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8-01-11 08:45:08作者:
今天(2008年1月8日)下午13:45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開庭審理鄭恩寵狀告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一案。我接受了鄭恩寵的委託,作為上述一案的訴訟委託代理人。原先約定中午去他家吃午飯,然後一起去法院,參加下午的庭審。
上午9:30左右我離家外出,準備去乘公交汽車,走到國賓路、邯鄲路交叉路口,有一位我不認識的年輕人上來攔住我的去路,要我與他去談談。我問他,「你是誰?」他說,是我住宅區新來的片警。我很不客氣地回敬他,「你憑什麼要我與你去談談?你警服穿好了嗎?傳票有嗎?」這時,停在馬路邊上的小車裡出來一位我認識的楊浦區國保老瀋,上來打招呼,「馮老師,請你幫幫忙,一起去附近聊聊。」我說,「我今天有事,沒有時間陪你們聊聊。」他們問我,「你去哪裡?」我說,「有必要向你們匯報嗎?」另一輛小車裡的楊浦區國保李科長也出來勸說,他們一邊表示歉意,一邊把我推進他們的小車裡,一直駛進附近的五角場警署。
在五角場警署的小會客室裡,市公安局二位國保警察、楊浦區三位國保負責人、一位片警與我車輪循環式地對聊。我也很坦率地說,下午我作為鄭恩寵律師的訴訟代理人要去出庭,這是盡公民的義務與法律的責任。鄭恩寵是一位著名律師,他委任我作為他的訴訟代理人,是對我的尊重,也是對我的法律能力的信任。我既然已經簽字同意接受他的委託,就必須履行承諾。市公安局的一位國保警察問我,「一般人是否都可以作為公民訴訟代理人,是否需要法院審批?」我回答他,「做公民訴訟代理人很簡單,只要當事人委託、信任您就可以了,不需要法院審批,只有極個別法律上有規定的人不可以做公民訴訟代理人,一般人都可以,你請我也可以。」他還問我,「公民訴訟代理人與律師有什麼差別?」我回答他,「在訴訟上公民訴訟代理人與律師沒有什麼差別,只不過律師有取證的權利,再具體地說律師可以開發票收錢,公民訴訟代理人是義務的,為人民服務。」
我與律師一樣,今天下午是在履行法律的職責。因此,我一再要求談話結束後,你們應該派車送我去法庭,參加鄭恩寵狀告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庭審。我與他們一直在談論中國的法治問題。我認為,現在所有的行政部門都開始尊重法律,學著依法行政,只剩下你們這個公安局國家保衛局還在無法無天,做事也不顧法律。例如,這次出入境管理局不發護照給鄭恩寵,還出一份決定書,鄭恩寵不服起訴,法院也依法受理,出入境管理局也依法應訴,至少在形式上還是講法的,給法律一個面子。當然鄭恩寵的訴訟是肯定不會贏的。但是,只有你們這個部門不講法,還要你們這麼多人陪著我,明知違法也不讓我履行公民訴訟代理人的法律權利。我知道,鄭恩寵這個行政訴訟案很小,也簡單,庭審時間最多一個小時,走走形式,我也只不過陪坐一會。沒有想到上海的公安如此緊張,如臨大敵,讓這麼多的警察又違法一下。
直至下午1:00,我與他們都未吃飯。他們一再懇求我幫他們的忙,今天不要去法庭,否則他們無法完成領導交辦的事,他們也知道這是違法的。但是,我明確回答,「今天我無法幫忙,因為我面對的是法律,我不能違反法律去聽從你們的領導要求,我理解你們拿這份工資要聽領導的話,但我不可以,我必須遵守法律、盡法律的義務。」他們說,他們沒有辦法,要聽領導的話,只好違法了。因為每個人都知道,限制人身自由、阻止公民履行法律權利是違法的。我與他們沒有個人怨恨,我堅守法律,他們服從領導,所以我們之間相處談話還是平和的。他們預定一個飯店,請我去喝酒吃飯。我不願喝酒,也不同意聽從他們的安排。我要自己指定附近一家檔次較高的飯店,否則不去,寧可不吃飯。我說,「就借我的光,讓違法的領導用公款犒勞一下你們,或許以後冬天晚上在我家門口站崗受苦的也是你們,甚至將來揹黑鍋受到法律追究的也是你們這些基層警察。」的確,我很同情他們,他們下班後也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要拿這份工資養家餬口。我們一行6人步行去梅園村飯店,在飯桌上他們向我敬酒,謝謝我的理解。但我決不認可他們的做法,當即再次聲明,「你們今天的做法是違法的。」他們也承認違法,還一再表示歉意。我以飲料代酒,回謝他們化時間陪著我,並說,「我們要感謝鄭恩寵律師,沒有他,我們也無法享用這頓美餐。」
下午 3:00多,我們的飯局結束了。我謝絕他們用車送我回家的好意,路程不遠,我還是喜歡自由自在地步行回家。這時,鄭恩寵狀告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法院庭審大概也結束了。我這個訴訟代理人今天沒有在法庭上與鄭恩寵的被告出入境管理局對話,卻在法庭外與鄭恩寵的被告的被告國家保衛局對話,好在他們都是隸屬於上海市公安局的,我也算為鄭恩寵律師做了一下訴訟代理,對自己的良心也有一個交待吧。
