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帆,女,1965年10月15日,漢族,開封市第二職業中專校醫,住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家屬院1號樓1單元302號。電話:13937898367
被告:中共開封市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劉長春,市委書記。
被告:開封市委信訪局
法定代表人:劉北海,局長。
被告:開封市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焦會學,局長。電話: 13603787899
被告:河南省精神病醫院(新鄉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
法定代表人:秦庭芳,院長。
被告:開封市第二職業中專
法人代表:龐琪,校長。
訴訟請求:
1、依法追究五被告的侵權責任並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公開在省市兩級媒體上為原告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交通費:2萬元、住宿費:2萬元、通訊費、郵寄費3萬元、複印費、列印費、刻錄光碟等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8萬元。
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中共開封市委為阻止我上訪,保住政績,以「中共開封市委辦公室汴辦文[1997]57號文件」指使開封市教育局和河南省精神病醫院違法侵權,對我非法鑑定, 97年12月15日開封教育局才開出委託書,可在13日精神病醫院竟然就已編造出我患偏執性精神病的結論,並建議住院治療、嚴加看管。而令人瞠目結舌的是,在以後的十一年中,我這個需要住院治療、嚴加看管的精神病人卻獨自為全校一千多名學生、一百多位教職工看病。開封市委一紙紅頭文件凌駕於憲法之上、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是典型的濫用職權、侵犯人權。開封市委信訪局,對原告的合法要求推諉、拖延不予解決,並人為地激化升級,迫使原告多次進京上訪,給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創傷。開封市教育局和二職專明知自己的員工合法權利受到侵害,不是主動站出來幫員工依法維權,而是為了討好上級喪盡天良,將一個沒有任何自衛能力的弱女子置於死地,作為教育工作者,如此心狠手毒讓人不寒而慄。
我國憲法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由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具狀人 江帆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異地審理申請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我訴中共開封市委一案,因被告身份的特殊性,在開封市兩級法院審理不利於案件的公正判決,特申請貴院依據法律程序並報上級法院批准異地審理此案。
申請人:江帆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六四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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