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6-07-14 06:26:48作者:黃廣湘
最近,一個副廳級官員的賣淫嫖娼案,竟然有近百名人大代表聯名向全國人大、遼寧省人大、遼寧省檢察院提交《關於依法公正審理「賣淫嫖娼案」的建議》。(2006-06-06《南方都市報》)一個副廳級幹部的賣淫嫖娼案,即使有警方濫施職權的嫌疑,但是,一下引來那麼多人大代表為其「鳴怨叫屈」,不免讓人心情複雜沈重!這讓我想起湖南省臨湘原副市長余斌受賄案。就在各界當時仍在針對「余斌受賄案」展開激烈爭議之時,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 2005年7月7日下達了「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筆者注。)」的終審裁定。余斌對此表示出了遺憾。
余斌的遺憾可以理解。但臨湘市紀委和教育局的部分官員仍然為之惋惜、同情,甚至為其辯護,就不免使人對官場生態環境的惡化表示擔憂了。
對余斌將私受錢財用於公務是否屬於受賄的問題,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2005年7月7日下達了維持一審判決的「被告人余斌犯受賄罪」的終審裁定。至此,原臨湘市副市長余斌構成受賄罪已成事實,不容置辯。然而,在余斌原先工作過的臨湘市紀委和教育局裡的部分官員仍對余斌惋惜同情之餘讚賞有加,甚至發出了「余斌何罪之有?」的質問。官員們混亂的思想意識讓人匪夷所思。人們不僅要問,這難道僅僅是法律常識問題嗎?在官員們替余斌辯護的背後是否還隱藏著更深層次的危機呢?
從法理上講,因余斌收受賄賂的行為已實施完畢,其贓款的去向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換句話說,余斌雖然將部分受賄款用於所謂的「公務」,但並不能抵消其「權錢交易」給國家、集體、公民利益造成的損害。這一點只要稍具法律常識或者具有理智判斷能力的人都不難辨別得清。可是,為什麼臨湘市紀委和教育局的部分官員卻對余斌的犯罪事實表現出如此「曖昧」和是非不明呢?筆者以為,臨湘市紀委和教育局的部分官員在余斌受賄案中的「意識判別障礙」,並不是孤立和偶然現象。官員們同情余斌甚至為余斌做無罪辯護的現實,從一個側面折射出目前官場生態環境的惡化。
首先,說明官員腐敗已成普遍現象。臨湘市教育局局長助理的一席話發人深思:「現在被查辦的那些貪官,個個有車、有別墅、有情婦。余斌有什麼?」是的,檢察院指控余斌的受賄金額只有22.5萬元,並且其中的15.47萬元被余斌用於「公務活動」。加上余斌平時的「表現」,再結合現實中官場腐敗的現狀,這就難免給這位局長助理這樣的感覺:余斌的受賄在當今社會完全是「小巫見大巫」。他的質問「余斌何罪之有?」恐怕也是基於這種考慮。可見在我們部分官員的意識中,已經把余斌這樣的 「小」貪官排在「犯罪」之外了。「小貪不為貪」的麻木,說明官場腐敗已成普遍之勢。
其次,說明腐敗已成見怪不怪的官場常態。臨湘市教育局辦公室副主任把余斌任教育局長期間老師找他幫忙送紅包,朋友、同學、同事送給他煙、酒的事說得稀鬆平常,幾乎將官場腐敗描繪成正常的生活圖景,並且對余斌的做派顯得十分崇敬和羨慕。現在我們一些官員不僅對腐敗現象表現得麻木不仁,而且在他們的潛意識裡已經人為的將貪官「分類」,即把貪官分為「好貪官」和「壞貪官」。像余斌這樣的「另類」貪官在臨湘的官場混出了「人緣」並不是偶然現象,它一方面說明我們部分官員的人生觀、價值觀已經發生了可怕的蛻變,另一方面說明官員們所處的環境已經充斥腐敗之氣,貪污受賄等腐敗現象已經成了官員們的生活常態。
第三,說明腐敗已經不是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至少在官場中已經逐漸形成了「保護層」。現在貪官的「落馬」似乎很難通過正常的渠道了,越來越需要藉助「偶然」的因素。余斌「落馬」的偶然因素是他在紀委工作時太「鐵面無私」,用臨湘市紀委一副書記的話說是因為「得罪了個別領導」。言下之意,假如當初余斌能多一點「官官相護」,多一點「法外開恩」;或者「聽招呼」給領導情面的話,那麼他今天就也會得到相應的「保護」了。這讓我想起某地在總結「前腐後繼」腐敗分子一挖一窩的原因時,特別強調班子不團結、互相 「揭短」的深刻教訓。余斌「落馬」的教訓是什麼也許他自己最清楚,然而,臨湘市紀委官員們替他做的「總結」與其說是抱打不平,還不如說是抱怨官場保護潛規則的「不完善」。當官員們對貪污腐敗分子不是指責痛恨,而是為其「落馬」惋惜甚至憤慨時,我們還有什麼理由不對官場生態環境的惡化表示擔心和憂慮呢?