2008年1月8日 上海仁和苑
上午9:30左右我離家外出,準備去乘公交汽車,走到國賓路、邯鄲路交叉路口,有一位我不認識的年輕人上來攔住我的去路,要我與他去談談。我問他,「你是誰?」他說,是我住宅區新來的片警。我很不客氣地回敬他,「你憑什麼要我與你去談談?你警服穿好了嗎?傳票有嗎?」這時,停在馬路邊上的小車裡出來一位我認識的楊浦區國保老瀋,上來打招呼,「馮老師,請你幫幫忙,一起去附近聊聊。」我說,「我今天有事,沒有時間陪你們聊聊。」他們問我,「你去哪裡?」我說,「有必要向你們匯報嗎?」另一輛小車裡的楊浦區國保李科長也出來勸說,他們一邊表示歉意,一邊把我推進他們的小車裡,一直駛進附近的五角場警署。
在五角場警署的小會客室裡,市公安局二位國保警察、楊浦區三位國保負責人、一位片警與我車輪循環式地對聊。我也很坦率地說,下午我作為鄭恩寵律師的訴訟代理人要去出庭,這是盡公民的義務與法律的責任。鄭恩寵是一位著名律師,他委任我作為他的訴訟代理人,是對我的尊重,也是對我的法律能力的信任。我既然已經簽字同意接受他的委託,就必須履行承諾。市公安局的一位國保警察問我,「一般人是否都可以作為公民訴訟代理人,是否需要法院審批?」我回答他,「做公民訴訟代理人很簡單,只要當事人委託、信任您就可以了,不需要法院審批,只有極個別法律上有規定的人不可以做公民訴訟代理人,一般人都可以,你請我也可以。」他還問我,「公民訴訟代理人與律師有什麼差別?」我回答他,「在訴訟上公民訴訟代理人與律師沒有什麼差別,只不過律師有取證的權利,再具體地說律師可以開發票收錢,公民訴訟代理人是義務的,為人民服務。」
我與律師一樣,今天下午是在履行法律的職責。因此,我一再要求談話結束後,你們應該派車送我去法庭,參加鄭恩寵狀告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庭審。我與他們一直在談論中國的法治問題。我認為,現在所有的行政部門都開始尊重法律,學著依法行政,只剩下你們這個公安局國家保衛局還在無法無天,做事也不顧法律。例如,這次出入境管理局不發護照給鄭恩寵,還出一份決定書,鄭恩寵不服起訴,法院也依法受理,出入境管理局也依法應訴,至少在形式上還是講法的,給法律一個面子。當然鄭恩寵的訴訟是肯定不會贏的。但是,只有你們這個部門不講法,還要你們這麼多人陪著我,明知違法也不讓我履行公民訴訟代理人的法律權利。我知道,鄭恩寵這個行政訴訟案很小,也簡單,庭審時間最多一個小時,走走形式,我也只不過陪坐一會。沒有想到上海的公安如此緊張,如臨大敵,讓這麼多的警察又違法一下。
直至下午1:00,我與他們都未吃飯。他們一再懇求我幫他們的忙,今天不要去法庭,否則他們無法完成領導交辦的事,他們也知道這是違法的。但是,我明確回答,「今天我無法幫忙,因為我面對的是法律,我不能違反法律去聽從你們的領導要求,我理解你們拿這份工資要聽領導的話,但我不可以,我必須遵守法律、盡法律的義務。」他們說,他們沒有辦法,要聽領導的話,只好違法了。因為每個人都知道,限制人身自由、阻止公民履行法律權利是違法的。我與他們沒有個人怨恨,我堅守法律,他們服從領導,所以我們之間相處談話還是平和的。他們預定一個飯店,請我去喝酒吃飯。我不願喝酒,也不同意聽從他們的安排。我要自己指定附近一家檔次較高的飯店,否則不去,寧可不吃飯。我說,「就借我的光,讓違法的領導用公款犒勞一下你們,或許以後冬天晚上在我家門口站崗受苦的也是你們,甚至將來揹黑鍋受到法律追究的也是你們這些基層警察。」的確,我很同情他們,他們下班後也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要拿這份工資養家餬口。我們一行6人步行去梅園村飯店,在飯桌上他們向我敬酒,謝謝我的理解。但我決不認可他們的做法,當即再次聲明,「你們今天的做法是違法的。」他們也承認違法,還一再表示歉意。我以飲料代酒,回謝他們化時間陪著我,並說,「我們要感謝鄭恩寵律師,沒有他,我們也無法享用這頓美餐。」
下午 3:00多,我們的飯局結束了。我謝絕他們用車送我回家的好意,路程不遠,我還是喜歡自由自在地步行回家。這時,鄭恩寵狀告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法院庭審大概也結束了。我這個訴訟代理人今天沒有在法庭上與鄭恩寵的被告出入境管理局對話,卻在法庭外與鄭恩寵的被告的被告國家保衛局對話,好在他們都是隸屬於上海市公安局的,我也算為鄭恩寵律師做了一下訴訟代理,對自己的良心也有一個交待吧。
2008年1月8日 上海仁和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