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7-01-20 14:48:49作者:
為期3天的中國廈門遠華走私案涉嫌主犯賴昌星遣返前風險評估的司法覆核聆訊18日結束,主審法官德蒙迪戈尼(Yves de Montigny)表示,由於案情複雜,需要更多時間考慮雙方論點和消化相關資料,所以不會在近日內作出裁決,但他沒有明確具體公布日期。而賴昌星的三名子女將會向移民部申請進行新的遣返前風險評估,甚至申請技術移民,令賴昌星留在加國多了一重希望。
環球華報黃運榮報導,在18日的最後一天聆訊中,賴昌星和移民部的代表律師圍繞賴的3名子女是否應該遣返展開辯論。他們分別是賴俊偉、賴明明和賴真真,年齡為24、22、20歲不等。
賴昌星律師馬塔斯(David Matas)在庭上指出,賴昌星前妻曾明娜的母親等兩人曾於2002年在中國匯款30萬港元給賴俊偉作律師費,結果被中國判處監禁18個月,此舉違反了國際慣例。馬塔斯認為,由此可見賴俊偉如被遣返大陸,其人生安全將會受到威脅。另外,他又指如賴一家被遣返中國,賴又不承認走私和賄賂的指控,他的3名子女可能會受到威脅和虐待。所以,馬塔斯要求將賴昌星3名子女的案件與賴昌星案分開處理。移民部代表律師雷斯尼克(Esta Resnick)表示,馬塔斯的假設沒有在上一次的風險評估中提出,所以不應列入本次覆核聆訊的範疇。如果對方律師覺得有新的論據,可以根據《移民法》第 165條為賴昌星3名子女提出進行新的遣返前風險評估。
雷斯尼克指出,本次聆訊主要是針對移民部在賴昌星的風險評估過程中是否出錯,但馬塔斯3日來提出的議題大部分都與本次聆訊的目的無關。她認為移民部的官員是以客觀、公平、獨立的態度,在衡量過所有事實根據的基礎上,作出對賴昌星遣返前的風險評估,所以沒有理由推翻。
賴昌星律師日前在庭上提出一連串質疑,包括遣返前風險評估是否受移民部長預設立場影響;中國發出的「免死」外交照會是否包括有條件死刑;該外交照會是否可靠;在中國進行的審訊是否違反國際標準;遣返前風險評估的結論是否符合法律原則等。
移民部律師在週三列舉了大量的事實向法官做出說明,從遠華案司法判決的種種跡象表明,中國所做出的「免死」承諾是可信的。並表示中國所有的死刑在最終執行之前,都必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因此外交照會中涵蓋最高法院,已經足夠作出免死保證,況且中國也會考慮國際面子問題,遵守外交照會的承諾。
不過,馬塔斯隨後予以反駁,指出中國政府做出的承諾不可信。他特別提及,中國高層極為關注此案,非致賴昌星於死地。他為此引述中國前總理朱鎔基的話說:「賴昌星槍斃三次都不為過!」
馬塔斯在庭外表示,他會著手為賴的3名子女提出風險評估申請。他補充說,這3名子女並不是中國政府所關心的人,也不要他們回去,而且3名子女現都已成年,即使父母必須被遣返,他們也已符合申請加拿大移民資格,可申請按照資格計分的技術移民。他更透露他們計畫不久將來會提出移民申請;若申請成功,也可以人道理由申請賴昌星及曾明娜留下來。
中國廈門遠華走私案主嫌賴昌星於1999年8月持香港護照抵達加拿大。並在2000年7月向加拿大申請難民身份,逃避被遣送回中國受審。
加拿大的移民和難民法庭經過多月聽證後,在2002年6月拒絕賴昌星的難民資格申請。
賴昌星又在2002年7月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並獲得接納,將近1年半後,聯邦法院在2004年2月駁回賴昌星的難民身份上訴。
之後,賴氏在2005年初分別向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2005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最終駁回其難民資格申請。
移民部門隨即依照程序,對賴昌星展開遣返前風險評估,並且認定他被遣送回中國後不會面臨生命危險。
