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6-10-13 22:27:42作者:
一名身價近億的富翁,在交通肇事之後居然讓自己的司機前來頂罪。昨天,記者從市交警總隊高架支隊瞭解到,本市中環貫通後造成一死兩傷重大交通事故的真正肇事者已「水落石出」:林某今年41歲,經營3家大型企業,業務範圍涉及工藝品、傢俱、建材以及百貨業,資產近億元。日前,他已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被批准逮捕。
黑色豐田車撞上拋錨越野吉普
事件發生在今年8月12日晚近10時,一輛越野吉普車在中環線內圈仙霞路地道內爆胎停下,車上的3名男子下車到尾部查看情況。此時,一輛黑色豐田疾馳而來,伴著刺耳的剎車聲一頭撞上了越野吉普。站在吉普車後的兩名男子被撞入吉普車底,另一名男子則僥倖逃過一劫。事故共造成一死兩傷。
調查中,一名25歲自稱姓陳的男青年主動上前承認他就是豐田車的司機。讓人疑惑的是,這名「肇事」司機雖然衣服上沾有血跡,但其臉部和手臂等處並沒有明顯的傷痕,且身上的衣服明顯不合身。
調查中,陳某既答不上傷者的去向,也講不出前胸的血跡從何而來。「把他帶進去驗血。」此時對講機裡傳出一名傷者已在醫院死亡的消息,陳某頓時臉色蒼白,連忙問身邊的交警到底要驗什麼血?「帶進去對血型!」交警說道。
陳某突然冒出一句:「這不是我開的車,人不是我壓死的。」
青年司機供認替老闆頂罪
據陳某交代,真正的肇事者是其老闆林某,自己所穿衣服是老闆肇事後換給他的。
當時,林某給他打電話只是說:「我出事了,你立即到公司等我。」陳某並不知情,就立即趕到了公司。令他驚訝的是,公司的兩名副總竟然也在。此時林某把他拉進廁所,稱自己剛剛喝了酒,車子出了事情,讓陳某快點把衣服換上,到現場去處理事故。林某說話的聲音有些顫抖,邊說邊與他換了衣服,還把自己隨身攜帶的公文包塞給了他。10分鐘後,陳某打車趕到了事發現場。
此時的陳某只以為是一般的碰擦事故,老闆可能怕酒後駕車的事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所以讓他幫忙到現場處理一下。陳某到達現場後,便主動向警方承認自己就是肇事司機。直到聽到人亡的消息後,陳某擔心自己會因此遭受牢獄之災,才說出了事實真相。
據陳某介紹,當時他剛為林某開了一個多月的車。去事發現場前,林某並沒有許諾給他豐厚的報酬。
在警方的施壓下,第二天凌晨5點,林某到高架支隊承認自己才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他自相矛盾地想否認故意逃跑和主動換衣服
然而,林某並不承認自己是故意逃離事故現場的。他先聲稱事故發生後,他跑到大連西路附近去籌錢,所以一直到第二天凌晨5點多才回來。交警指出,為何不讓司機去取錢,而將傷者扔在現場,自己去取錢?林某馬上改口稱,自己當時沒有離開事發現場,只是在事發地附近的一塊草坪上坐了一晚。
對於司機陳某身上為何穿著林的衣服,林某一直說不清楚,他稱當晚回到公司後,自己已經慌了神,於是有人慫恿他與陳某調換衣服,在調查中,林某始終不承認有主動要求陳某頂替其作為肇事司機的情節,也不承認他是主動要求換衣服的。
然而,當晚兩名副總和兩名倉庫保管員都向警方表示,林某和陳某單獨談話時,他們都不在現場,究竟是誰提出換衣服的並不知曉。根據這4人的供述,推理認為,既然事發當時沒有其他人提出林與陳交換衣服,林作為一個成年人,不可能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與陳互換衣服。由此可以認定,林與陳換衣服的目的就是為了逃避肇事責任,在主觀上存在故意,其行為構成了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管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對方有過錯,承擔次責。高架支隊事故科認定在此次事故中,林某承擔主要責任。
如果他不選擇肇事逃逸,他只是次責
在分析此案時認為,正是由於林某不懂《道路交通安全法》,才將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演變成一起性質特別惡劣的事故,也將自己送進了監獄。
