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進銀行
特徵:親屬代為出面 本人親自出馬
洗錢,是指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過交易、轉移、轉換等各種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自從儲蓄實名製出臺後,把黑錢存進銀行這種洗錢方式表面上看似乎有些困難,但貪官仍可用兩種方法完成洗錢過程。一種是要其親屬出面去銀行存黑錢,給其親屬一點好處費就可以了。第二種方法就是用假身份證或「真的假身份證」。「真的假身份證」上的名字號碼、 地址為其親屬的,可照片卻是自己的。腐敗分子拿著這樣的身份證去異地存錢,銀行工作人員難以辨別真偽。
案例:
遼寧第一巨貪——鞍鋼廢鋼處原處長趙忠升貪污、受賄案中,趙忠升所得贓款共計894萬元人 民幣、4.8 萬美元、6.2萬港幣,這些錢大多數都是趙忠升以其親屬的名字存入銀行的。
二,先撈後洗
特徵:在位當官拚命撈錢 退位經商一味露富
一些貪官在位時拚命撈錢,撈夠了就轉移陣地辦企業、開公司。這種洗錢方式有一個特點,就是他們下海後,一般都沒有「嗆水」。他們與有些惟恐露富的私人老闆不同,無論是辦企業還是炒股、期貨,不管實際上是賺了還是賠了,一般都會宣傳自己「大發特發」,惟恐別人不知道自己賺了錢,因為他們要給自己到手的黑錢找個「說法」。
案例:
甘肅省清遠礦務局蘭州辦事處原主任王某在職期間大肆侵吞、挪用公款、受賄,聚斂資金250萬元,然後辭職下海以個人名義開辦了一傢俬營公司。
三,邊撈邊洗
特徵:自己用權撈錢 親屬下海經商
這種洗錢方式比較普遍,貪官自己利用權力拚命撈錢,親屬則下海開娛樂場所、餐廳,辦企業,用這些方式來掩蓋黑錢來源。
如果不是與貪官本人非常熟悉,對貪官與其親屬的關係是不可能知道的,因而洗錢就顯得更容易,案發的可能性就更小些。
案例:
王某是某市一名政府官員,在任職期間收受了不少賄賂。他深知這些來歷不明的錢財很容易出問題,於是便想到其經商的妹夫所開的圍棋茶館。他將他的非法所得都轉移到其妹夫圍棋茶館的賬上,而且由於此茶館是定額徵稅,經營的實際收入是多少也無法查證,這樣他就成功地使其非法收入合法化了 。
四,連撈帶洗
特徵:別人辦公司 自己掌實權
政府官員或國企老總創辦私人企業,但由別人代理,企業表面上是別人的,但大權由自己控制。這樣既可以通過經濟往來把黑錢轉移到這些企業的賬戶上,又可通過正常的納稅經營再賺一筆。
案例:
1998年,河北省原副省長叢福奎一手創辦了一個企業,從表面上看,企業董事長是殷鳳珍、殷鳳軍,但幕後老闆卻是叢福奎。叢福奎將巨額賄賂款全部打入企業賬上,從而使其腐敗所得變成干乾淨淨的經營所得。
五,轉到境外
特徵:資金外逃 境外洗白
目前最普遍的洗錢方式是將黑錢轉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贓款並洗白。
非貿易方式 高官把子女送到國外,用支付教育費、保險費、佣金等方式套購外匯,再匯到境外。
貿易方式 採用價格轉移法,即高報進口,低報出口。一些腐敗分子勾結國外公司,在進口設備和原材料時,高報進口價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給境外進口商,再從其手中拿回扣,然後將非法所得留存國外。
設空殼公司境外投資 即腐敗分子先在國外設空殼公司,然後利用手中職權將非法收入以對外投資的形式匯至境外,如:首鋼船務公司原總經理邵軍為掩飾其100萬美元的受賄所得,通過在英國設立空殼公司進行洗錢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