賴昌星在2006年5月被遣送出境前夕,申請暫緩遣送,理由是質疑中國所提出的回國後不處決或者迫害等外交承諾的效力。聯邦法庭2005年6月1日裁定暫緩執行對賴昌星的遣返令。賴昌星同時就加拿大移民部門遣返前風險評估報告申請司法覆核,獲得受理。溫哥華聯邦法院在2007年1月16日起對此進行覆核聆訊。
環球華報黃運榮報導,在18日的最後一天聆訊中,賴昌星和移民部的代表律師圍繞賴的3名子女是否應該遣返展開辯論。他們分別是賴俊偉、賴明明和賴真真,年齡為24、22、20歲不等。
賴昌星律師馬塔斯(David Matas)在庭上指出,賴昌星前妻曾明娜的母親等兩人曾於2002年在中國匯款30萬港元給賴俊偉作律師費,結果被中國判處監禁18個月,此舉違反了國際慣例。馬塔斯認為,由此可見賴俊偉如被遣返大陸,其人生安全將會受到威脅。另外,他又指如賴一家被遣返中國,賴又不承認走私和賄賂的指控,他的3名子女可能會受到威脅和虐待。所以,馬塔斯要求將賴昌星3名子女的案件與賴昌星案分開處理。移民部代表律師雷斯尼克(Esta Resnick)表示,馬塔斯的假設沒有在上一次的風險評估中提出,所以不應列入本次覆核聆訊的範疇。如果對方律師覺得有新的論據,可以根據《移民法》第 165條為賴昌星3名子女提出進行新的遣返前風險評估。
雷斯尼克指出,本次聆訊主要是針對移民部在賴昌星的風險評估過程中是否出錯,但馬塔斯3日來提出的議題大部分都與本次聆訊的目的無關。她認為移民部的官員是以客觀、公平、獨立的態度,在衡量過所有事實根據的基礎上,作出對賴昌星遣返前的風險評估,所以沒有理由推翻。
賴昌星律師日前在庭上提出一連串質疑,包括遣返前風險評估是否受移民部長預設立場影響;中國發出的「免死」外交照會是否包括有條件死刑;該外交照會是否可靠;在中國進行的審訊是否違反國際標準;遣返前風險評估的結論是否符合法律原則等。
移民部律師在週三列舉了大量的事實向法官做出說明,從遠華案司法判決的種種跡象表明,中國所做出的「免死」承諾是可信的。並表示中國所有的死刑在最終執行之前,都必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因此外交照會中涵蓋最高法院,已經足夠作出免死保證,況且中國也會考慮國際面子問題,遵守外交照會的承諾。
不過,馬塔斯隨後予以反駁,指出中國政府做出的承諾不可信。他特別提及,中國高層極為關注此案,非致賴昌星於死地。他為此引述中國前總理朱鎔基的話說:「賴昌星槍斃三次都不為過!」
馬塔斯在庭外表示,他會著手為賴的3名子女提出風險評估申請。他補充說,這3名子女並不是中國政府所關心的人,也不要他們回去,而且3名子女現都已成年,即使父母必須被遣返,他們也已符合申請加拿大移民資格,可申請按照資格計分的技術移民。他更透露他們計畫不久將來會提出移民申請;若申請成功,也可以人道理由申請賴昌星及曾明娜留下來。
中國廈門遠華走私案主嫌賴昌星於1999年8月持香港護照抵達加拿大。並在2000年7月向加拿大申請難民身份,逃避被遣送回中國受審。
加拿大的移民和難民法庭經過多月聽證後,在2002年6月拒絕賴昌星的難民資格申請。
賴昌星又在2002年7月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並獲得接納,將近1年半後,聯邦法院在2004年2月駁回賴昌星的難民身份上訴。
之後,賴氏在2005年初分別向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2005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最終駁回其難民資格申請。
移民部門隨即依照程序,對賴昌星展開遣返前風險評估,並且認定他被遣送回中國後不會面臨生命危險。
賴昌星在2006年5月被遣送出境前夕,申請暫緩遣送,理由是質疑中國所提出的回國後不處決或者迫害等外交承諾的效力。聯邦法庭2005年6月1日裁定暫緩執行對賴昌星的遣返令。賴昌星同時就加拿大移民部門遣返前風險評估報告申請司法覆核,獲得受理。溫哥華聯邦法院在2007年1月16日起對此進行覆核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