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上午主日兒童學習結束走後,留下的9個姐妹和4個小孩,連同另外一個在衣服門市上的姐妹被一同帶走,在公安局受審後,孩子和2個老人放走,其餘8個人3人在拘留所,4個姐妹在看守所,還有一個姐妹不知道在什麼地方。
「渠縣公安局拘留通知書渠公刑拘通字[2008]64號
王其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我局已於 2008 年 3 月 29 日 時將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罪的 汪清秀 刑事拘留,現羈押在 渠縣 看守所。二OO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渠公(行)決字[2008] 136號 被處罰人:李賢碧,女,生於1949年5月23日,住渠縣渠江鎮北大街興隆巷77號。現依法查明:2008年3月30日上午9時許,違法行為人李賢碧、閻傳芳、餘利玉等十餘人在渠縣渠江鎮北大街興隆巷77號李賢碧家中非法聚會從事邪教活動,被查獲。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1、書證;2、證人證言;3、被處罰人的陳述及辯解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李賢碧處行政拘留五日;履行方式:由辦案民警將其帶至渠縣行政拘留所執行拘留。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渠縣人民政府或者達州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渠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二OO八年三月三十日 被處罰人(簽名):李賢碧 2008年3月30日
本決定書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複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對華援助協會認為這是奧運會前中國宗教自由狀況惡化的又一案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對華援助協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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