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賣活人墓最高可罰50萬

發表:2007-04-02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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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規定,禁止炒賣活人墓,違者可罰款50萬元。

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和民政部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在南京就《殯葬管理條例》修訂工作進行座談。座談大致涉及了「炒墓」、「公墓規劃」、「殯儀館管理人員紀律」等方面內容。

民政部說指,受國務院委託,從2002年開始,民政部一直在進行《殯葬條例》修訂的調研工作,目前已進入關鍵性階段。此次修訂內容中,最大的亮點是嚴禁炒墓,尤其炒活人墓,如果出現類似違法現象,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

此次修改稿中還對殯葬管理人員的紀律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殯葬管理條例》(修改稿)第二十七條規定,一旦出現「如有火化遺體未查驗死亡證明的;未長期保存火化遺體的死亡證明的;使用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火化設備,造成環境污染的;未按照有關規定對運送遺體進行技術處理的;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財物的」將由市級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同時,修改稿還對諸如「海葬」、「江葬」的綠色安葬行為予以了規範和提倡,另外,關於修改稿中也將涉及文明祭祀、文明安葬等內容,有可能明文抵制帶有低級趣味的祭祀行為。

来源:明報新聞網200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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