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日前在湖南開始二審的一起買官案,卻顛覆了人們的這一「合理想像」。買官者──長沙市中院原副院長唐吉凱「出身正規」:復旦大學法律系科班出身,事發前仍在攻讀博士,曾短暫留學美國;他業務精湛:任職期間,探索出了破解「執行難」的「長沙模式」。特別是主審「湖南最大女貪官蔣艷萍案」,表現出了「審判大案要案的豐富經驗和很強的庭審駕馭能力」,是業界公認的「明星法官」。就是這樣一個不可多得的人才,竟多次向省高院主要領導行賄,成為可恥的買官者。事發後,許多人感到惋惜、痛心,驚詫於優秀人才怎麼也買官!
其實,認為買官者都是無能和投機之輩,本身就是誤解。雖然沒有人統計過,但這些年揭露出的買官者,確有相當一部分原是很有才幹的,在任上做了不少實事,有的為官「口碑」也不錯。把他們「墮落」的原因完全歸咎於個人,無益於懲前毖後。尤其是對那些本不應、不必買官的人,為什麼也成為買官者,更要認真分析,汲取教益。
「有好的制度,壞人不敢做壞事;沒有好的制度,好人也會做壞事」,是人們早已熟知的名言。說到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已經有了較大改進,但仍存在缺陷,說到「壞人」不敢做壞事的情形,比較難以考察。至於一個人是「好人」還是「壞人」,不到「蓋棺」之時,不好定論。像唐吉凱,未行賄之時,同事一般認為他是「好人」、「有能力」,出了行賄的事,恐怕難說了。但無論如何,從唐吉凱這一案例,可以看清我們現行制度存在的某些弊端。
這個主要弊端是什麼呢?是用人上的不透明。
首先,我們不肯承認一個常識:想當更大的官,是當官者正當的追求。任何職業,都有其內在動力。況且,沒有舞臺又怎麼施展才華?如果一個從政的人,卻認為更大的職權對他沒有吸引力,不是虛偽,就有可能缺乏追求、尸位素餐。關鍵是我們的制度設計,怎樣去引導人們憑本事陞官。恰恰在這一點上,我們的制度還有缺陷。有時過多地強調要做事不要做官,但做事與做官,本來就應有必然聯繫,要讓人們有機會正當而明確地表達出來。唐吉凱出事後,他的同事也承認,這位「明星法官」在法律上有追求也有理解,是想在法律上做出成績的,但卻批評他「急於求成」。正是在這種環境下,他希望升遷的願望,不是表達在按程序推舉院長的競爭場合,而是在上級領導的客廳裡,用10萬元現金作「見面禮」,把一個正當追求變成了買官醜行,這本身就是一個悲劇。
其次,在不少地方,選人用人的尺子不夠嚴格和透明。一方面往往是考核歸考核,提拔歸提拔,一個人的業績與升遷之間,沒有直接的聯繫。「明星法官」並不能保證你會陞官,用不用你,都有許多不透明的「理由」。另一方面,用尺子的過程透明度也很差,比如就是一個民意測評的結果是否公開唱票、當場公布,不同地方、不同時期,都有不同的做法。這容易使一些人對制度失去信心。有什麼樣的氣候,就有什麼樣的花草。如果在一個公平、公開的制度環境下,唐吉凱沒有理由對自己未來的美好前程過於擔心。但因為用人尺子的還不夠科學、透明,才使一些有能力但意志薄弱的人,選擇了幹事與買官的「兩頭下注」,最終毀了前程,也毀了事業。
不難看出,要避免「明星法官」買官這樣的悲劇,關鍵是選人用人要增加透明度。我們不妨肯定要官不是壞事,要讓大家公開、透明地憑實績「要」官,有機會公開競爭,讓優秀人才能脫穎而出。同時用人的尺度要透明。再完善的考核評價體系,如果不能將考評結果及時公開、嚴格使用,會讓人疑竇叢生,另尋他途。幹部選拔任用,不僅要選出合適的人,更要摸索出科學地選人用人、避免用人腐敗的措施和辦法。從長遠角度講,後者的意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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