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7-11-10 05:39:55作者:司鵬程
——閒話美國的國會聽證
一、
11月6日,美國國會眾院外交關係委員會(The House Foreign Affairs Committee)就「雅虎錯誤向國會提供資訊」(Yahoo Inc.'s Provision of False Information to Congress)一事舉行了聽證。
該聽證緣於2006年2月雅虎公司首席法律顧問麥克.卡拉翰(Michae Callahan)在國會的聲明。其時卡拉翰表示他個人並不清楚中國司法當局基於何種原因要求雅虎協助調查師濤。然而稍後的事實表明,中國國家安全局曾向雅虎出示了一份協助調查書,上有「茲因國家安全」等語。這明白顯示師濤案是一起政治性控罪。
來自加州的民主黨議員、眾院外交委員會主席湯姆.蘭托斯(Tom Lantos)指責雅虎對國會的陳述不實──「從小處說這是不可寬恕的疏忽,從大處說是惡意欺騙」。卡拉翰則解釋稱,他個人是稍後才知曉師濤案的詳情,而國安局的調查書為中文文本,聽證之時他並不知曉該件,他沒有意圖也無必要隱瞞這份文件。卡拉翰並舉2006年10月雅虎的書面聲明及2007年3月香港隱私專員公署的報告為例。這兩者都對師濤案的「國家安全」性質有詳述,並為公眾所熟知。
卡拉翰還引述國會調查人員早前對雅虎律師們的表態,調查人員認為雅虎2006年2月在聽證會上的陳述是真實的,並不存在誤導成分。卡拉翰強調,
「服從當地法律是公司經營的準則。我不能要求雅虎的中國僱員抵制中國法律而置他們於危險,即便我個人認為這些法律關於國家安全的定義是寬泛且含糊的」。〔1〕
雅虎總裁楊致遠也接受了質詢。在正式證詞開始前,楊致遠表示:
「我個人就他們(師濤和王小寧)的遭遇表示歉意。我們願意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幫助他們獲得自由」。〔2〕
蘭托斯議員在聽證會上力促雅虎公司向兩名中國受害者的家屬(師濤的母親高琴聲和王小林的妻子俞陵)道歉。法新社報導說,雅虎公司的兩名負責人就此的反應是回頭向坐在自己身後的一名家屬點頭示意。〔3〕
應該指出的是,在整個聽證過程中乃至法庭內外,雅虎公司及其代表都沒有向師濤、王小寧或其家屬們道歉。雅虎只是就其證詞的誤導效果(Misleading)向國會議員致歉並捎帶上對受害者的個人同情。
事實上,就一項尚在司法審理中的訴請(師濤、王小寧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法院遞交了訴狀,雅虎則促請法院撤銷該案,目前法院還未就是否受理案件做出裁決),希望看到作為被告的雅虎向原告致歉,只能是人們的善良但不切實際的願望。
二、
雅虎聽證會歷時約三小時。雅虎公司如臨大敵,議員們也並不輕鬆。那麼本次聽證會的法律性質如何?是否會影響到雅虎等跨國公司的在華經營?為明晰這些問題,我們有必要考察美國國會的聽證制度。
美國憲法並沒有明文設定國會的調查聽證權。一般認為,最高法院1927年對麥哥萊訴道格爾迪案(McGrain v. Daugherty)〔4〕的判決是國會聽證權的起源。該案事關總統哈丁(Warren G. Harding)的油田腐敗醜聞。參議院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對之進行調查,並傳喚總檢察長的弟弟道格爾迪(Mally Daugherty)到聽證會上做證,但道格爾迪拒絕與會。參議院的警衛麥哥萊(John McGrain)因此將他拘捕。道格爾迪立即向聯邦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Writ of Habeas Corpus)並獲釋。法院更判處參議院強迫當事人作證違憲。參議院不服裁決,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原判,認為聽證是參院實現其立法功能的輔助性權力(auxiliary power),當事人有到場作證的義務。麥哥萊案事實上確認了國會的聽證權。
國會聽證權的大規模運用是在麥卡錫主義的高潮時期。1953年和1954年,僅麥卡錫(Joseph McCarthy)參議員就主持了161場聽證會,約500人受到常設調查委員會的傳訊。拒絕到會者即以「藐視國會罪」(Contempt of Congress)論。麥卡錫的聽證方式粗暴蠻橫,完全無視他人的權利。1954年6月17日,在有關陸軍部庇護共產黨員的一次聽證會上,麥卡錫因違背事先的承諾遭到作證者的憤怒指責,「參議員先生,難道你沒有一點道德觀念嗎?難道你就沒剩下些羞恥感嗎?」2000萬美國人通過實況轉播目睹了這一幕。麥卡錫聲名掃地。參院隨後成立特別委員會調查麥卡錫,委員會一致通過的調查報告稱麥卡錫的聽證是「粗鄙、侮辱性的,也是不可接受的」。參院更通過決議譴責麥卡錫濫用聽證權、違反國會的傳統行為方式。麥卡錫的政治生命由此終結,「紅色恐怖」的麥卡錫時代也成為歷史。
