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8-02-07 03:14:49作者:
對呂耿松個人和他的文章,都缺乏瞭解,就他的案件,也不好多說什麼。
這次判決書對呂耿松的民主黨身份和其他行動一字不提,只是就他在海外發表文章上做功夫。在這個藉口下,可以打擊的面就太大了。
呂耿松因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了四年刑。這裡的國家當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謂的被煽動的對像當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
但是,這裡出現了一些問題:呂耿松的文章都是發表在國外的網站,他沒有在國內的報刊,雜誌,網路上發表他的文章,也沒有自己印製傳單去分發,或書寫大字報去張貼。
呂耿松沒有在國內散佈他的文章,觀點,又怎麼能夠煽動國內的公民?
判決書中所涉及的海外網站,都是大陸禁止的網站;大陸動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封鎖,屏閉這些網站,一般人根本看不到這些網站。如果呂耿松是有目的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為什麼他會利用這些一個普通人根本看不到的網站。如果大家都不能夠看到呂耿松的文章,他又如何能夠煽動顛覆?
如果有人指責,指出呂耿松發表文章的網站,用代理伺服器就可以登錄。這個說法是部分的事實。但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使用代理伺服器,非要打破網路的封鎖的人,已經不再需要煽動了。如果這些人不是有明顯的對中共不滿意,不信任,他們是不會去花費力氣去衝破封鎖。
退一步說,就是有人通過了伺服器,看到了呂耿松的文章,也不是呂耿松的責任,應該是這些封網不力的人的責任。這麼多的網警這麼多的資金,他們封鎖不住,是他們自己的責任。
他們要封鎖的網站當然不止有呂耿松的文章,而且有大量的性質相同,觀點類似的文章。這些文章在發表的國家,地區並不違反當地的法律;不需要承擔煽動顛覆所在國和其他任何國家政權的責任。
沒有看見過中共要求引渡任何海外作者的示例,沒有聽說過他們要求任何國家,關閉任何網站的信息。如果呂耿松在海外發表的文章,中共認為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同理,中共應該指控這些網站上幾乎所有的作者都是煽動顛覆中國的政權,他們為什麼不發一聲?
不要說是美國,澳洲,就是在今天已經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港,中共也沒有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來起訴一些報紙和刊物。是否中國允許香港的中國公民可以自由的煽動國家政權?只是不允許中國內地的公民煽動顛覆?中共對香港報刊,雜誌的所有的對中共激烈的批評,甚至是遠遠超過呂耿松的批評的尺度的文章,都只是當作一國兩制的言論自由問題。甚至媒體上的對中共領導人的人身攻擊和一些小道消息,不實之詞也可以容忍。因為他們心裏清楚,批判中共一黨專政等如呂耿松的言論,只是屬于思想,言論的問題,而不是煽動顛覆。他們知道,在中共專政達不到的對方,他們不能隨便的定義什麼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在他們不能堵住一個人的嘴的對方,他們不能和不敢任意宣判,一個公開批評他們的人是罪犯。
香港人民玩命的抗拒23條立法,就是知道大陸的所謂顛覆政權罪,如孫悟空的緊箍咒一樣。一旦套上了,就永遠也掙脫不出來。大陸不需要23條立法,因為從49年起,緊箍咒從來就沒有掙脫過。
在北歐一些國家,軟性毒品如大麻已經合法化,如果丹麥的人把大麻帶入俄國,有麻煩的應該大麻的是帶入者和海關,丹麥生產和出售大麻的人沒有責任,同樣,把香港的"開放"或"動向"帶進大陸,海關可以沒收刊物,但不會起訴香港雜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雖然香港辦雜誌的人已經是中國公民。
呂耿松或其他大陸的人,在海外發表文章,只需要遵守海外所在國的法律,不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不必考慮是否違反四項基本原則。中國也不能因為這些人在海外的行為而按照中國的法律定罪。如中國的交通規則是右行,而澳洲是左行。中國人到了澳洲也必須左行。這些人回國,這些中國不會為了這些人沒有遵守中國的交通規則而處罰。
呂耿松的文章就算是大麻,只要他自己沒有在國內發售;中共也只能處罰那些把大麻帶進中國的人,或處罰自己下面的無能的截堵人員。除非中共已經強大的可以把合法吸食大麻的國家滅了;來根除這些他們不喜歡的東西。否則,對海外的國家無能為力,也就別專門欺負自己人,別再用國內的法律給人們在國外的行為定罪。
06。02。08。 墨爾本
這次判決書對呂耿松的民主黨身份和其他行動一字不提,只是就他在海外發表文章上做功夫。在這個藉口下,可以打擊的面就太大了。
呂耿松因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了四年刑。這裡的國家當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謂的被煽動的對像當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
但是,這裡出現了一些問題:呂耿松的文章都是發表在國外的網站,他沒有在國內的報刊,雜誌,網路上發表他的文章,也沒有自己印製傳單去分發,或書寫大字報去張貼。
呂耿松沒有在國內散佈他的文章,觀點,又怎麼能夠煽動國內的公民?
