所出示的實事求是的重要證據均不予認定,甚至將政府官員用炸藥包和槍桿子威逼李庭超就範的罪惡行徑認定為:"落別鄉政府在得到李庭超的同意,將造紙房煤礦收回後另行發包給貴陽恆達有限責任公司"【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6)高民一終字第167號第11頁之第1-2行】。由此可見,司法機關已然成了政府黑社會化進而成為合法化的通行證!

據有關人士透露:在貴州,此類現象已經十分嚴重,有些礦主甚至因此而淪為乞丐。並且,在採訪當中,有三名類似這種遭遇的礦主聞訊前來訴說各自的遭遇。

三、不敢想像的後果

從這些案件當中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一些地方政府官員為掠奪公民財富正在向黑社會性質轉變!尤其令人可怕的是:原本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司法機關竟然以國家法律的名義,為這種赤裸裸的掠奪行徑披上"合法"外衣,這正如像似給胡作非為的官員們開出了一份份合法的"通行證",完全徹底地走向了他們工作宗旨的對立面,使受害者們欲哭無淚,且百口莫辯。

誠然,如果國家再不採取行之有效的干預和禁止,以致任其發生和發展,那麼,這樣的現象必然會迅速擴大、蔓延。照此下去,中國將是怎樣的社會?對此,我們不敢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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