余斌的遺憾可以理解。但臨湘市紀委和教育局的部分官員仍然為之惋惜、同情,甚至為其辯護,就不免使人對官場生態環境的惡化表示擔憂了。
對余斌將私受錢財用於公務是否屬於受賄的問題,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2005年7月7日下達了維持一審判決的「被告人余斌犯受賄罪」的終審裁定。至此,原臨湘市副市長余斌構成受賄罪已成事實,不容置辯。然而,在余斌原先工作過的臨湘市紀委和教育局裡的部分官員仍對余斌惋惜同情之餘讚賞有加,甚至發出了「余斌何罪之有?」的質問。官員們混亂的思想意識讓人匪夷所思。人們不僅要問,這難道僅僅是法律常識問題嗎?在官員們替余斌辯護的背後是否還隱藏著更深層次的危機呢?
從法理上講,因余斌收受賄賂的行為已實施完畢,其贓款的去向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換句話說,余斌雖然將部分受賄款用於所謂的「公務」,但並不能抵消其「權錢交易」給國家、集體、公民利益造成的損害。這一點只要稍具法律常識或者具有理智判斷能力的人都不難辨別得清。可是,為什麼臨湘市紀委和教育局的部分官員卻對余斌的犯罪事實表現出如此「曖昧」和是非不明呢?筆者以為,臨湘市紀委和教育局的部分官員在余斌受賄案中的「意識判別障礙」,並不是孤立和偶然現象。官員們同情余斌甚至為余斌做無罪辯護的現實,從一個側面折射出目前官場生態環境的惡化。
首先,說明官員腐敗已成普遍現象。臨湘市教育局局長助理的一席話發人深思:「現在被查辦的那些貪官,個個有車、有別墅、有情婦。余斌有什麼?」是的,檢察院指控余斌的受賄金額只有22.5萬元,並且其中的15.47萬元被余斌用於「公務活動」。加上余斌平時的「表現」,再結合現實中官場腐敗的現狀,這就難免給這位局長助理這樣的感覺:余斌的受賄在當今社會完全是「小巫見大巫」。他的質問「余斌何罪之有?」恐怕也是基於這種考慮。可見在我們部分官員的意識中,已經把余斌這樣的 「小」貪官排在「犯罪」之外了。「小貪不為貪」的麻木,說明官場腐敗已成普遍之勢。
其次,說明腐敗已成見怪不怪的官場常態。臨湘市教育局辦公室副主任把余斌任教育局長期間老師找他幫忙送紅包,朋友、同學、同事送給他煙、酒的事說得稀鬆平常,幾乎將官場腐敗描繪成正常的生活圖景,並且對余斌的做派顯得十分崇敬和羨慕。現在我們一些官員不僅對腐敗現象表現得麻木不仁,而且在他們的潛意識裡已經人為的將貪官「分類」,即把貪官分為「好貪官」和「壞貪官」。像余斌這樣的「另類」貪官在臨湘的官場混出了「人緣」並不是偶然現象,它一方面說明我們部分官員的人生觀、價值觀已經發生了可怕的蛻變,另一方面說明官員們所處的環境已經充斥腐敗之氣,貪污受賄等腐敗現象已經成了官員們的生活常態。
第三,說明腐敗已經不是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至少在官場中已經逐漸形成了「保護層」。現在貪官的「落馬」似乎很難通過正常的渠道了,越來越需要藉助「偶然」的因素。余斌「落馬」的偶然因素是他在紀委工作時太「鐵面無私」,用臨湘市紀委一副書記的話說是因為「得罪了個別領導」。言下之意,假如當初余斌能多一點「官官相護」,多一點「法外開恩」;或者「聽招呼」給領導情面的話,那麼他今天就也會得到相應的「保護」了。這讓我想起某地在總結「前腐後繼」腐敗分子一挖一窩的原因時,特別強調班子不團結、互相 「揭短」的深刻教訓。余斌「落馬」的教訓是什麼也許他自己最清楚,然而,臨湘市紀委官員們替他做的「總結」與其說是抱打不平,還不如說是抱怨官場保護潛規則的「不完善」。當官員們對貪污腐敗分子不是指責痛恨,而是為其「落馬」惋惜甚至憤慨時,我們還有什麼理由不對官場生態環境的惡化表示擔心和憂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