判決書中所涉及的海外網站,都是大陸禁止的網站;大陸動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封鎖,屏閉這些網站,一般人根本看不到這些網站。如果呂耿松是有目的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為什麼他會利用這些一個普通人根本看不到的網站。如果大家都不能夠看到呂耿松的文章,他又如何能夠煽動顛覆?
如果有人指責,指出呂耿松發表文章的網站,用代理伺服器就可以登錄。這個說法是部分的事實。但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使用代理伺服器,非要打破網路的封鎖的人,已經不再需要煽動了。如果這些人不是有明顯的對中共不滿意,不信任,他們是不會去花費力氣去衝破封鎖。
退一步說,就是有人通過了伺服器,看到了呂耿松的文章,也不是呂耿松的責任,應該是這些封網不力的人的責任。這麼多的網警這麼多的資金,他們封鎖不住,是他們自己的責任。
他們要封鎖的網站當然不止有呂耿松的文章,而且有大量的性質相同,觀點類似的文章。這些文章在發表的國家,地區並不違反當地的法律;不需要承擔煽動顛覆所在國和其他任何國家政權的責任。
沒有看見過中共要求引渡任何海外作者的示例,沒有聽說過他們要求任何國家,關閉任何網站的信息。如果呂耿松在海外發表的文章,中共認為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同理,中共應該指控這些網站上幾乎所有的作者都是煽動顛覆中國的政權,他們為什麼不發一聲?
不要說是美國,澳洲,就是在今天已經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港,中共也沒有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來起訴一些報紙和刊物。是否中國允許香港的中國公民可以自由的煽動國家政權?只是不允許中國內地的公民煽動顛覆?中共對香港報刊,雜誌的所有的對中共激烈的批評,甚至是遠遠超過呂耿松的批評的尺度的文章,都只是當作一國兩制的言論自由問題。甚至媒體上的對中共領導人的人身攻擊和一些小道消息,不實之詞也可以容忍。因為他們心裏清楚,批判中共一黨專政等如呂耿松的言論,只是屬于思想,言論的問題,而不是煽動顛覆。他們知道,在中共專政達不到的對方,他們不能隨便的定義什麼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在他們不能堵住一個人的嘴的對方,他們不能和不敢任意宣判,一個公開批評他們的人是罪犯。
香港人民玩命的抗拒23條立法,就是知道大陸的所謂顛覆政權罪,如孫悟空的緊箍咒一樣。一旦套上了,就永遠也掙脫不出來。大陸不需要23條立法,因為從49年起,緊箍咒從來就沒有掙脫過。
在北歐一些國家,軟性毒品如大麻已經合法化,如果丹麥的人把大麻帶入俄國,有麻煩的應該大麻的是帶入者和海關,丹麥生產和出售大麻的人沒有責任,同樣,把香港的"開放"或"動向"帶進大陸,海關可以沒收刊物,但不會起訴香港雜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雖然香港辦雜誌的人已經是中國公民。
呂耿松或其他大陸的人,在海外發表文章,只需要遵守海外所在國的法律,不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不必考慮是否違反四項基本原則。中國也不能因為這些人在海外的行為而按照中國的法律定罪。如中國的交通規則是右行,而澳洲是左行。中國人到了澳洲也必須左行。這些人回國,這些中國不會為了這些人沒有遵守中國的交通規則而處罰。
呂耿松的文章就算是大麻,只要他自己沒有在國內發售;中共也只能處罰那些把大麻帶進中國的人,或處罰自己下面的無能的截堵人員。除非中共已經強大的可以把合法吸食大麻的國家滅了;來根除這些他們不喜歡的東西。否則,對海外的國家無能為力,也就別專門欺負自己人,別再用國內的法律給人們在國外的行為定罪。
06。02。08。 墨爾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