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8-04-07 14:18:23作者:
美國國會參眾兩院2002年10月通過國聯席會議決議案,授權華府當局對伊拉克動武,決議案列出了出兵伊拉克的兩項條件,其中「因應伊拉克持續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的威脅」這一部分,已因美軍推翻了伊拉克的哈珊政權而不再適用,所以美軍當前在伊拉克的軍事干預行動純然是基於「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所有與伊拉克相關決議案」這項條件。
根據華盛頓郵報報導,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案即將於今年12月31日失效,華盛頓當局已經表明不會尋求安理會新決議案好繼續授權美國在伊拉克的軍事行動,美國意圖透過美伊雙邊協議談判以取代聯合國授權。
但這並不意味美國在伊國軍事行動面臨的合法性問題將全盤解決,因為華府當局並不打算將美伊雙方可能達成的協議交付美國國會批准。而依據美國憲法,對外宣戰權歸屬國會,美軍在伊軍事行動的合法依據失效後,總統就必須要重新尋求國會的授權,不能以美伊兩國政府之間的合意來替代美國國會的同意。
這項問題目前尚未獲得總統候選人們的重視,他們目前辯論都聚焦於未來兩年或多年後,美軍應否繼續留駐伊境,而輕忽了未來幾個月即將面臨的這項迫切問題。而現任總統布希的政府甚至仍持續以各種不當的辯辭,不斷片面地擴張美軍在伊國的軍事目標。
事實上,解決美國在伊軍事行動合法性問題的最簡單方式就是尋求聯合國安理會的持續授權,只要取得安理會授權,美軍在伊國的軍事行動不論在國際社會或在美國國內就都具備合法性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