最高法院也對麥卡錫聽證方式進行了抨擊。法院並在1957年的瓦特金斯訴美國案(Watkins v. U.S.)中為國會的聽證權設定了嚴格界限。該案原告瓦特金斯(John Watkin)是一工會官員,曾參加共產黨。國會就他所熟知的一些共產黨員情況進行質詢。瓦特金斯認為這些問題和國會無關,並拒絕作答。瓦特金斯被控藐視國會,初審判罪名成立。然而最高法院否決了控罪。法院認為「出於立法職能的需要,國會應當擁有聽證權。但調查聽證必須服從於立法任務本身」。法院強調國會的聽證權並非無限,對公民個人生活進行調查即逾越了立法權的邊界,
「國會不是法律強制部門,也非司法審判機構,它應該謹守自己的職責。參議院和眾議院應該確保聽證是用於促進立法工作……出於個人政治目的操控公眾情緒的聽證或試圖懲罰被調查者的調查是不能被接受的」。〔5〕
70年代以來,國會聽證制度進一步完善。當下,美國國會的大部分調查和聽證都可自由旁聽,一些重要的聽證還通過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手段實況轉播。應該說,國會議事制度的公開化是美國民主深化的一個重要表現,它使議員活動受到大眾監督,國會的黨派領袖和委員會主席們也更難控制這種權力遊戲。
就雅虎案而言,國會出於立法的目的質詢雅虎在法律上是可以接受的做法。稍早前,主持本次聽證的眾院外交關係委員會就草擬了針對雅虎等跨國公司的2007年全球網路自由法案(Global Online Freedom Act of 2007)。該案由斯密斯議員(Chris Smith)發起,要求制止美國公司參與極權國家的網路審查。
全球網路自由法案目前正等待眾院商業委員會(House Energy and Commerce Committee)審核,而商業委員會尚未將其排入日程,至於進入眾院全員大會更是遙遙無期,遑論還有參院和總統等多道立法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斯密斯議員在2006年提出過同樣的議案,也同樣通過外交委員會的審議,但最終卻未能提交眾院而胎死腹中。
應該看到,擬議中的全球網路自由法涵括了許多實體性條文,這使它有別於傳統宣告性的政治議案。然而試圖將一部美國國內法適用於全球各地,這在理念上違背了「屬地管轄權」原則──建立在國家主權基礎上的領域管轄──這一各國司法的最根本規則。我們可以斷言,這部在技術上基本不具備操作性的議案,成為法律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三、
雅虎問題的悖論是雅虎遵循了經營地(中國)的法律向北京提交了用戶資料,而美國社會的道德觀不認同這種作法卻沒有適用的法律進行約束,另擬新法不僅緩不濟急,更有技術上的難度。
就當下的情勢看,正在北加州聆訊的雅虎案不容樂觀。或許正是基於此點考慮,斯密斯議員多次建議雅虎,「你們應該同他們(師濤、王小寧等)庭外和解,提供優厚的補償」。他並敦促,「如果你們願意,可以明天或者本週結束前就這樣做」。斯密斯議員還呼籲雅虎支持贊同他提出的網路自由法案,並助其通過。雅虎的回答是簡潔的,「我們當然會考慮」。〔6〕
綜合評估本次聽證,筆者認為,儘管雅虎到國會接受質詢是令人振奮的事情,但加州法院的司法進程不會因此受到影響。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是,國會聽證的政治意義濃厚,聽證程序由傾向性的議員及其助手主導,他們有選擇地邀請與自己觀點相同的代表,同時限制對立方的立場表達,此種聽證會常常是製造意見而非聽取意見,聽證結果也易受操縱,最終獲得的信息往往是混亂和不真實的。這也是政治性聽證備受詬病的原因所在。
有別於國會,司法機構有自己的獨立判斷和聽證手段,不受國會程序的影響。在雅虎案上,法院擬於明年1月31日就雅虎(香港)公司的管轄權問題舉行聽證,以決定是否接受雅虎要求撤銷該訴的請求。法院並要求布希政府就本案中的國際法問題表態。美國司法部早前已宣布將在原告答辯後向法院提供意見書,說明政府立場。這也是雅虎所一直企盼的。如果聯邦法院最後認同雅虎的主張,並出示一宣告性的裁決,那結果無疑是災難性的──它將關閉以後類似訴訟在美進行的可能。
