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務」將中國民主黨黨員朱虞夫先生和他的兒子朱昂非法拘留;5月18日,杭州市上城區檢察院又以同樣罪名批准對朱虞夫父子執行逮捕。這完全是無中生有、製造事端、趁機抓人。中國民主黨對此表示強烈抗議,並提請中共中央正視這一事件,妥然處置,以免引起兩黨之間的敵視,不利於構建和諧社會。
杭州司法當局稱朱虞夫父子涉嫌「妨害公務」,這難以自圓其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也就是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才構成妨害公務罪。但4月18日朱虞夫父子阻礙了哪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呢?事實是,當天下午3點多鐘,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的一些人到朱昂家去敲門,正在朱昂家幫朱昂修理電腦的湖北異議人士胡俊雄因主人不在家拒絕開門。不久朱昂回家,掏出鑰匙正要開門,見有警察靠上來,便拔出鑰匙往回走。警察攔住朱昂要他出示身份證,朱昂不予理睬。警察問朱昂叫什麼名字,朱昂仍不予理睬,並往樓下走去。朱昂走到樓下時,警察要拉他去派出所。朱昂認為自己沒有任何違法行為,拒絕去派出所。在掙扎中,朱昂的額頭碰到了一個高個警察的門牙上,致其半顆門牙碰斷,朱昂的額頭也碰破,流出很多血。朱虞夫本來是來勸阻兒子的,但看到朱昂頭上有很多血,並被反剪雙手按在地上,便跑過去推警察一把。據警方稱,朱虞夫「一拳將警察打翻在地」。此後,朱虞夫父子便被押上警車。從這個過程看,朱虞夫父子不存在「妨害公務」的行為,因為首先警方的「公務」有瑕疵,其次,朱虞夫和朱昂的行為都有自衛性質,根本不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所說的「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如果撇開對方的警察身份,這純粹是一場小的糾紛,通常情況下完全可以調解解決,怎麼能上綱上線到「妨害公務」呢?退一步說,即使朱虞夫父子的行為具有「妨害公務」的性質,拘留幾天也就夠了,怎麼可以逮捕呢?這樣一件小事,就將人逮捕,足顯出杭州司法機關的霸道。而在其背後,則是中共獨裁政權的法西斯本質。
中共當局不是高喊構建「和諧社會」嗎?在和諧社會的朗朗乾坤下,處理問題當然就應該以和為貴了!朱虞夫父子和警察發生肢體衝突這件事,如果造成身體傷害的話,大可以本著息事寧人、和解處理的原則,擺事實、講道理,有傷治傷,有損報損,而後是該道歉的道歉,該賠償的賠償,有必要把朱家父子刑拘一個月,仍不解氣,繼而再逮捕嗎?難道中共當局就是這樣建設「和諧社會」的嗎?
鑒於以上事實,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敦請浙江省當局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理性對待4月18日朱家父子與警察之間的糾紛,釋放朱虞夫先生和朱昂先生。
中國民主黨浙江省委員會(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