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再現「楊乃武與小白菜」冤案

發表:2006-02-20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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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聽眾都聽說過發生在清朝末年的「楊乃武與小白菜」的冤案吧,浙江舉人楊乃武被人誣陷與號稱「小白菜」的畢秀姑通姦謀殺,兩人在酷刑逼供下屈打成招,蹲了三年多的監獄。後來,楊乃武的妻子和姐姐赴京告狀,才使冤案平反昭雪。

今天,為各位介紹被稱為「楊乃武與小白菜」現代版的一起冤案。案子的主人翁、湖南省湘鄉市東郊鄉石江村農民王威發被司法當局錯誤地以搶劫、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他的家人從基層人民法院直到最高人民法院,經過30年漫長的申訴,才洗刷了不白之冤,使王威發獲得無罪判決。

*王威發屈打成招*

1972 年7月12號,湖南省湘鄉縣東郊公社石江大隊發生了一起強姦搶劫案。碾米廠的一位女工夜晚回家的路上遭到強暴,身上僅有的8元錢也被搶走。由於夜黑記不清犯罪人的長相,這位女工只記得歹徒身材魁梧,力氣很大。當時正處於文化大革命動亂時期,公檢法已經被徹底砸爛,負責這個案子偵破工作的湘鄉縣革命委員會人民保衛組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湘鄉縣公、檢、法軍管小組,憑藉現場留下的唯一物證,一塊打有青布記號的羅布洗澡巾以及一些未經證實的證據,就把本村28歲的青年農民王威發作為主要嫌疑人抓了起來。

王威發據王威發介紹,辦案人員對他使用了殘酷的刑罰,他們把他反銬起來,採取「吊半邊豬」的方法,也就是將一隻腳和一隻手吊起來,用皮鞭和棍棒抽打他,直到他皮開肉綻,血肉模糊。王威發稱,他被他們逼著在所謂的認罪書上簽了字。

王威發說:「當時湘鄉縣公檢法沒有調查清楚就懷疑我,並我抓起來審訊了三天三夜,他們把我吊起來打,還收集了一些材料,按著我的手在上面簽了字。一直搞到10月21號,判了我7年徒刑,罪名是強姦搶劫犯。」

1972年10月21號,湘鄉縣革命委員會人民保衛組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湘鄉縣公、檢、法軍管小組對王威發做出「強姦搶劫犯」的刑事判決,王威發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之後被送往岳陽的建新農場接受強制勞動改造。

*王威發的家人受辱伸冤*

1972年,王威發被抓走時,他的3個孩子,最大的8歲,最小的只有2歲多。王威發的兒子王光輝說,因為家境貧寒,兄妹三人只上了初中就都不得不輟學了。根據他的敘述,因為父親的原因,他們兄妹在人面前忍受了很多屈辱:

「那時候,我們受的苦是形容不出來的。隊裡每個月給我們50斤穀子還嫌多,我們在田裡揀稻草做稀飯吃,就這麼慢慢地過來了。我爸走了兩年,風災把我們家的房子全刮倒了,我們沒有地方住,借宿在別人家,有很多不方便的地方。那時人們看我們像壞人一樣。那個苦日子一下子也說不完。」

王威發與妻子李竹秀王威發的妻子李竹秀一人拉扯著三個孩子,肩負起生活的重擔,承受了常人難以想像的壓力。她還反覆去湘鄉、湘潭、長沙以及北京的各級法院和黨政部門為丈夫伸冤叫屈。王威發的兒子王光輝說,經過堅持不懈申訴和上訪,他父親的冤案終於得到了平反:「從我爸抓走以後,我媽媽帶著我們向中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還跑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我們一直申訴了30年,30年以後湘鄉中級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把我爸平反了。」

*王威發冤案得到平反*

王威發的妻子李竹秀雖然王威發在1979年刑滿釋放,但是他仍然揹負著一個「強姦搶劫犯」的沈重黑鍋。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在2001年組成合議庭對這個案子進行再審。2002年8月5號,在對案發證據和證人的證詞進行調查及確認後,做出刑事判決書,撤銷原湘鄉縣革命委員會人民保衛組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湘鄉縣公、檢、法軍管小組的刑事判決。判決認為:原判犯罪證據不足,量刑缺乏事實根據,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因此宣布撤銷對王威發的原判決,宣告他無罪。至此,戴在王威發頭上長達30年的「強姦搶劫犯」的帽子終於被摘除了。

*王威發申請國家賠償*

2002年9月10號,湘鄉市人民法院在推翻王威發的有罪判決後,向王威發支付了3000多元的補償款。雖然湘鄉市政府之後也給予王威發3萬多塊錢作為補償。但是,身心遭受了巨大創傷的王威發對這個結果非常不滿。他在2002年9月23號以遭受刑訊逼供和錯誤羈押冤枉入獄7年為由,先後向湘鄉市人民法院和湘潭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但是,法院拒絕受理他的案子。

王威發說:「3000塊錢不夠,我現在是按照我們國家的賠償法的規定要求賠償,規定應該由湘鄉市人民法院賠,他們就是不賠。現在,我就是要讓他們賠償。湘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說,這個案子國家不能賠償,這是不對的。我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名譽損失,心理和身體健康損失,我的身體當時被他們打傷了,腰被壞了,我在監獄裡受了7年的罪。」

湖南民間維權人士楚天舒在得知王威發的冤案之後,採訪了王威發本人,並撰寫了《鐵幕沉冤》一文,介紹王威發的案情和處境,引起國內外媒體的矚目。楚天舒對法院只給王威發補償而不給予賠償的做法提出了批評。

楚天舒說:「政府對他的說法就是他這個案子發生在1995年國家賠償法頒布之前,所以他的案子是沒有賠償的。當時他們是這麼說的。但是不管是在國家賠償法頒布之前還是之後,這個事情已經發生了,他一個普通的農民,日子過的很苦,受了這麼多冤,坐了7年的牢,從公平這一點來說,應該給他一些基本的賠償。」

王威發在2002年致湘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公開信中指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7年的冤獄應該賠償11萬多元。他因刑訊逼供造成的身體傷害,除了賠償全部醫療費外,最高還可賠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這三項加起來總計應該得到20多萬元的賠償,

王威發在公開信中指出,湘鄉市人民法院雖然承認30年前的錯判嚴重侵犯了公民的自由,但是卻駁回了他的賠償請求,只給他3000元了事,這種做法是在肆意曲解法律並且知法違法。王威發現在又向湖南省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的要求,法院已經接受了他的材料,但是仍有待做出答覆。

*刑訊逼供導致大量冤案*

上面,我們介紹了湖南農民王威發被司法當局錯判為「強姦搶劫犯」而入獄7年,在經過30年漫長的伸冤上訴之後才得以平反。那麼從王威發的這起冤案中,人們可以得到哪些啟示和教訓呢?

針對王威發在遭受刑訊逼供後被迫認罪的悲劇,北京獨立評論員和法學專家王光澤指出,中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沉默權的設定,是導致刑訊逼供大面積產生的主要原因。


(美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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