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間,何閩旭利用擔任浙江省勞動廳副廳長,浙江省麗水地委副書記、書記,安徽省池州地(市)委書記,安徽省副省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841萬餘元。
何閩旭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並具有索賄情節,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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