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樣說,並非無的放矢。我細看了不少討論文章,發現眾多討論者在談論這一問題時,大都以自己設定的概念內涵與外延為出發點來評議。也因此,在這些言論當中,除了「原罪」二字相同之外,「原罪」指涉的行為從改革初期的個體經營變為90年代中後期的各種經濟犯罪,帶有「原罪」的主體也從「民營企業家」漸次演變為「富人」。說直白一些,在這場討論中,論辯雙方所要反對與捍衛的人,其實已經不是同一群體;雙方指責與捍衛的行為,其實也已不是同一類型的行為。
比如,胡德平在2006年11月17日接受《南方週末》採訪時,他談論的內容包括三方面:一是政策演變與民營經濟發展的關係;二是民營企業家「第一桶金」的來源──從文章內容來看,他談的「民營企業家」應屬於早年個體戶這一群體;三是胡德平談論的是80年代民營經濟初起、中國未有相關法律法規之時,民營經濟那種「看見綠燈趕快走,看見紅燈繞著走,看見黃燈搶道走」的行為。
但隨著討論範圍的擴大,這些問題已經改變了內涵與外延:
其一,民營企業積累「第一桶金」之時的行為,亦即它們在改革初期各種相關法規法律還未出臺時的隨機變通,在討論中變成了法規漸漸完善之後的90年代資本市場上的各種違規行為、偷稅漏稅、貪污腐敗、房地產開發在土地審批過程中官商勾結的不法行為,甚至還包括前身曾為國企經營者的民營企業家通過謀取國有資產撈到的「第一桶金」。本來,前一類在改革開放之初無法可依狀態下的行為,按照法治國家「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理,已經無需追查;而後一類卻是今天中國「依法治國」前提下必須查禁並繩之於法的行為。將兩者混在一起討論,除了將問題攪得更混亂之外又有何用?比如改革開放之初,許多個體戶依靠從上海、廣州販運服裝淘來的「第一桶金」,與後來那些在股市上搗鬼圈錢,以及官員與國企經營者通過國企改制淘到的「第一桶金」,其道德涵義完全不同。
其二,一些討論當中,將「民營企業家的第一桶金」這一概念擴大到「富人的第一桶金」。這樣一來就更加無法討論了。中國富人的組成極為複雜,既包含官員,也包含企業家,個體戶、演藝人員、體育明星。這些人的財富來源有乾淨的,也有不乾淨的。比如演藝人員與體育明星的財富,大都是因為其特殊才能滿足了市場需要,通過市場掙來的,恐怕難以將「原罪」 二字加諸其上。而民營企業家的財富,只要是通過正當經營掙來的,也無什麼「原罪」可言。即使一些企業家通過與官員結納而獲得某些資源與便利,那也只能具體到獲得資源本身是否違法來討論,而且這類事例更需要討論的是如何改變政府掌握資源分配大權的格局,糾正官員的行為,堵絕腐敗產生的根源。
所以,在有關「富人原罪」當中,只剩下官員與銀行行長(包括職員)貪腐而得的巨額財富,以及「企業家」通過違法犯罪積累的「第一桶金」,這些問題連帶那些依靠走私、拐賣人口、經營黃色產業、偷稅漏稅、資本市場上的違規操作等等,都不屬於道德上的原罪問題,而是其本身就是違法犯罪。一個政府如果連這些犯罪也要寬宥,那就沒有執政資格了。
這樣一場指涉主體與行為極為混亂的討論,居然能夠熱烈起來,只能說明兩點:一是中國人可以自由討論的話題嚴格受限,一旦逮到一個可以發揮的題目,許多人就禁不住要踴躍投入──談到這點並非虛言,因為這場本來開了一條門縫的議題馬上又被中央叫停,可見中國人在言論方面享有的空間實在太小;二是中國人當中積聚的社會仇恨非常強烈,而精英層當中的弱勢者──民營企業家群體就成了大家宣泄怒火的靶子。
其實,中國今天的問題是中國市場的守夜人──政府對經濟的全能干預以及對資源的掌控所造成的。最好的辦法是:政府從經濟活動中退位,不要再讓這種便於官員上下其手、中飽私囊的「轉型期」無限期地延續下去。政府只當規則的制定者與市場經濟的守夜人,對違法者一定要追究。但這一點恰好少有人涉及,因此這一討論就成了一種找不到出路的討論。主張不加區別一律寬宥所有犯罪者,無非是奉行「贏家通吃」的叢林規則;而主張不加區別追究「富人原罪」者,無非是效法當年共產黨打土豪分田地的故智。但那把戲再玩一次,難免乾坤翻轉,覆巢之下,安有完卵?如今的共產黨高官頂不濟與當年國民黨高官一樣,逃到海外當寓公,苦的還不是老百姓?
《華夏電子報》(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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