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6-09-04 12:05:08作者:華不平
事由:有關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第2001-309/2案
旭升(香港) 有限公司 (下稱 「旭升公司」) 與榮升投資有限公司(下稱 「榮升公司」) 同為在香港註冊的公司。1999年, 榮生公司以旭生公司欠款港幣1397.2萬元為由, 將旭生公司告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榮升手攥欠款字據其訴旭升, 該欠據載明: 「 我旭升(香港)有限公司陳油成……直至1998年11月12日為止, 總數欠榮升投資有限公司董明光先生港幣1397.2 萬元正,特立此為據。」 該欠據由陳油成用英文簽字,並加蓋有旭升公司的印章。
深圳市中院受理後依據香港法律留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判決旭生公司歸還榮生公司欠款本息. 旭生公司不服, 以一審法院在審判程序, 適用法律及認定事實上都存在嚴重錯誤為由上訴至廣東省高院, 省高院於2001年2月15日作出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的終審判決。經過原告兩次的財產評估和保全,被告旭升公司在深圳市境內擁有可被執行的財產。
但此案的執行拖到現在都沒有解決。究其原因不是旭升公司在深圳沒有資產,而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周最久等人勾結被告,無視法院判決和法律的尊嚴,是法院判決為兒戲,勾結被告惡意轉移財產,官商勾結,讓原告公司蒙受巨大經濟損失,也給中國所謂的「法治」樹立一個極壞的惡例。
我們特請求貴網站對此案予以調查,對這些人的行徑予以曝光。
旭升(香港) 有限公司 (下稱 「旭升公司」) 與榮升投資有限公司(下稱 「榮升公司」) 同為在香港註冊的公司。1999年, 榮生公司以旭生公司欠款港幣1397.2萬元為由, 將旭生公司告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榮升手攥欠款字據其訴旭升, 該欠據載明: 「 我旭升(香港)有限公司陳油成……直至1998年11月12日為止, 總數欠榮升投資有限公司董明光先生港幣1397.2 萬元正,特立此為據。」 該欠據由陳油成用英文簽字,並加蓋有旭升公司的印章。
深圳市中院受理後依據香港法律留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判決旭生公司歸還榮生公司欠款本息. 旭生公司不服, 以一審法院在審判程序, 適用法律及認定事實上都存在嚴重錯誤為由上訴至廣東省高院, 省高院於2001年2月15日作出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的終審判決。經過原告兩次的財產評估和保全,被告旭升公司在深圳市境內擁有可被執行的財產。
但此案的執行拖到現在都沒有解決。究其原因不是旭升公司在深圳沒有資產,而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周最久等人勾結被告,無視法院判決和法律的尊嚴,是法院判決為兒戲,勾結被告惡意轉移財產,官商勾結,讓原告公司蒙受巨大經濟損失,也給中國所謂的「法治」樹立一個極壞的惡例。
我們特請求貴網站對此案予以調查,對這些人的行徑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