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規定,中國配偶結婚滿兩年者可申請在臺依親居留,之後在臺居留滿6年,且每年居留時間超過183天(實際在臺灣居留時間超過3年),並提出喪失原籍證明者,才可取得身份證。
陸委會說,外籍配偶與中國配偶是不同的移入人口,兩者制度有基本差異,兩岸條例也並未要求中國配偶通過歸化考試,因此,不能直接參考外籍配偶制度調整中國配偶制度,否則將造成體制混亂。
陸委會指出,現今兩岸人民文化背景、社會與教育環境、生活狀況、價值觀的差異仍然很大,而且假結婚情形眾多;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的統計,近兩年兩岸婚姻離婚數字都高達7千多對,需要時間過濾與融入。
陸委會說,若貿然縮短中國配偶取得身份證時間,將有大量的中國民眾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嚴重影響臺灣社會福利資源、衝擊就業市場、耗費大量社會成本,對臺灣整體社會安全極為不利。
陸委會表示,政府對於中國配偶採取「生活從寬,身份從嚴」原則,等到移民署管理機制全面運作,輔導工作步上正軌,兩岸婚姻正常化後,將全面檢討現行中國配偶制度。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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