事發時,林某的車並沒有超速,而發生故障的越野車在高架拋錨後沒有設立警示標誌,人員隨意站在高架道路上,林某只要承擔事故的次責。即使林某在事發時喝過了酒,也就是對半責任,林某最多就是經濟損失無法由保險公司承擔。而現在因為林某選擇了肇事逃逸,選擇了冒名頂替,則要面臨牢獄之災。
黑色豐田車撞上拋錨越野吉普
事件發生在今年8月12日晚近10時,一輛越野吉普車在中環線內圈仙霞路地道內爆胎停下,車上的3名男子下車到尾部查看情況。此時,一輛黑色豐田疾馳而來,伴著刺耳的剎車聲一頭撞上了越野吉普。站在吉普車後的兩名男子被撞入吉普車底,另一名男子則僥倖逃過一劫。事故共造成一死兩傷。
調查中,一名25歲自稱姓陳的男青年主動上前承認他就是豐田車的司機。讓人疑惑的是,這名「肇事」司機雖然衣服上沾有血跡,但其臉部和手臂等處並沒有明顯的傷痕,且身上的衣服明顯不合身。
調查中,陳某既答不上傷者的去向,也講不出前胸的血跡從何而來。「把他帶進去驗血。」此時對講機裡傳出一名傷者已在醫院死亡的消息,陳某頓時臉色蒼白,連忙問身邊的交警到底要驗什麼血?「帶進去對血型!」交警說道。
陳某突然冒出一句:「這不是我開的車,人不是我壓死的。」
青年司機供認替老闆頂罪
據陳某交代,真正的肇事者是其老闆林某,自己所穿衣服是老闆肇事後換給他的。
當時,林某給他打電話只是說:「我出事了,你立即到公司等我。」陳某並不知情,就立即趕到了公司。令他驚訝的是,公司的兩名副總竟然也在。此時林某把他拉進廁所,稱自己剛剛喝了酒,車子出了事情,讓陳某快點把衣服換上,到現場去處理事故。林某說話的聲音有些顫抖,邊說邊與他換了衣服,還把自己隨身攜帶的公文包塞給了他。10分鐘後,陳某打車趕到了事發現場。
此時的陳某只以為是一般的碰擦事故,老闆可能怕酒後駕車的事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所以讓他幫忙到現場處理一下。陳某到達現場後,便主動向警方承認自己就是肇事司機。直到聽到人亡的消息後,陳某擔心自己會因此遭受牢獄之災,才說出了事實真相。
據陳某介紹,當時他剛為林某開了一個多月的車。去事發現場前,林某並沒有許諾給他豐厚的報酬。
在警方的施壓下,第二天凌晨5點,林某到高架支隊承認自己才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他自相矛盾地想否認故意逃跑和主動換衣服
然而,林某並不承認自己是故意逃離事故現場的。他先聲稱事故發生後,他跑到大連西路附近去籌錢,所以一直到第二天凌晨5點多才回來。交警指出,為何不讓司機去取錢,而將傷者扔在現場,自己去取錢?林某馬上改口稱,自己當時沒有離開事發現場,只是在事發地附近的一塊草坪上坐了一晚。
對於司機陳某身上為何穿著林的衣服,林某一直說不清楚,他稱當晚回到公司後,自己已經慌了神,於是有人慫恿他與陳某調換衣服,在調查中,林某始終不承認有主動要求陳某頂替其作為肇事司機的情節,也不承認他是主動要求換衣服的。
然而,當晚兩名副總和兩名倉庫保管員都向警方表示,林某和陳某單獨談話時,他們都不在現場,究竟是誰提出換衣服的並不知曉。根據這4人的供述,推理認為,既然事發當時沒有其他人提出林與陳交換衣服,林作為一個成年人,不可能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與陳互換衣服。由此可以認定,林與陳換衣服的目的就是為了逃避肇事責任,在主觀上存在故意,其行為構成了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管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對方有過錯,承擔次責。高架支隊事故科認定在此次事故中,林某承擔主要責任。
如果他不選擇肇事逃逸,他只是次責
在分析此案時認為,正是由於林某不懂《道路交通安全法》,才將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演變成一起性質特別惡劣的事故,也將自己送進了監獄。
事發時,林某的車並沒有超速,而發生故障的越野車在高架拋錨後沒有設立警示標誌,人員隨意站在高架道路上,林某只要承擔事故的次責。即使林某在事發時喝過了酒,也就是對半責任,林某最多就是經濟損失無法由保險公司承擔。而現在因為林某選擇了肇事逃逸,選擇了冒名頂替,則要面臨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