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 。2003年4月的一天早晨我開車在這條路上,一邊和快兩歲的女兒「聊天」,輕車熟路,一路下坡,春風得意。到了那個大樹下,突然看見了躲在那兒的警察,一看我的車速表顯示車速43英里,趕緊減速已經晚了,警察騎著摩托追了上來,給我開的罰單上說我的車速是53英里。
這個罰單讓我非常惱火。憑我觀察,只要警察蹲在這裡從來都能逮著「獵物」。這個荒蕪人煙的路,路況簡直和高速公路差不多,卻要限速35英里,我感覺,警察是存心要在這裡設陷阱來提高他們的業績。
我拿著罰單到交通法庭去問罰款是多少錢,接待員給我的罰單寫上187美元,還說要到學習班學習才可以去掉「黑記錄」。我要求開庭爭辯,接待員給我安排了四周以後的一天審理。
我利用等待開庭的時間充分準備證據。首先我要證明,這條路設計35英里限速極不合理。我把攝像機綁在車上拍攝下來我用35英里時速行駛時的狀況,因為車速太慢,造成後面數輛車都超過我;等這條路由兩條行車線變成單行車線時,追上我的車只好尾隨著我慢行,而我前面的車早已跑得不見蹤影了。其次我要說我在和警察遭遇時,車速是43英里,而不是53英里。第三,這條路只有兩個限速標誌,而且相距非常遠,警察查超速的地方根本沒有限速標誌。
到出庭的日子,我帶著準備好的圖紙和錄像帶就到法庭去了。我前面每個案子審理都很快,但是我發現沒有一個被開罰單的人勝訴,最多是減少一些罰款額。輪到我了,我走進自己的位置,而給我開罰單的警察沒來。
法官停頓了片刻說,「你表現不錯,還請假來出庭。」「看來你沒有任何錯誤。這個罰單就一筆勾銷。你現在可以走了。」
沒想到,我的一切「處心積慮」的方案都沒用上。走出法庭後,一個輸了官司的人對我說,你Lucky,警察沒來就算你贏了。
来源:加州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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