儘管如此,本次聽證的積極作用不容忽視。國會聽證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經由公開的程序滿足人民知的權利,激發民意,形成輿論,促成真正的民主政治。例如,1974年參眾兩院分別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就水門事件進行調查聽證。儘管眾院尚未議決彈劾,參院審理,但迫於聽證引發的強大民意及輿論壓力,尼克松總統已於8月8日宣布辭職。
如果雅虎公司能夠借由聽證會感受到美國社會的輿論壓力,就師濤、王小寧案顯示出積極和解的姿態,並在未來的中國業務中承擔更多的道義責任,這對促進中國的自由進程,未嘗不會產生深遠積極的影響。
誠如是,則中國幸甚,師濤、王小寧幸甚。
我們期待雅虎的抉擇。
【註解】
1、參見Testimony of Michael J. Callahan before 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Affairs, November 6, 2007。
2、原文為I want to say we are committed to doing what we can to secure their freedom. And I want to personally apologize for what they are going through。
3、原文為The Yahoo executives responded spontaneously, turning to Shi Tao's mum Gao Qinsheng, who was sitting immediately behind them, and nodding several times。
4、參見McGrain v. Daugherty, 273 U.S. 135 (1927)。
5、參見Watkins v. United States, 354 U.S. 178 (1957)。
6、原文為Settling the case would be a good step forward. And you should settle with them generously in favor of the families. ……You can settle that tomorrow or by the end of the week if you'd like to。
一、
11月6日,美國國會眾院外交關係委員會(The House Foreign Affairs Committee)就「雅虎錯誤向國會提供資訊」(Yahoo Inc.'s Provision of False Information to Congress)一事舉行了聽證。
該聽證緣於2006年2月雅虎公司首席法律顧問麥克.卡拉翰(Michae Callahan)在國會的聲明。其時卡拉翰表示他個人並不清楚中國司法當局基於何種原因要求雅虎協助調查師濤。然而稍後的事實表明,中國國家安全局曾向雅虎出示了一份協助調查書,上有「茲因國家安全」等語。這明白顯示師濤案是一起政治性控罪。
來自加州的民主黨議員、眾院外交委員會主席湯姆.蘭托斯(Tom Lantos)指責雅虎對國會的陳述不實──「從小處說這是不可寬恕的疏忽,從大處說是惡意欺騙」。卡拉翰則解釋稱,他個人是稍後才知曉師濤案的詳情,而國安局的調查書為中文文本,聽證之時他並不知曉該件,他沒有意圖也無必要隱瞞這份文件。卡拉翰並舉2006年10月雅虎的書面聲明及2007年3月香港隱私專員公署的報告為例。這兩者都對師濤案的「國家安全」性質有詳述,並為公眾所熟知。
卡拉翰還引述國會調查人員早前對雅虎律師們的表態,調查人員認為雅虎2006年2月在聽證會上的陳述是真實的,並不存在誤導成分。卡拉翰強調,
「服從當地法律是公司經營的準則。我不能要求雅虎的中國僱員抵制中國法律而置他們於危險,即便我個人認為這些法律關於國家安全的定義是寬泛且含糊的」。〔1〕
雅虎總裁楊致遠也接受了質詢。在正式證詞開始前,楊致遠表示:
「我個人就他們(師濤和王小寧)的遭遇表示歉意。我們願意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幫助他們獲得自由」。〔2〕
蘭托斯議員在聽證會上力促雅虎公司向兩名中國受害者的家屬(師濤的母親高琴聲和王小林的妻子俞陵)道歉。法新社報導說,雅虎公司的兩名負責人就此的反應是回頭向坐在自己身後的一名家屬點頭示意。〔3〕
應該指出的是,在整個聽證過程中乃至法庭內外,雅虎公司及其代表都沒有向師濤、王小寧或其家屬們道歉。雅虎只是就其證詞的誤導效果(Misleading)向國會議員致歉並捎帶上對受害者的個人同情。
