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有傑曾擔任中共河南省漯河市委書記、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2006年12月20日,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有傑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經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994年至2005年,被告人王有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54次非法收受個人或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34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王有傑另有折合人民幣890萬餘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鑒於王有傑具有坦白有關機關不掌握的其受賄罪大部分罪行、贓款已全部追繳等情節,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資料圖:2001年6月6日,時任鄭州市委書記的王有傑(右)在首屆中國書法蘭亭獎和中國美術金彩獎頒獎儀式暨獲獎作品展覽活動上,為金獎得主頒獎。 中新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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