事實上,就一項尚在司法審理中的訴請(師濤、王小寧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法院遞交了訴狀,雅虎則促請法院撤銷該案,目前法院還未就是否受理案件做出裁決),希望看到作為被告的雅虎向原告致歉,只能是人們的善良但不切實際的願望。
二、
雅虎聽證會歷時約三小時。雅虎公司如臨大敵,議員們也並不輕鬆。那麼本次聽證會的法律性質如何?是否會影響到雅虎等跨國公司的在華經營?為明晰這些問題,我們有必要考察美國國會的聽證制度。
美國憲法並沒有明文設定國會的調查聽證權。一般認為,最高法院1927年對麥哥萊訴道格爾迪案(McGrain v. Daugherty)〔4〕的判決是國會聽證權的起源。該案事關總統哈丁(Warren G. Harding)的油田腐敗醜聞。參議院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對之進行調查,並傳喚總檢察長的弟弟道格爾迪(Mally Daugherty)到聽證會上做證,但道格爾迪拒絕與會。參議院的警衛麥哥萊(John McGrain)因此將他拘捕。道格爾迪立即向聯邦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Writ of Habeas Corpus)並獲釋。法院更判處參議院強迫當事人作證違憲。參議院不服裁決,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原判,認為聽證是參院實現其立法功能的輔助性權力(auxiliary power),當事人有到場作證的義務。麥哥萊案事實上確認了國會的聽證權。
國會聽證權的大規模運用是在麥卡錫主義的高潮時期。1953年和1954年,僅麥卡錫(Joseph McCarthy)參議員就主持了161場聽證會,約500人受到常設調查委員會的傳訊。拒絕到會者即以「藐視國會罪」(Contempt of Congress)論。麥卡錫的聽證方式粗暴蠻橫,完全無視他人的權利。1954年6月17日,在有關陸軍部庇護共產黨員的一次聽證會上,麥卡錫因違背事先的承諾遭到作證者的憤怒指責,「參議員先生,難道你沒有一點道德觀念嗎?難道你就沒剩下些羞恥感嗎?」2000萬美國人通過實況轉播目睹了這一幕。麥卡錫聲名掃地。參院隨後成立特別委員會調查麥卡錫,委員會一致通過的調查報告稱麥卡錫的聽證是「粗鄙、侮辱性的,也是不可接受的」。參院更通過決議譴責麥卡錫濫用聽證權、違反國會的傳統行為方式。麥卡錫的政治生命由此終結,「紅色恐怖」的麥卡錫時代也成為歷史。
最高法院也對麥卡錫聽證方式進行了抨擊。法院並在1957年的瓦特金斯訴美國案(Watkins v. U.S.)中為國會的聽證權設定了嚴格界限。該案原告瓦特金斯(John Watkin)是一工會官員,曾參加共產黨。國會就他所熟知的一些共產黨員情況進行質詢。瓦特金斯認為這些問題和國會無關,並拒絕作答。瓦特金斯被控藐視國會,初審判罪名成立。然而最高法院否決了控罪。法院認為「出於立法職能的需要,國會應當擁有聽證權。但調查聽證必須服從於立法任務本身」。法院強調國會的聽證權並非無限,對公民個人生活進行調查即逾越了立法權的邊界,
「國會不是法律強制部門,也非司法審判機構,它應該謹守自己的職責。參議院和眾議院應該確保聽證是用於促進立法工作……出於個人政治目的操控公眾情緒的聽證或試圖懲罰被調查者的調查是不能被接受的」。〔5〕
70年代以來,國會聽證制度進一步完善。當下,美國國會的大部分調查和聽證都可自由旁聽,一些重要的聽證還通過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手段實況轉播。應該說,國會議事制度的公開化是美國民主深化的一個重要表現,它使議員活動受到大眾監督,國會的黨派領袖和委員會主席們也更難控制這種權力遊戲。
就雅虎案而言,國會出於立法的目的質詢雅虎在法律上是可以接受的做法。稍早前,主持本次聽證的眾院外交關係委員會就草擬了針對雅虎等跨國公司的2007年全球網路自由法案(Global Online Freedom Act of 2007)。該案由斯密斯議員(Chris Smith)發起,要求制止美國公司參與極權國家的網路審查。
全球網路自由法案目前正等待眾院商業委員會(House Energy and Commerce Committee)審核,而商業委員會尚未將其排入日程,至於進入眾院全員大會更是遙遙無期,遑論還有參院和總統等多道立法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斯密斯議員在2006年提出過同樣的議案,也同樣通過外交委員會的審議,但最終卻未能提交眾院而胎死腹中。
應該看到,擬議中的全球網路自由法涵括了許多實體性條文,這使它有別於傳統宣告性的政治議案。然而試圖將一部美國國內法適用於全球各地,這在理念上違背了「屬地管轄權」原則──建立在國家主權基礎上的領域管轄──這一各國司法的最根本規則。我們可以斷言,這部在技術上基本不具備操作性的議案,成為法律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三、
雅虎問題的悖論是雅虎遵循了經營地(中國)的法律向北京提交了用戶資料,而美國社會的道德觀不認同這種作法卻沒有適用的法律進行約束,另擬新法不僅緩不濟急,更有技術上的難度。
就當下的情勢看,正在北加州聆訊的雅虎案不容樂觀。或許正是基於此點考慮,斯密斯議員多次建議雅虎,「你們應該同他們(師濤、王小寧等)庭外和解,提供優厚的補償」。他並敦促,「如果你們願意,可以明天或者本週結束前就這樣做」。斯密斯議員還呼籲雅虎支持贊同他提出的網路自由法案,並助其通過。雅虎的回答是簡潔的,「我們當然會考慮」。〔6〕
綜合評估本次聽證,筆者認為,儘管雅虎到國會接受質詢是令人振奮的事情,但加州法院的司法進程不會因此受到影響。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是,國會聽證的政治意義濃厚,聽證程序由傾向性的議員及其助手主導,他們有選擇地邀請與自己觀點相同的代表,同時限制對立方的立場表達,此種聽證會常常是製造意見而非聽取意見,聽證結果也易受操縱,最終獲得的信息往往是混亂和不真實的。這也是政治性聽證備受詬病的原因所在。
有別於國會,司法機構有自己的獨立判斷和聽證手段,不受國會程序的影響。在雅虎案上,法院擬於明年1月31日就雅虎(香港)公司的管轄權問題舉行聽證,以決定是否接受雅虎要求撤銷該訴的請求。法院並要求布希政府就本案中的國際法問題表態。美國司法部早前已宣布將在原告答辯後向法院提供意見書,說明政府立場。這也是雅虎所一直企盼的。如果聯邦法院最後認同雅虎的主張,並出示一宣告性的裁決,那結果無疑是災難性的──它將關閉以後類似訴訟在美進行的可能。
儘管如此,本次聽證的積極作用不容忽視。國會聽證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經由公開的程序滿足人民知的權利,激發民意,形成輿論,促成真正的民主政治。例如,1974年參眾兩院分別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就水門事件進行調查聽證。儘管眾院尚未議決彈劾,參院審理,但迫於聽證引發的強大民意及輿論壓力,尼克松總統已於8月8日宣布辭職。
如果雅虎公司能夠借由聽證會感受到美國社會的輿論壓力,就師濤、王小寧案顯示出積極和解的姿態,並在未來的中國業務中承擔更多的道義責任,這對促進中國的自由進程,未嘗不會產生深遠積極的影響。
誠如是,則中國幸甚,師濤、王小寧幸甚。
我們期待雅虎的抉擇。
【註解】
1、參見Testimony of Michael J. Callahan before 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Affairs, November 6, 2007。
2、原文為I want to say we are committed to doing what we can to secure their freedom. And I want to personally apologize for what they are going through。
3、原文為The Yahoo executives responded spontaneously, turning to Shi Tao's mum Gao Qinsheng, who was sitting immediately behind them, and nodding several times。
4、參見McGrain v. Daugherty, 273 U.S. 135 (1927)。
5、參見Watkins v. United States, 354 U.S. 178 (1957)。
6、原文為Settling the case would be a good step forward. And you should settle with them generously in favor of the families. ……You can settle that tomorrow or by the end of the week if you'd like 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